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甘肃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甘肃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研制、生产、使用及监督管理,满足中医临床需求,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及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国家中医药局批复的《甘肃省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甘肃省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研制、生产、配送、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中药配方颗粒,是指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第三条 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鼓励利用甘肃省优质
中药材资源研制、生产中药配方颗粒。
第五条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中药配方颗粒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监督管理。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药配方颗粒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和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中医药局”)负责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监测和综合评价。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政策的制定与保障。
第二章 研制和标准
第六条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的研制工作,应坚持以临床中医需求为导向,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传承精华,守正创新。
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动中药配方颗粒的技术进步。
第七条 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研制活动应当遵守《甘肃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保证中药配方颗粒研制全过程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第八条 省药监局负责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审定、发布,并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标准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备案。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组织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复核工作。
鼓励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参与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制定和修订。
第九条 在甘肃省内生产、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甘肃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第十条 鼓励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省级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负责甘肃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物质的研究、制备、标定、审核、批准及供应等工作。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在甘肃省内生产、销售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药监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以下简称“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申请备案,并同时备案在甘肃省的销售信息。按照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中的填报说明提交如下资料:
(一)证明性文件彩色影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二)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或省级标准复印件;
(三)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用中药材信息,包括资源评估报告、基原、中药材具体生产地点、种植/养殖企业或农户、采集户、采收时间、初加工者、收购者、仓储物流企业、执行的药品标准。若外购中药材,还需提供中药材购销合同彩色影印件、中药材供应商审计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
(四)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用中药饮片信息,包括执行的炮制规范及关键炮制工艺;
(五)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用辅料信息,包括辅料的种类、用途、用量、执行标准、生产企业,购销合同彩色影印件、供应商审计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根据辅料管理要求需要登记的,登记状态应为“A”;
(六)生产工艺资料,包括主要工艺路线、设备,关键工艺参数等;
(七)内控药品标准,包括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设备、配方颗粒成品检验标准、过程质量控制指标(包括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限量等);
(八)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用包装材料信息,包括执行标准、生产企业资质,购销合同彩色影印件、供应商审计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根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要求需要登记的,登记状态应为“A”;
(九)连续生产的3批中药配方颗粒自检报告;
(十)标签样式,直接接触配方颗粒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备案号、名称、中药饮片执行标准、中药配方颗粒执行标准、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保质期、贮藏、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应提供所有的标签样式。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中药配方颗粒名称、规格、产品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十一)中药饮片炮制工艺;
(十二)中药配方颗粒配送信息。如涉及委托配送,应提交受托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委托协议等;
(十三)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备案相关的现场核查、样品抽样、复核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除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省药监局自备案号生成之日起5日内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统一公布备案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在备案信息公布后30日内完成对备案品种的审查,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与检验。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所指范畴的颗粒剂;
(二)申请人不具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条件的;
(三)用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中药饮片标准,未收入国家标准或《甘肃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药监局应当取消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一)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二)备案资料与实际生产、销售情况不一致的;
(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的;
(四)备案人申请取消备案的;
(五)备案后审查不通过的;
(六)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
(七)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已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涉及生产工艺(含辅料)、质量标准、包装材料、生产地址等影响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的信息拟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药监局申请变更备案。其他信息拟发生变更的,可通过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
第二十条甘肃省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备案号格式为:上市备字62+2位年号+6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