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83号)等文件精神,统一规范全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经办服务,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及“单独支付”药品(以下简称“单独支付药品”)的保障对象为全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经诊断需要使用双通道药品或单独支付药品,且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人员。
第三条 省医保局制定和调整全省统一的双通道药品目录和单独支付药品目录。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责任医师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单独支付药品用药资格在全省范围内互评互认。
第四条 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做好本统筹地区双通道药品和单独支付药品的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准入和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做好双通道责任医师的备案工作。将双通道药品和单独支付药品合理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各地现行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对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单独支付药品可通过处方流转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配药、结算。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单独支付药品时,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定双通道责任医师。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单独支付药品时,须先申请单独支付药品用药资格备案。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参保人员可通过各级医保服务窗口等途径,或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湖北医保服务平台个人网厅等线上渠道,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湖北省单独支付药品用药资格备案”申请(样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与单独支付药品使用相关的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窗口受理的,窗口人员当场告知受理结果;网上受理的,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渠道查询受理状态。
(三)备案。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渠道,将申请信息推送至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由其传递至相关专业科室的双通道责任医师,责任医师结合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提出单独支付药品用药资格建议,交本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认定,医保管理部门认定后将结果通过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传递至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八条 单独支付药品用药资格自备案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若需新增或更换单独支付药品,按前述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 单独支付药品用药资格实行复查评估,具体期限由双通道责任医师根据疾病情况确定。参保人员应在复查评估期限截止前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评估,复查评估期间继续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复查评估结果以《湖北省单独支付药品复查评估表》(见附件2)形式记录,由双通道责任医师签字确认,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用药方案,将相关信息通过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传递至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对经复查评估后,不符合临床医学诊断使用单独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未在规定时间进行复查评估的,复查评估期限截止后不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单独支付药品用药资格复查评估与申请备案办理渠道、方式保持一致。
第十条 参保人员提出单独支付药品用药申请或在规定时间内到双通道责任医师处复查评估的,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单独支付药品用药资格备案或复查评估。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下放至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在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由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科室的双通道责任医师提出单独支付药品用药资格建议,指导参保人员按要求填写《湖北省单独支付药品用药申请表》、《湖北省单独支付药品复查评估表》,提供临床诊断依据,提出治疗用药方案,交本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认定,医保管理部门认定后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并反馈给双通道责任医师,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登记存档,将相关信息通过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传递至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通过伪造、变更或变造医疗文书等方式,骗取单独支付药品医保待遇的,取消其相应单独支付药品医保待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取得单独支付药品用药资格的参保人员,通过倒卖药品,获得非法利益的,或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给他人冒名使用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除单独支付药品之外的双通道药品时,凭医保医师处方或住院医嘱即可按规定享受统筹地区相应医保住院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使用除单独支付药品之外的双通道药品时,凭医保医师门诊处方即可按规定享受统筹地区相应医保门诊待遇。
第十五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除单独支付药品之外的双通道药品可通过处方流转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配药、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