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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师承政工] 河北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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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21: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新闻网讯(吕钊、张淑会)日前,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印发了《河北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师承教育是独具特色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至今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该细则,师承指导老师应愿为良师、诲人不倦,积极将自身学术思想和实践经验传授继承人,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二是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继承人应为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细则》要求,指导老师根据学术特点、专长特色确定继承人跟师实践、理论学习的方式与内容,指定专业学习书籍,定期批阅继承人学习记录等跟师学习资料。继承人应认真全面传承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按照指导老师要求完成跟师学习任务,定期跟师实践,撰写跟师笔记、读书心得、典型医案等师承学习记录,学习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

《细则》还明确,各级各类名老中医药专家均应积极开展师承教育,通过带徒、授课、示教等形式大力培养学术和实践经验继承人。市级以上名中医原则上应在主要执业机构和两个以上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传承工作室,鼓励到基层医疗机构建立传承工作室。

《细则》明确,指导老师同时备案带教的继承人数量不得超过4人,鼓励带教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继承人师承期满,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出师意见后,可以向管理单位申请出师考核。管理单位应会同指导老师,根据继承人备案的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目标等,采取指导老师评价、现场陈述问答、实践技能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出师考核。

为保障中医药师承教育更好地开展,《细则》指出,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统筹利用政府、机构、社会、个人等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多渠道筹措师承教育经费的机制。医疗机构应为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安排的师承教育项目配套相应经费。将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师承教育开展和投入情况,纳入大型医院巡查、绩效考核的必查内容,作为中医医院评审的重要指标和人才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同时,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应优先支持表现优异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申报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各级名中医评选表彰。将师带徒情况纳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标准,鼓励相关机构对完成带教任务的指导老师、通过出师考核的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医药机构应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记录、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医术医案,学习、传承指导老师用药经验,推动中医药师承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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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5 21: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医药师承教育与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贯穿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全过程。主要包括与院校教育相结合、与毕业后教育相结合、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以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
  第三条 大力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实施。
  第五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管理和实施,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工作。设立并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持续实施全国、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指导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开展各级师承教育。
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和实施。指导监督相关机构开展师承教育。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设立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

第二章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
  第六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是师承教育的主体。指导老师通过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继承人通过跟师学习,继承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实践经验和临床思辨能力,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 指导老师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愿为良师,诲人不倦,积极将自身学术思想和实践经验传授继承人,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
  第八条 各级各类名老中医药专家均应积极开展师承教育,通过带徒、授课、示教等形式大力培养学术和实践经验继承人。市级以上名中医原则上应在主要执业机构和两个以上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传承工作室,鼓励到基层医疗机构建立传承工作室。
  第九条 继承人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尊师从教,恪守职业道德,有志于学习、传承、发展中医药,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指导老师认可的资历、学识、专长、能力和人品等。
(三)能够保证跟师时间,完成指导老师指定的跟师学习任务。
  第十条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河北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明确师承学习时间、内容、双方职责及预期成效,经管理单位(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师承时间自备案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师承学习原则上不可中断,确因不可抗拒原因,指导老师、继承人师承期间经协商可适当延长师承时间或解除师承关系。延长师承时间或解除师承关系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或师承指导老师签字,经管理单位同意后重新备案或终止备案。
  第十二条 师承关系备案满三年,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师承学习任务或继承人未参加出师考核,备案自动终止。师承期间因违反职业道德、发生重大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者,备案予以终止。
  第十三条 指导老师同时备案带教的继承人数量不得超过4人,鼓励带教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师承学习管理
  第十四条 指导老师负责继承人的跟师学习质量和传承效果,根据继承人专业能力、资质水平确定师承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带教时间不少于8个半天。
  第十五条 指导老师负责对继承人传授大医精诚理念、中医药理论、学术观点、实践经验与专业技能,指导继承人加强中医药经典理论学习,特别是要加强中医思维、临床实践和专业技能的学习。
  第十六条 指导老师根据学术特点、专长特色确定继承人跟师实践、理论学习的方式与内容,指定专业学习书籍,定期批阅继承人学习记录等跟师学习资料。
  第十七条 继承人应认真全面传承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按照指导老师要求完成跟师学习任务,定期跟师实践,撰写跟师笔记、读书心得、典型医案等师承学习记录,学习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 继承人师承期满,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出师意见后,可以向管理单位申请出师考核。管理单位应会同指导老师,根据继承人备案的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目标等,采取指导老师评价、现场陈述问答、实践技能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出师考核。出师考核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可发放相应的出师证书。
  第十九条 出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跟师学习任务完成情况、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掌握情况以及中医药经典理论水平提升情况。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统筹利用政府、机构、社会、个人等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多渠道筹措师承教育经费的机制。医疗机构应为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安排的师承教育项目配套相应经费,绩效工资分配对师承指导老师适当倾斜。
  第二十一条 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师承教育开展和投入情况,纳入大型医院巡查、绩效考核的必查内容,作为中医医院评审的重要指标和人才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应优先支持表现优异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申报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各级名中医评选表彰。将师带徒情况纳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标准,鼓励相关机构对完成带教任务的指导老师、通过出师考核的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机构应大力开展师承教育,明确职能部门或专人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的组织实施与全面管理,制定备案管理、出师考核、出师证书发放等相关制度,并将指导老师带徒工作量纳入绩效工资考核指标并适当倾斜。中青年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脱产跟师学习,所在机构应保障其跟师时间和跟师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不得以追求名利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医药机构应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记录、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医术医案,学习、传承指导老师用药经验,推动中医药师承教育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医药师承教育实行分类管理。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管理,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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