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2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坚持以基层为重点,强化基层数字健康和基本公共卫生便民服务,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安全有序向本人开放,我们制定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和加快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建设与务实应用,配合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实现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电子病历及妇幼保健、免疫规划、慢病管理、老年健康等重点公共卫生业务系统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信息动态归集和共享,有效提高电子健康档案数据质量和服务效果。同时要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居民个人信息安全。
附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
(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4 年6 月
一、引言
居民健康档案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面向城乡居民提供的一项基本服务内容,在为居民提供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中发挥着基础性载体作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按照“最小够用”原则,基于标准统一、分级管理、自动采集、跨域互联的技术要求,对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和信息来源提出了明确规定。
二、基本概念
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各类健康服务过程的规范、科学记录,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是满足居民自我保健和健康管理、健康决策需要的基础信息资源。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指电子化的居民健康档案,是关于居民个人健康状况的信息资源库。该信息资源库以计算机可处理的形式存在,由居民本人授权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是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的重点健康信息依据统一标准动态提取形成的档案概要,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主数据和主索引,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跨区域互通共享和规范查询的基本要求与基础支撑。
三、基本内容
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WS365-2011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有关要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的基本内容由个人健康标识、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等信息构成。参考表单附后。
(一)个人健康标识
个人健康标识是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在各相关业务应用系统(如慢病管理、妇幼保健等)中生成的原生客观标签,可自动推送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具有动态更新、不可随意更改及可追溯等特点。包括但不限于妇幼人群、老年人群、慢病或重点疾病、法定传染病、体重状况及血型等标识类型,主要用于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快速、精准识别重点健康管理对象,精细化开展有关医疗健康服务。
(二)个人基本健康信息
主要包括人口学信息、社会经济学信息、紧急联系人信息、建档信息、家庭医生签约信息、基础健康信息、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反映了个人固有特征,内容相对稳定、客观性强。
(三)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
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是指居民个人因疾病或健康问题所接受的相关卫生健康服务活动基本情况的简要记录,通过时序排列,能够直观反映居民个人的健康和疾病问题以及所接受的针对性卫生健康服务或干预措施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服务时间、服务机构、服务类型、主要健康和疾病问题、医学报告、服务费用等内容。
四、信息来源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信息内容主要来源于各类卫生健康服务记录。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及档案全量信息的收集应融入到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服务过程中,实时产生、主动抓取,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相关卫生健康服务业务系统与电子健康档案首页管理平台间的动态数据交换和共享利用,减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