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9年03月25日 )
各区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经2019年3月4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3月14日
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加强对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对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是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战略举措。
第三条 师承教育的任务是学习继承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具有中医、中药特色的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等人才,研究、继承与发展中医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国家级和市级中医、中药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按照《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开展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师承教育。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是本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全市师承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全市师承教育的指导、督查、考核和评估;
(三)设立市级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
(四)管理国家级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
(五)管理全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师承教育;
(六)组织全市师承教育涉及的中医药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以及其他公共科目的学习。
第六条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下设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由专职人员承担本市师承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国家级、市级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全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师承教育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本市师承教育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指导老师(从事中医医术实践的人员如有多名指导医师的,应指定一名主要指导医师作为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为师承教育日常管理单位,应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师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双方应共同制定《师承教学计划》,经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其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双方还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签订《上海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跟师学习合同》。
第九条 师承学习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理论学习内容根据项目设立单位要求进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理论学习,应包括中医药基础理论和《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辨》等中医经典著作,以及本专业专著。中医类人员实践应重点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掌握相关专业常见病证的辨证施治、理法方药(针灸、推拿等)和临床技能;中药类人员实践应重点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经验、技术专长,掌握相关专业方向技能。
第十条 指导老师应严格按照《师承教学计划》保证带教时间,传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完成带教任务。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应严格按照《师承教学计划》保证跟师学习时间,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中医药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以及其他公共科目的学习,完成师承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跟师学习期限一般为连续满三年,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半天。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师承教育,跟师学习期限应连续满五年,平均每周不少于6个半天。
第十三条 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师承人员师承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
因师承人员确有特殊原因,中断师承学习3-6个月者,应按照规定向相应的师承教育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并补足跟师学习时间;中断师承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者,《师承教学计划》自行终止,取消师承人员资格。
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正常带教,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通过有关考核,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师承学习任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并通过有关考核,应按照规定向相应的师承教育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转其他同一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制定《师承教学计划》,跟师学习时间须延长6个月;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师承教学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师承教育,指导老师变更和跟师时间相关规定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师承教育考核的形式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实行,若指导老师与师承人员不在同一单位,师承人员所在单位应协同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定期检查师承人员平时学习、跟师情况。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应及时将师承人员平时考核结果报送至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应定期进行抽查。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根据《师承教学计划》年度指标完成情况逐一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项目立项单位视情况给予补充考核或延长师承学习时限,直至取消师承学习资格。
结业考核由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师承教学计划》组织进行,结业考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不合格者,经补充考核或延长师承学习时限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师承学习资格。
第十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师承教育,考核的形式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出师考核。
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实施。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定期检查师承人员平时学习和跟师实践情况,及时将师承人员平时考核结果报送至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应定期进行抽查。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提出申请,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根据《师承教学计划》对年度指标完成情况逐一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指导老师和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并存档。未通过年度考核者,本年度跟师学习时间不计入师承教育总时间。
师承期满,且教学计划完成后,经指导老师同意,师承人员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提出出师考核申请。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根据《师承教学计划》,制定出师考核方案,采取专家评价、现场回答、实践操作等不同方式,并结合平时和年度考核情况,对师承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将评议结果反馈指导老师和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由指导老师确定出师考核结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与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投入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将师承教育纳入中医药传承型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各机构应将师承教育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工作计划,根据需要开展不同类型的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
第十九条 各机构应在人、财、物等方面对本单位师承教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积极发挥师承人员在传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中的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区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机构设立的中医、中药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的跟师学习可参照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工作室成员的跟师学习可参照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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