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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会通告倡议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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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有关要求,现对我委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公示。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
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1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
小于等于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
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收取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3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收取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4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家具、机电、医疗设备等货物供应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家具、机电、医疗设备等货物供应
不超过政府采购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项目
不高于工程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7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事业单位
培训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非学历教育服务-医疗培训费
按培训通知,200-1000元/月
市场调节价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函〔2013〕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价格取消服务性收费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办〔2015〕92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培训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16〕139号)
8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由供货商向采购方提供的旨在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正常履行的资金保障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9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10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11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12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确保合同按照约定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13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确保工程质量,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责任期结束后经申请返还。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14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供应商在合同的履行期内所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为担保供应商完全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5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16
场地管理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因对方公司占用医院土地等资源,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医院收取的服务管理费。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17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停车场管理服务委托保证金、食堂委托经营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8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担保措施,保障合同履行,设计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项目。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9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合同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保函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
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部分工程项目涉及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1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部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涉及
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2
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为我院提供设备或服务,支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3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人才评价、人力资源、培训等相关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24
培训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合同、培训通知约定,提供培训。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25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待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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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4-2)


26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取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7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收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28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29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3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31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2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取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3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 2016 〕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 2017〕138号收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 2016 〕49 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 2017〕138号
34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取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5
投标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6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 〕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 号)收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37
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等的履约保证金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9号)
38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
参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39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本级
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40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1
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
不超过价款计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42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43
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4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 额的 3%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 证 金 的 通 知》(国办 发〔 2016 〕49 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 〔2017〕138 号
45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
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科研技术人员利用材料、仪器设备等提供科研、临床试验技术服务
双方协商
市场调节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 2000〕47号)
46
专利技术转让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专有技术许可、技术转让
双方协商
市场调节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 2000〕47号)
47
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技术人员利用材料、仪器设备等提供技术服务、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48
培训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检测、防护等技术培训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49
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
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技术服务、动物饲养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50
技术开发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技术开发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51
技术转让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技术转让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52
技术咨询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技术咨询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53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向供应商收取的货物、服务、工程等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 额的 3%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54
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向供应商收取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55
投标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收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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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4-3)



56
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
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受行业内企业委托提供科研技术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等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57
检验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检验收入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58
课题合作研究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受行业内企业委托提供科研开发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59
中国卫生信息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学会
社会组织
会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为会员提供服务
会费标准为:社会团体会员及事业单位会员中的科研院校和公共卫生机构等其他单位会员3,000.00元/年;中央级医疗卫生单位(国家卫健委委属委管单位)会员5,000.00元/年;企业单位会员中,理事单位会员30,0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员50,000.00元/年;个人会员60.00元/年。
市场调节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
  《中国卫生信息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学会章程》
60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
社会组织
会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1.学术交流服务
  2.课题研究服务
  3.专业培训服务
  4.政策咨询服务
2万/年
市场调节价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章程》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会费标准》
61
中国医院协会
社会组织
会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1、组织会员调查研究,反应行业诉求;2、组织会员制定并实施医院管理规范和团体标准;3、向会员医院发布政策信息以及调查研究成果等;4、组织会员医院开展患者安全以及医疗质量提升等;5、组织会员医院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6、组织会员医院开展评优表彰活动,实施医院科技创新奖评审奖励活动。
企业会员单位:10000元/年;企业常务理事/理事会员:60000元/年。
市场调节价
《中国医院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62
捐赠收入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业教育/培训活动、国内外学术/产品技术/研究成果等交流活动、医院管理研究项目、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专业展览展示、评选表彰等捐赠业务活动。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国医院协会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3
展览展示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专业展览展示、国内外学术/产品技术/研究成果等交流活动。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国医院协会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4
会议服务收入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业教育/培训活动、国内外学术/产品技术/研究成果等交流活动、医院管理研究项目等业务活动。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国医院协会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5
培训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业教育/培训活动、国内外学术/产品技术/研究成果等交流活动。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国医院协会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6
课题费收入、(技术、咨询)服务费收入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业教育/培训活动、国内外学术/产品技术/研究成果等交流活动、医院管理研究项目、科学 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其他服务等业务活动。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国医院协会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7
中国医师协会
社会组织
会议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会议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68
会议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学术培训
中国医师协会章程、中国医师协会收费项目公示-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场调节价

69
会议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展览展示、推广收入
中国医师协会收费项目公示-经营服务性收费、赞助
市场调节价

70
毕业后医学教育高峰论坛支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展览展示
1-30万
市场调节 价

71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学术会议及学术交流项目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国医师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72
会展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参展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73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全国中医规培青年带教老师临床水平与教学能力竞赛
依据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74
会议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赞助会议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75
中华口腔医学会
社会组织
注册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学术活动注册费
≤1800元/人
市场调节价
《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
76
培训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其他学术活动
理论班≤5000元/人
  理论+操作班≤8000元/人
市场调节价
《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
77
项目合作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项目合作费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
78
参会参展
经营服务性收费
参会参展展示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
79
会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为会员提供服务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会费标准:100元/年,一次性缴纳 3 年;
  2.专科会员会费标准:200元/年,一次性缴纳 3 年;
  3.学生会员会费标准:10元/年。  
  二、单位会员
  1.理事单位会费标准:8000元/年;
  2.非理事单位会费标准
  (1)公立医院及企业:5000元/年;
  (2)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及民营义齿加工企业:3000元/年
市场调节价
《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
80
捐赠收入
经营服务性收费
捐赠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
81
资助
经营服务性收费
资助、赞助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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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4-4)


82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
社会组织
会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章程规定的相关权益
理事单位/3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0万元/年;副会长单位/30万元/年
市场调节价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会员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83
项目管理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项目研究管理
8%
市场调节价
《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84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社会组织
会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宣传普及咨询服务
1.普通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普通个人会员每人每年50元
  2.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1)医疗机构:
  理事会员:每人每年200元;常务理事会员:每人每年1000元;
  副理事长会员:每人每年1000元
  (2)其他机构:
  理事会员:每人每年2000元;常务理事会员:每人每年5000元;
  副会长会员:每人每年10万元
  3.单位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1)医疗机构:
  普通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理事单位会员:每年2500元;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副理事长单位会员:每年1万元。
  (2)其他机构:
  普通单位会员:每年1万元;理事单位会员:每年2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5万元;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10万元。
  4.志愿者会员免收会费。
  5.各地方生命关怀协会单位会员免收会费,其主要负责人须按医疗机构标准缴费。
市场调节价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85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专业培训 理论研究 学术交流 国际合作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86
中国性学会
社会组织
期刊费、审稿费、版面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出版、发行《中国性科学》杂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期刊费RMB25/本
  审稿费RMB50/篇
  版面费RMB4500/篇(3个版面)
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研收费
87
中国妇幼健康研究会
社会组织
会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用于中国妇幼健康研究会业务和事业发展
100000元/年
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妇幼健康研究会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88
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
社会组织
会议活动(会议、项目、培训)服务费
经营性服务收费
会务服务
市场调节、合同、协议、会议通知
秘书处
市场调节
89
培训费
经营性收费
培训费
市场调节、会议通知
秘书处
市场调节
90
会费
经营性收费
会员服务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议
会员部
本协会章程
91
捐赠
公益活动收费
公益项目
合同、协议
秘书处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
92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社会组织
捐赠收入
捐赠收入
开展公益类活动
根据双方捐赠协议
协议约定

93
会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为会员提供服务
个人会员200元/年
  团体会员2万/年
  常务理事会员20万/年
  理事单位会员/10万
以前年度民政部备案标准

94
提供服务收费
提供服务收入
开展学术性活动支持(会议服务费)包括培训费、技术服务费、咨询服务费、项目调研经费
根据双方协议或通知收费
协议约定

95
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医疗领域项目
服务协议约定
服务协议约定

96
中国水利电力医学科学技术学会
社会组织
会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为会员提供服务
个人会员100元/年
  普通非企业单位会员2000元/年
  普通企业会员单位5000元/年
  理事单位10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15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30000元/年
民政部
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
97
专家咨询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为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服务
1500元/天-2400/天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98
专家服务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为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服务
900元/天-1500/天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99
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
社会组织
会费
经营性服务收费
为会员提供服务
团体单位会员5000元/ 年
  理事单位会员10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3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会员50000元/年
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民政部备案
100
中华医学会
社会组织
展览展示、注册费、培训费、会议费、资料费、学术交流、卫星会、专题会、资助/支持费、项目费、临床研究项目费、科普项目费、成果推荐、版权费、技术文件制定/修订费、论证/咨询服务费、政府购买服务费、服务费、其他服务费、捐赠款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捐赠款
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展示、国内外学术/产品技术/研究成果等交流活动、卫星会、专题会、医学教育/培训活动、科学普及/医学研究项目、临床研究项目、科普项目、科技论证/咨询项目、书刊编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继续医学教育、专科医师培训、健康教育、科普宣传、提供其他服务等提供服务收入;
  医学研究、医学教育/培训/交流项目、科学普及项目、国际交流及培训项目、科技评审/人才及成果推荐项目、科技奖/奖学金项目等接受捐赠。
通知、协议
市场调节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中华医学会章程
101
中日医学科技交流协会
社会组织
会议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促进中日两国之间的民间医学合作研究
  (二)举办中日双边医学学术讨论会
  (三)促进接待日本医学界人士来华访问.考察.讲学
  (四)推动中国医务工作者到日本访问.考察.讲学.留学
  (五)举办日本新技术、先进医疗器械和新药介绍会
  (六)在日本举办中国医药新技术展览,介绍中国医疗卫生健康方面的成就
  (七)组织中日两国先进医疗设备、医疗技术和新药的开发及临床应用的交流
  (八)举办医学日语学习班,普及和提高中国医务工作者的日语水平
  (九)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上级主管(监管)单位下发的各项有关文件(政策)和本协会《章程》
102
会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力之外,可向本会提出意见或建议。当本会提供有偿服务时,享有特殊优惠待遇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1.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届10万元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届8万元
  3.理事单位会员会费每届5万元
  4.其他单位会员会费每届3万元
中日医学科技交流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上级主管(监管)单位下发的各项有关文件(政策)和本协会《章程》
103
捐赠
捐赠费
1. 支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
  2. 行业研究和发展
  3. 行业交流活动
  4. 公益项目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上级主管(监管)单位下发的各项有关文件(政策)和本协会《章程》
104
手续费、课题咨询费、技术服务费、评估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1.有关本协会《章程》所涉及的业务范围的课题咨询等
  2.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下发的相关规定及指导
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上级主管(监管)单位下发的各项有关文件(政策)和本协会《章程》
105
培训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举办各学科培训等
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上级主管(监管)单位下发的各项有关文件(政策)和本协会《章程》
106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
民办非企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项目服务费、项目咨询费、服务费、咨询费、会议服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委托服务费、评估费、检验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卫生领域的发展研究,学术研讨、项目实施,技术服务,评估、中介、咨询,产品研究与开发,成果推广与转让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市场自主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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