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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类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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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主管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生物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
| 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生物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医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 |
|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
| 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应符合制品生产需要。 |
| 应制定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并应根据人员、制品、法律法规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培训内容。 |
| 从事与高风险性微生物和高毒性物质有关制品的生产、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
| 生产、检验人员应经相应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 单位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培训。 |
| 质量检验人员应为专职检验人员,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持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 |
|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数量应符合制品检验和有关管理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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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变更应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 | 厂区周围不应有影响产品质量的污染源;单位生产环境应整洁,其地面、路面、空气、场地、水质等应符合要求。 |
| 生产、仓储、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 |
| 生产区域的布局要顺应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减少生产流程的迂回、往返,人流、物流应分开,走向应合理。 |
| 同一厂房内不同生产区域之间的生产操作应不相互妨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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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洁净度级别高的房间宜设在靠近人员最少到达、干扰少的位置。洁净度级别相同的房间要相对集中。 |
| 洁净区内不同操作间之间相互联系应符合工艺需要,必要时要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
|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缓冲室、气闸室或空气吹淋等防止污染的设施。 |
| 人员和物料进入洁净厂房,要有各自的净化用室和设施,净化用室的设置和要求应与生产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
| 洁净厂房中人员及物料的出入应分开设置,物料传递路线应尽量缩短。 |
| 无菌生产所需物料应经无菌处理后从传递窗或缓冲室传递。 |
| 操作区内仅允许放置与操作有关的物料,设置必要的工艺设备。 |
| 分子生物学类诊断制品的生产应有独立区域,阳性组分的操作与阴性组分操作的功能间及人流、物流应分开设置;其中阳性对照组分生产操作间的空调净化系统或生物安全柜的排风应采取直排,不能回风循环。 |
| 核酸电泳操作应有独立的房间,有排风和核酸污染物处理设施,并设置缓冲间,不能设在生产区域。 |
| 厂房及仓储区应有防止昆虫、鼠类及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
| 厂房(区)地面、天棚、墙壁等内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污迹、易清洁。 |
| 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应便于生产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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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洁净室(区)和厂房内的照度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厂房内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
|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应净化,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级别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
| 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按规定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
| 活菌(毒)操作区与非活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如需循环使用,则仅限在同一区域内再循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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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的安装应合理、易于清洁。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 |
| 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区域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压差装置或监控报警系统。 |
|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含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区域)的静压差应大于12帕。 |
| 配制分装阶段的抗原、血清等的处理操作应当在10000级环境下或在100000级净化环境下设置的超净台或生物安全柜中进行。质粒/核酸等的处理操作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应当在10000级环境下或在100000级净化环境下设置的生物安全柜中进行。 |
|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标准物质、酶类、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等工艺环节,至少应在1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 |
| 自制涉及三、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应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生产线进行;自制涉及一、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制备场所应具有与所涉及病原微生物相适应的兽药GMP证书,或者具有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认可证书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
| 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的,应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兽用生物制品GMP企业或具备相应实验室生物安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
| 生产中涉及三、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操作的,应在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的负压环境进行或在10000级净化环境下设置的生物安全柜中进行。 |
|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湿度应与制品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0%~65%。有特殊要求的,功能间应增加相应设施。 |
|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水池、地漏应有防止对生物制品产生污染的措施;百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 |
|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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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原微生物的操作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并根据病原微生物分类进行相应环境的生物安全控制。 |
| 强毒菌种与弱毒菌种、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应分开储存。 |
|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并有专人保管。 |
| 不同抗原等的生产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生产区,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必须在一种抗原生产、分装或冻干后进行清场和有效的清洁、消毒,清洁消毒效果应定期验证。 |
|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
| 生产、检验用动物设施与饲养管理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
| 应具有对生产、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弃物、动物粪便、垫草、带毒尸体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应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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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制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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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措施应符合储存要求,并按规定定期监测和记录。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产品应置于能保证其稳定性的仓储条件下储存。仓储区或冷藏、冷冻等储藏设备内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及产品应严格分库、分区或分设备贮存,有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
| 生产、检验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应建有危险品库。 |
|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其照明和通风设施应符合要求。 |
| 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检验、留样观察以及其他各类实验室,能根据需要对实验室洁净度、温湿度进行控制。 |
| 检验中涉及动物病原微生物操作的,应在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进行。 |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应放在符合要求的专用仪器室内。 |
| 动物实验室应和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应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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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有关动物实验的,被委托实验单位的动物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