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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会通告倡议等] 关于发布《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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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3 16: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广东联盟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接续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401)》,现予以公布。
  附件: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401)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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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3 20: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式官宣!广东牵头16省中成药集采方案,40个产品组采购清单、最高日均费用/有效申报价,最高中选日均费用/最高中选价

正式官宣!广东牵头16省中成药集采方案,40个产品组采购清单、最高日均费用/有效申报价,最高中选日均费用/最高中选价


12月20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出《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的通知,该通知显示,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401)》,现予以公布。

一、广东牵头16个省份组建联盟参与集采
本次参与的采购主体为联盟地区(包括广东、辽宁、吉林、 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陕西、青海、 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 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可自愿参加。(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安徽,由15省变为16省联盟)
采购周期:原则上到2026 年 12 月 31 日,原则上可延长 12 个月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到2026 年 12 月 31  日, 自 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计算,首年采购期截止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采购 周期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原则上延长 12 个月。各联盟省( 区、市)的具体执行时间等由联盟省( 区、市)自行 确定。

二、采购清单
( 一)采购清单的药品,按以下原则分组:
1. 同品种药品各剂型的分组如下:
( 1 )片剂、分散片、肠溶片、胶囊剂与肠溶胶囊;
(2)软胶囊(胶丸)与滴丸;
(3 )颗粒剂与合剂( 口服液);
(4)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 滴丸)、浓缩水丸与浓缩水蜜丸;
(5 )橡胶膏剂;
(6)煎膏剂;
(7)喷雾剂;
(8)栓剂;
(9)注射剂(含普通粉针、冻干粉、溶媒结晶、大容量注射液、小 容量注射液)。
若按上述分组后出现独家的剂型,则并入同一给药途径有差比价关系 的相近剂型组别内。

2.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的药品原则上予以合并一组。
3.按上述原则未能合并的作为独家产品(含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的同品种药品),按申报品规对应的 最高日均费用/最高有效申报价( 以下简称 P0,详见附表 2 )四舍五入保 留整数后的数值划分为 3 个组别:( 1 )数值≤5 元;(2 )5 元<数值 ≤ 15 元;(3 )数值>15 元。若数值 ≤5 元或数值>15 元的组别仅有 1 家报 名企业的,则并入 5 元<数值≤ 15 元的组别内。

( 二)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非独家产品和独家产品,按实际报 名企业数以品种序号和组别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1. 同品种同组实际报名企业数 2 家及以上的产品, 以及采购清单中无 组别且同药品名称的实际报名企业数超过 1 家的产品, 归为非独家产品 组。
2. 同品种同组实际报名企业数为 1 家的产品, 以及采购清单中无组别 且同药品名称的实际报名企业数为 1 家的产品,按照第六条第( 一)项 第 3 点列入相应价格区间,归为独家产品组。

( 三)上述拟中选结果按各组别竞价形成

三、采购执行说明
( 一)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 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含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指非独家产品组的 中选限量产品,下同)的协议采购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 例不低于 70%。
( 二)在采购年度内,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 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其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 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 30%;独家中选限量产品(指独家产 品组的中选限量产品,下同)完成协议量后,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按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医保规〔2020〕2 号)特定品种自主采购的要求执行,联盟省( 区、 市)按备案采购的要求执行,其中属于中药创新药、急(抢)救药品、 儿童用药品的可按需采购。属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指《中药保护品种 证书》在保护期限内的品种,下同)的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 公立医疗机构可按需采购。
( 三)其他联盟省( 区、市)可自行确定中选/中选限量产品和非中 选产品的采购使用比例。
( 四)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采购量由供需双方约 定执行。

四、企业报价
(一)本次集采最低价格和最低日均费用
1.最低价格指本企业同品种最低省级挂网价格和最低实际采购价格两者的低值(相关价格按最小制剂单位的最低价格取值,下同)。
( 1 )最低省级挂网价格:指截止至2024 年 7 月 31  日联盟地区各省 ( 区、市 )的最低中标(挂网)价格。
(2 )最低实际采购价格:指 2023 年 8 月 1  日到 2024 年 7 月 31  日期 间联盟地区各省( 区、市)发生实际配送的最低采购价格。
2.最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 日均用量。

(二)申报品规确定
1. 同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同规格或不同剂型不同规 格存在差比关系的:取报名品规中最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差比后日均费 用/价格最低的品规作为申报品规。
2. 同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不存在差比关系的:按同品种序号不同组别 分别取同组报名品规中最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差比后日均费用/价格最低 的品规作为申报品规。

五、拟中选/拟中选限量企业确定
符合有效报价要求的企业,按以下规则确定拟中选/中选限量企业:

(一)非独家产品组拟中选限量企业确定规则
1.上一轮集采中选产品:符合有效报价要求的企业,获得拟中选限量资格。
2.上一轮集采备选产品:企业报价 P 比上一轮集采报价前本企业最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的降幅(按企业报价计算降幅,降幅按百分比向下取 整至个位,下同) ≥15%的,获得拟中选限量资格。
3.上一轮集采未中选/未备选产品:企业报价 P 比本次集采本企业最 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的降幅(如无本企业最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的, 以 P 比 P0 的降幅计) ≥15%的,获得拟中选限量资格。
4.获得拟中选限量资格的非独家产品如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 获得首年预采购量的 70%。

(二)非独家产品组拟中选企业确定规则
1.上一轮集采中选产品:获得拟中选限量资格的企业,获得拟中选资格。
2.上一轮集采备选产品和上一轮集采未中选/未备选产品:
( 1 )同品种同组获得拟中选限量资格的企业,报价 P 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1 )按 P 的“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排名前 70%( 四舍 五入保留个位),最多 12 家企业获得拟中选资格。不同拟中选限量企业 之间符合上述第三条第( 四)项情形之一的,仅“单位可比价”最低的 1 家 企业参与排序。若出现“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第五条第( 五)项的原则 依次确定 1 家企业参与排序。
2)P ≤ 同品种最高中选日均费用/最高中选价(具体见附表 3 )。
(2 )按上述第( 1 )点参与排序但未获得拟中选资格的拟中选限量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获得拟中选资格:P 的 “单位可比价” ≤上一轮 集采中选产品在本次集采的拟中选最低 “单位可比价”。
3.获得拟中选资格的非独家产品获得首年预采购量的 100%。

(三)独家产品组拟中选限量企业确定规则
1.上一轮集采中选产品:符合有效报价要求的企业,获得拟中选限量 资格。
2.上一轮集采备选产品:企业报价 P 比上一轮集采报价前本企业最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的降幅≥1%的,获得拟中选限量资格。
3.上一轮集采未中选/未备选产品:企业报价 P 比本次集采本企业最 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的降幅(如无本企业最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的, 以 P 比 P0 的降幅计) ≥1%的,获得拟中选限量资格。
4.获得拟中选限量资格的独家产品如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 获得首年预采购量比例=每降幅 1%相应增加 5%,最高 100%。

(四)独家产品组拟中选企业确定规则
1.上一轮集采中选产品:获得拟中选限量资格的企业,获得拟中选资格。
2.上一轮集采备选产品和上一轮集采未中选/未备选产品
获得拟中选限量资格的企业,报价 P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 1 )P 的降幅 ≥21%。
(2 )同组获得拟中选限量资格且 P 的降幅≥ 11%的企业(P 的降幅  ≥21%的企业除外)按 P 的降幅由高到低依次顺位排序,排名在前 70%   ( 四舍五入保留个位)且 P ≤ 同品种最高中选日均费用/最高中选价( 具  体见附表 3 )的企业获得拟中选资格。当末位降幅相同且存在多家企业的, 均不能获得拟中选资格。
3.获得拟中选资格的独家产品获得首年预采购量的 100%

名词解释
(1 )上一轮集采中选产品/备选产品:指《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 好双氯芬酸等 490 个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签工作的通知( 粤医保函 〔2024〕49 号)》附件 3 中涉及的产品(不包括已取消中选/备选资格的 产品)。
(2)上一轮集采报价前本企业最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指广东联盟 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项目报价前确定的本企业最低日均费用/最 低价格,上一轮集采报价前本企业无最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的, 以上一 轮集采的最高日均费用/最高有效申报价(指广东联盟清开灵等中成药集 中带量采购项目公布的最高日均费用/最高有效申报价)计。
(3 )上一轮集采未中选/未备选产品:指除上一轮集采中选产品/备 选产品外属于本次集采品种范围的其他产品。
(4)单位可比价:按日均费用竞价药品的“单位可比价”是指以企业申报品规报价 P 按“统一代表剂型”(详见附表 1 )换算后的日均费用( 四 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 位);按最小计量单位竞价药品的“单位可比价”是 指以企业申报品规报价 P 按“统一代表品”( 详见附表 1 )换算后的价格 ( 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 位)。
(5 )( 独家产品组)P 的降幅:上一轮集采备选产品,P 的降幅指 P 比上一轮集采报价前本企业最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的降幅;上一轮集 采未中选/未备选产品,P 的降幅指 P 比本次集采本企业最低日均费用/最 低价格的降幅(如无本企业最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的,以 P 比 P0 的降幅 计)。

(五) 同品种同组别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 ”相同时,按以下规则 依次确定拟中选企业
1.涉及品种未被任一联盟省( 区、市)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制度评定为 “ 中等”或 “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2. 申报企业未被任一联盟省( 区、市)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制度评定为 “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优先;
3.联盟地区报量数量多的企业优先( 以联盟地区报送数据为依据);
4.上一轮集采备选产品的企业优先;
5.若按以上规则仍无法确定的,相关申报企业均确定为拟中选企业确认首年预采购量

(六)中选产品类别及首年预采购量
1. 中选产品获得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本企业首年预采购量的 100%,并获得增量使用资格。
2. 中选限量产品由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是否选择采购使用:
( 1 )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被选择采购使用的,获得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本企业首年预采购量的 70%。
(2)独家中选限量产品被选择采购使用的,获得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本企业首年预采购量的 5%-100%(具体以获得的首年预采购量比例计算)。
3.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首年预采购量明细表中,不符合申报条件、 未报名、未报价、无效报价、 已停产、未中选的品规以及被选择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剩余 30%比例的首年预采购量纳入待分配量, 由公立医 疗机构在中选产品中重新选择分配。
4.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未被选择采购使用的,其首年预采购量的 70% 公立医疗机构可重新选择分配给同组的中选产品。

(九)中选产品使用约定
1.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 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含公立医 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 70%。
2.在采购年度内,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 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其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 30%;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量后,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按粤医保规〔2020〕2 号文特定品种自主采购的要求执 行,联盟省( 区、市)按备案采购的要求执行,其中属于中药创新药、 急(抢)救药品、儿童用药品的可按需采购。属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 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按需采购。
3.联盟地区其他省( 区、市)中选/中选限量产品与非中选产品的使用比例由各省( 区、市)自行确定。

六、调整机制
( 一)采购年度内,中选/中选限量产品主动降价的,同企业同品种 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同规格或不同剂型不同规格存在差比关系的 中选/中选限量产品按就低差比,同步调整中选价格。中选/中选限量产品 如遇政策性调整的,按相关政策执行。省内各采购平台应及时调整价格, 并组织中选/中选限量企业按调整后的新价格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 二)采购年度内,如中选/中选限量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产生的中选价格低于本次集采中选价格的须进行价格联动,企业应 主动向省药交中心进行申报,其中符合差价比价关系的同企业中选/中选 限量产品需一并进行就低差比计算,不接受的视为放弃中选资格。省内 各采购平台应及时调整价格,并组织中选/中选限量企业按调整后的新价 格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 三)采购年度内,属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但在报名截 止之日后首次获得批件的产品【第九条第( 一)项涉及的产品除外】符 合以下要求挂网交易后,其使用约定按第一部分采购邀请第七条采购执 行说明的要求执行:
1.属于与非独家中选产品同品种同组的产品,如接受本企业最低日均 费用/最低价格和中选产品最低 “单位可比价” 两者低值的,按中选产品 挂网( 当年度协议采购量默认为0),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使用;如 不接受的,按非中选产品挂网,具体挂网采购按照联盟地区各省( 区、 市)挂网规则执行。
2.属于与独家中选产品同药品名称的产品,如接受本企业最低日均费 用/最低价格和中选产品最低 “单位可比价”两者低值的,按中选产品挂 网( 当年度协议采购量默认为0),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使用;如不 接受的,按非中选产品挂网,具体挂网采购按照联盟地区各省( 区、市) 挂网规则执行。
3.属于与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同药品名称的产品,如报价比本企业最低  日均费用/最低价格的降幅(如无本企业最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的, 以报  价比 P0 的降幅计) ≥21%的,按中选产品挂网( 当年度协议采购量默认  为 0),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使用;如不接受的,按非中选产品挂网,具体挂网采购按照联盟地区各省( 区、市)挂网规则执行。

以下情形广东省医疗机构自主采购,联盟其他地区按备案采购或监控产品等执行
( 一)属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清单范围但存在以下情形的产品(包括在报名截止时间之日后首次获得批件的产品),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 按粤医保规〔2020〕2 号文特定品种自主采购的要求执行,联盟地区按各 省( 区、市)备案采购或监控产品等要求执行:
1.非独家产品组同品种同组未产生中选结果的产品;
2.独家产品组未产生中选结果的产品;
3. 与独家中选/中选限量产品同药品名称,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已取 得注册批件但未报名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产品。
( 二 )除中选/中选限量产品和第九条第( 一)项涉及的产品外,其 他属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清单范围的产品为非中选产品,具体挂网采购 按照联盟地区各省( 区、市)挂网规则执行。
( 三)企业须如实申报相关价格信息,若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 拟中选/拟中选限量/中选/中选限量资格无效,医疗机构可重新采购其它 中选产品。
( 四)中选/中选限量产品出现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生产、销售、 使用、进 口、责令召回等措施的,取消中选/中选限量资格。(医药云端工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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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

目录
第一部 采购邀请............................................................................-1-
一、参与采购主体..........................................................................1-
二、品种范围.................................................................................1-
三、医疗机构报量.........................................................................-2-
四、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2-
五、申报条件.................................................................................-3-
六、采购清单..................................................................................4-
七、采购执行说明..........................................................................-6-
八、采购文件获取方式...................................................................6-
九、报名方式.................................................................................-7-
十、报价安排.................................................................................-7-
十一、信息公开方式..................................................................... -7-
十二、联系方式............................................................................ -7-
十三、其他................................................................................... -7-

第二部 申报企业须知.....................................................................-8-
一、集中带量采购当事人..............................................................-8-
二、申报材料............................................................................... -9-
三、企业报价...............................................................................-10-
四、报价信息解密........................................................................-13-
五、拟中选/拟中选限量企业确定.................................................-13-
六、采购协议..............................................................................-19-
七、调整机制..............................................................................-19-
八、违约及处置..........................................................................-21-
九、其他事项.............................................................................-22-

第三部 附件................................................................................-25-
附件1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与填报承诺书.........................-25-
附件2 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26-
附件3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购销合同..............-30-
附表1 采购清单及统一代表剂型/统一代表品................................-39-
附表2 最高日均费用/最高有效申报价表........................................42-
附表3 最高中选日均费用/最高中选价表........................................47-
附表4 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量明细表.....................................-51-
附表5 联盟地区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报量明细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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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为满足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促进药品形成合理市场价格,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 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5 号)等文件精神,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药交中心)开展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邀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前来申报。

一、参与采购主体
(一)本次参与的采购主体为联盟地区(包括广东、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可自愿参加。
(二)广东省内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须填写《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与填报承诺书》(见附件1)。其他联盟省(区、市)按各地的采购要求执行。

二、品种范围
(一)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范围是广东联盟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103)采购清单涉及的药品剂型,其中与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三批和首批扩围接续采购品种范围重叠的药品剂型不列入本次集采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取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同通用名药品均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该通用名药品不纳入本次集采范围。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详见附表1。

三、医疗机构报量
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结合历史采购量、临床使用状况等因素,按照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对应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等填报首年预采购量(具体明细表另行公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报量明细表另行单独统计公布。

四、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一)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到2026 年12 月31 日,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计算,首年采购期截止至2025 年12 月31 日。采购周期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原则上延长12个月。各联盟省(区、市)的具体执行时间等由联盟省(区、市)自行确定。
(二)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即购销合同)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中选限量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三)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以下简称增量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直至采购年度届满。
(四)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若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集采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五、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的或未按要求提交的,将影响该企业所涉及药品在联盟地区范围内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其后果自负。

(一)申报企业条件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本采购文件所称的代理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规定,是指取得我国药品注册证书的境外持有人依法指定,代表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

(二)申报品种条件
属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其中注射剂药品须按单支/瓶/袋进行申报。

(三)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联盟地区采购主体的采购需求,包括协议采购量以及增量部分。
2.申报企业应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已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并组织生产的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产品,若法律、法规、指导原则中明确为重大变更或持有人确定为重大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并获得批准。
4.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
5.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https:// igi.hsa.gd.gov. cn)(以下简称广东省招采子系统)完成与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相关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等有效期限内证明材料的申报或维护工作,并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的时间完成产品报名、产品信息申报、产品报价和明确供应产品清单等工作。
在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报、修改或撤销,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的视为主动放弃,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6.按相关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企业产品即为“供应清单”。

六、采购清单
(一)采购清单的药品,按以下原则分组
:
1.同品种药品各剂型的分组如下:
(1)片剂、分散片、肠溶片、胶囊剂与肠溶胶囊;
(2)软胶囊(胶丸)与滴丸;
(3)颗粒剂与合剂(口服液);
(4)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浓缩水丸与浓缩水蜜丸;
(5)橡胶膏剂;
(6)煎膏剂;
(7)喷雾剂;
(8)栓剂;
(9)注射剂(含普通粉针、冻干粉、溶媒结晶、大容量注射液、小容量注射液)。
若按上述分组后出现独家的剂型,则并入同一给药途径有差比价关系的相近剂型组别内。
2.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的药品原则上予以合并一组。
3.按上述原则未能合并的作为独家产品(含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的同品种药品),按申报品规对应的最高日均费用/最高有效申报价(以下简称P0,详见附表2)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后的数值划分为3 个组别:(1)数值≤5 元;(2)5 元<数值≤15 元;(3)数值>15 元。若数值≤5 元或数值>15 元的组别仅有1 家报名企业的,则并入5 元<数值≤15 元的组别内。

(二)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非独家产品和独家产品,按实际报名企业数以品种序号和组别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1.同品种同组实际报名企业数2 家及以上的产品,以及采购清单中无组别且同药品名称的实际报名企业数超过1 家的产品,归为非独家产品组。
2.同品种同组实际报名企业数为1 家的产品,以及采购清单中无组别且同药品名称的实际报名企业数为1 家的产品,按照第六条第(一)项第3 点列入相应价格区间,归为独家产品组。

(三)上述拟中选结果按各组别竞价形成

七、采购执行说明
(一)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含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指非独家产品组的中选限量产品,下同)的协议采购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
(二)在采购年度内,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其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独家中选限量产品(指独家产品组的中选限量产品,下同)完成协议量后,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 号)特定品种自主采购的要求执行,联盟省(区、市)按备案采购的要求执行,其中属于中药创新药、急(抢)救药品、儿童用药品的可按需采购。属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指《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在保护期限内的品种,下同)的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按需采购。
(三)其他联盟省(区、市)可自行确定中选/中选限量产品和非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比例。
(四)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采购量由供需双方约定执行。

八、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可通过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 gdmede.com. cn)(以下简称省平台)下载相关文件。

九、报名方式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申报企业按报名通知(另行发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东省招采子系统(https://igi. hsa.gd.gov. cn)提交报名。

十、报价安排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取线上报价方式,申报企业按报价通知(另行发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报价。

十一、信息公开方式
通过省平台(https://www. gdmede.com. cn)发布采购相关通知。

十二、联系方式
名称: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华侨新村光明路28号3A楼
邮编:510095
电话:020-29195621、020-38036197
传真:020-38830256
在线咨询: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
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十三、其他
(一)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无法进行的,省药交中心视情况调整并通知公告。
(二)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时间等由各联盟省(区)自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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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3 20: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最高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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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13: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对湖北省牵头的省际联盟中成药第三批的补充啊。这限价确实到底了。能执行,老百姓实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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