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豫卫应急〔2024〕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卫生健康委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一般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按其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其中重大事件包括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或跨地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事件,较大事件包括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或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事件,一般事件包括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事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照《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报告
第四条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相关信息监测,重视发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作用,相关医疗机构、紧急救援中心获悉事发地人员伤亡情况后,应30分钟内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信息,并以新闻媒体报道、社会公众报告、其他部门通报和上级部门反馈等为有效补充,积极拓宽相关信息的发现途径。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与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本级突发事件(事故)信息互享机制,力争第一时间获取有效信息,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赢得宝贵时间。
第六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符合一般级及以上事件的医疗应急救援信息,按照“边核实、边报告、边处置”的工作原则,立即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亡情况不明时可先行报告事件情况)。对已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要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同步报告。对已达到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省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步报告。
第七条 伤亡涉及学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突发事件,事发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第一时间收集医疗救治与卫生学处置等相关信息,并在接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第八条 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结案报告。初次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或发现时间、地点、事件类型、已造成人员伤亡情况、伤病员检伤分类、初步诊断;调派医务人员、救护车、医疗应急队伍和省、市专家等医疗资源情况;卫生健康系统受损情况、拟进一步采取的医疗应急措施以及请求支援事项。进展报告应包括已实施的救治策略和方案,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并及时更新伤病员救援、医疗救治和病情转归进展等。结案报告应包括伤病员死亡情况、治愈情况等,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由专人对接各救治医疗机构,实时掌握突发事件伤病员救治情况,对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危重伤病员信息应于每日9时前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直至解除重症为止。
第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责任制。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等为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每半年将对各地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行评估,加强检查指导,努力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建立倒查追究制度。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单位,坚决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医疗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十条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处置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按照属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响应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预案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医疗应急响应,根据现场医疗救治需求和预案要求,成立医疗救治工作组,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筹资源,规范开展伤病员检伤分类、现场救治、合理转运、院内救治、现场卫生学处置等医疗应急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核辐射事件、火灾爆炸事故、地震等灾害事件的伤病员应及时转运到相应专业应急救治基地(应急救援中心)救治。
后续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
第十一条 对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省卫生健康委抽组省级医疗应急队伍进驻事发地,组建省市医疗应急救援联合工作组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申请国家卫生健康委派出相关领域专家指导。承建省级医疗应急队伍或国家级、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的相关单位应做好支援准备工作,随时接受指派。
对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救治需求抽调相关领域省级专家嵌入事发地医疗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开展远程或实地医疗救治专家指导。
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可向省卫生健康委请求支援。
第十二条 参与现场救援的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伤病员进行初次检伤分类、持续评估,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进行分类,标记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等明显部位,以便分类开展处置。危重症患者标红色标,应第一优先处置、转送;重症患者标黄色标,第二优先处置、转送;轻症患者标绿色标,可第三优先处置、转送;死亡者标黑色标。
第十三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就近、就急、就专业”原则将伤病员迅速转送至具备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对于上级有关部门有明确指令的,应按指令要求转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应急救援中心;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转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疫情救治基地。在医疗应急救援中,应综合考虑伤病员情况、地理环境、医疗救治条件和能力等因素,科学选择转运方式和收治医院。需要远距离转运的,协调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协助解决医疗救援有关交通事宜。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与接纳后送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做好交接。
第十四条 批量伤病员救治应按照集中资源、集中专家、集中伤病员、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首选收治在医疗救治能力和综合水平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危重、重症病例具备转运条件的应尽快转至市域内综合实力最强的三甲医疗机构,本地确不具备救治条件的,可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就近转至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或直接转至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进行救治;不具备转运条件的应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一时间选派相关专业领域诊疗技术领先的专家(团队)前去诊治,必要时可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派出省级专家进驻指导,以避免延误救治时机。
根据分级分层分类救治的原则,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伤病员病情进行评估,重症患者应按照“一人一策”原则进行救治,必要时开展线上和线下多学科会诊,保证救治质量。同时,做好伤病员及家属、相关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公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批量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结束集中收治工作后,事发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省市医疗应急救援联合指挥机构对医疗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作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