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24〕2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和谐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医方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方主要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第四条 医方应当关口前移,规范诊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加强风险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第五条 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依法处理。
第六条 建立完善旗县级以上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协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职能,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在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巡逻必到点)。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各地区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畅通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渠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引入社会力量开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方式,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金融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设,丰富保险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医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依法做好患者遗体接运工作。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严格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患关系、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真实、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表医疗纠纷相关言论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支持医务人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医务人员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医患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理解、信任,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诊疗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诊疗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及时排查发现纠纷隐患,并做好防范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场所,接受患者投诉或者咨询,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咨询。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开展限制类技术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向相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严禁开展禁止类技术应用。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