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普通仿制药及其他药品:除上述8类药品外的中成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其他进口药品等。 普通仿制药及其他药品的挂网限价不得高于同通用名、同剂型的专利药品和过评仿制药挂网限价的低价(不同规格、包装须按差比价规则计算)。 在我省和其他省级平台均有挂网限价的,按不高于挂网限价的最低价调整。 在我省未挂网或已挂网无挂网限价,其他省级平台有5个及以上挂网限价的,按不高于挂网限价的最低价挂网或调整。 在我省未挂网,其他省级平台少于5个挂网限价的,可暂不设挂网限价挂网,期限自挂网之日起不超过1年,逾期将纳入暂停交易目录。 在我省已挂网无挂网限价,其他省级平台少于5个挂网限价的,若有8家及以上我省三甲公立医疗机构线上实际交易,按实际交易价的最低价确定挂网限价,但不得高于其他省级平台挂网限价最低价。已挂网无挂网限价的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不超过1年,逾期将纳入暂停交易目录。 上述1年期限内,其他省级平台出现5个及以上挂网限价的,按不高于挂网限价的最低价确定挂网限价;出现8家及以上我省三甲公立医疗机构线上实际交易的,以实际交易价的最低价确定挂网限价,但不得高于其他省级平台挂网限价的最低价。 无挂网限价挂网满1年的,可按不高于不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的最低挂网限价确定挂网限价(不同包装须按差比价规则计算),挂网限价高于同企业其他省级平台挂网限价最低价和我省三甲公立医疗机构线上实际交易价最低价的,按其低价确定挂网限价。
(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院自制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原省卫生厅(卫计委)2011年、2014年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2016年度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以及依原有关规定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按本通知“二、挂网分类及规则(一)”中已挂网而无挂网限价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调整。逾期未重新申报调整的,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予以撤销挂网。
三、价格动态调整 所有药品的挂网限价参照省级平台、实际交易价、企业申报价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鼓励生产企业主动降价。 (一)我省药品挂网限价在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全国最低限价时,生产企业应于30日内申报调整挂网限价。 (二)生产企业确因原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药品不能按我省挂网限价供应的,可提交调整挂网限价申请,并提供药品产能、成本、出厂价格、完税凭证、短缺原因等资料或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的成本调查报告,经会同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调整。
四、暂停交易及撤销挂网 (一)暂停交易。挂网药品出现下列情况的纳入暂停交易。纳入暂停交易目录内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1.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连续一年内无交易记录的,纳入暂停交易目录。暂停期间,如有3家及以上三甲医院确有一定量的采购需求,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恢复交易,恢复交易后须在省药械平台完成采购需求量。 2.无挂网限价挂网超过1年,仍未确定挂网限价的,纳入暂停交易目录。暂停交易期间,达到设置挂网限价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恢复交易。 3.未按照本通知“二、挂网分类及规则”和“三、价格动态调整”中的规则及时调整挂网限价的,纳入暂停交易目录。非短缺药品每季度入库率低于60%的,纳入暂停交易目录。暂停交易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生产企业方可提出恢复交易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恢复交易。 4.同品规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纳入暂停交易目录。通过一致性评价后,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可恢复交易。 5.其他须暂停交易的。
(二)撤销挂网。挂网药品出现下列情况的,撤销其挂网。撤销挂网的,原则上2年内不恢复挂网,2年后确需重新挂网的,按照本通知中的“二、挂网分类及规则”相关条款申报挂网。 1.因停产等原因申请撤销挂网的,须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予以撤销挂网。 2.生产企业未按“三、价格动态调整第(一)条”规定申报调整挂网限价累计达2次的,撤销其通用名下所有药品挂网。累计达3次的,撤销其所有药品挂网。 3.生产企业在药品挂网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一经确认,撤销其通用名下所有药品挂网。累计达2次的,撤销其所有药品挂网。 4.生产企业未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按规定予以撤销挂网。 5.因质量检验不合格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情况的,予以撤销挂网。 6.其他须撤销挂网的。
五、有关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合理引导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共同打造改革创新、公平正义环境,为确保平稳实施创造条件。 (一)强化部门责任。省医保局负责制定药品挂网准入管理政策,并对药品挂网准入全过程进行监督,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医疗机构药品规范使用、药品价格行为监管、药品生产流通质量监管,以及省药械平台建设、交易服务等工作,确保药品采购准入和挂网动态调整结果执行。 各市、州医保局负责对所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准入挂网及其调整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地的宣传、引导、惩戒等相关工作。 (二)压实医疗机构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准入挂网及其动态调整管理等相关规定,在省药械平台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国家或我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按照挂网限价采购,不得再次议价。除上述药品外,有挂网限价的,可在不高于挂网限价的前提下,结合自身采购量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合法授予议价权的配送企业进行实质性议价;挂网药品暂未确定挂网限价的,可结合自身采购量、其他省级平台挂网限价、实际交易价等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合法授予议价权的配送企业进行实质性议价。议价完成后,按议价结果在省药械平台采购。对于不遵守药品采购规则线下采购、同等质量层次只采高价不采低价、索取返利、返点、回款不及时的公立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在医保总额预算、医保定点资格、基金结余留用等予以惩戒,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严格企业履约责任。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入挂网及其调整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错报或漏报引起的问题,由生产企业负责。申报资质、挂网价格采集依据、执行结果等材料需保密的应特别注明,除涉密材料外所有材料应全部公开。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及时足量供应省药械平台采购订单,确保临床用药需求。对于配送不及时、不足量等失信行为,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申报材料及说明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