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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5〕41 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行为,确保湖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管理子系统)医用耗材全部功能上线应用后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有效衔接,现就做好省招采管理子系统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采购范围
(一)申报主体
已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简称申报企业),符合申报相关要求的,均可在省招采管理子系统申报挂网及动态调整。
(二)挂网采购范围
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获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医用耗材27位C码、体外诊断试剂22位CJ码)的产品,均纳入省招采管理子系统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管理范围。
对于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和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药械组合等产品纳入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挂网采购管理范围。
(三)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使用纳入省招采管理子系统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管理范围的产品,均应在省招采管理子系统线上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切实提高网采率。鼓励社会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积极参与。
挂网采购范围外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暂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医保部门备案。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阳光挂网申报
(一)企业在省招采管理子系统申报产品阳光挂网,须提前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以下简称国家库)获得医保编码,须提前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或省招采管理子系统注册账号,须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须对申报医用耗材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须提交相关资质、产品信息以及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最低挂网(中标)价(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行价格)的申报信息等。
对于获得国家医保27位医用耗材医保编码的产品还需提前通过国家联审通办端口申报,报价符合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的最低挂网价标准,并经全国其他省份核验,或者按要求提交申报挂网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中标)价(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行价格)的所有截图(截图需完整显示挂网平台信息如省份名称或网页地址、企业名称、医用耗材名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挂网价格)。
对于获得国家医保22位医用耗材医保编码的体外诊断试剂,还需提交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中标)价(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行价格)的所有截图(截图需完整显示挂网平台信息如省份名称或网页地址、企业名称、医用耗材名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挂网价格)。
对于无外省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中标)价申报挂网的,申报企业按照产品性能与价格匹配的原则,考虑与类别相同、功能属性相近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向省医保部门提交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的成本调查报告或者产品的价格构成、创新性和经济性说明(进口产品需提交主要国家、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价格)等相关材料,经省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公示确认的申报价格,可视同有外省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中标)价。
对于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相关要求的创新产品、公共卫生事件所需产品,可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企业承诺制申报挂网。企业承诺申报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最低挂网价,可优先审核挂网。
申报企业应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未提交产品价格信息的,不予受理挂网。符合上述要求申报的产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原则,经省集中采购机构集中审核公示、处理申诉、公布后在省招采管理子系统阳光挂网,接受日常举报和社会监督。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医用耗材不予申报挂网:
1.截至申请之日,存在被药监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因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药监部门处以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控制措施情况的医用耗材;
2.按照现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不予挂网的医用耗材;
3.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用耗材。
三、动态调整
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企业基本信息和产品基本信息实行动态调整。
(一)价格联动
已在省招采管理子系统阳光挂网的医用耗材产品价格应按照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中标)价的最低价(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行价格)进行价格联动,鼓励申报企业主动降价。挂网产品在其他省级采购平台出现新的低于省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价的,企业应在新的最低价执行之日起30日内在省招采管理子系统按要求维护新的最低价格,并上传价格变动相关材料(挂网截图),经公示后执行新的最低价格。未按上述要求联动的,可通过受理举报、定期核验等方式核实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价格风险处置
挂网价格水平畸高的产品,按照国家医药价格治理要求,使用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方式排除价格风险。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产品,按风险处置结果的有关要求挂网。
(三)基础信息调整
企业或产品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相关企业应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申报,并按以下程序予以变更:
1.申报企业的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需至国家库中进行变更,待国家库更新下发后,省招采管理子系统适时同步。配送企业的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登录省招采管理子系统提交登记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期满后无异议予以变更。
2.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需至国家库中进行变更,待国家库更新下发后,登录省招采管理子系统提交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期满后无异议予以变更。
3.进口医用耗材变更境内总代理的,新的境内总代理与原申报企业协商一致后,在省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相应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进口医用耗材代理人变更申请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新的境内总代理协议等)并提交。经原申报企业同意后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予以变更。
4.已挂网产品的国家医保分类与代码发生变更时,待国家库原编码取消且更新数据下发后,企业需登录省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同证对码,公示期满后无异议予以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