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卫医〔2024〕2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特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深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把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作为落实“管行业必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重要内容。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督促所属(管)医疗机构参照《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制度规范和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划清基本行为底线。
二、强化培训教育,确保全员覆盖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各医疗机构要将《实施细则》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各级各类执业培训教育内容,实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全覆盖。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
三、严格自查自纠,完善长效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实施细则》的内容,重点对商业提成、欺诈骗保、过度诊疗、违规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利、破坏就医公平、收受患者“红包”、收取回扣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并重,加强建章立制,形成行风整治长效工作机制,持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四、加强督查落实,保持高压态势
各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各办医主体要结合大型医院巡查、医保检查等工作安排,将《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纳入有关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及时发现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要重视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收集、核实、查办、反馈工作机制,做到有诉必查。对违反《实施细则》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强化约束考核,严肃执纪问责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将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的情况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医院巡查、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重要考核内容。各医疗机构要将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因落实《实施细则》不到位发生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各医疗机构要对《实施细则》进行持续广泛深入宣传,强化正面引导示范,通报负面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学榜样、树红线、明底线、守纪律,提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道德修养、职业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本单位及所属(管)医院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情况。
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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