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疾控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 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桂疾控传防发〔2025〕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疾控局、中医药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及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以下简称“民政服务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老年人、儿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 民政部 医保局 中医药局疾控局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4〕40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护佑银龄健康工程三年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桂卫老龄发〔202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和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疾控部门要指导医养结合机构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各项任务。各级疾控机构要充分加强与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的信息互通,高质高效完成有关传染病疫情的预防、监测和处置工作。各级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控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完善机构内传染病防控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切实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
二、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人员健康管理
各级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要对老年人、儿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健康监测和聚集性疫情监测,明确报告责任人,发现疑似传染病聚集性疫情要第一时间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要按规定做好老年人入住前、外出返院前季节性传染病等常见传染病筛查,并对老年人进行日常健康管理和定期体检;一线工作人员入职前应进行包括结核病筛查在内的健康检查。机构内老年人、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包括结核病筛查在内的健康体检,若发现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工作人员应暂调离原岗位。儿童福利机构要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和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对共同生活的家属健康情况进行备案;对儿童及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服务的家庭成员进行健康监测并妥善记录。
三、加强联防联控,协同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中医药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会商,研究解决传染病防控中存在问题。要指导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加强感染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完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优化传染病疫情监测机制,及时通报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传染病疫情,抓早抓小,避免升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建立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传染病疫情联合研判机制,卫生健康、疾控和民政部门要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风险研判。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中医药和民政部门要建立传染病疫情协同处置机制,一旦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发生聚集性疫情,属地卫生健康、疾控和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要现场指挥调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四、强化日常健康教育,提高防病和及时就诊意识
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与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的沟通,为其开展健康教育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指导加强老年人、儿童、工作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和宣教。
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要拓展健康教育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全方位、系统化、常态化向老年人、儿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工作人员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各类常见传染病的防控知识,引导深化“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树立发病后及时就医的意识,不向医生隐瞒个人信息,如实逐级报告患病情况。
五、加大宣传引导,提升重点人群免疫防护水平
各级疾控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宣传片、现场活动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制作通俗易懂的科普内容,积极开展预防接种宣传科普活动。各级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要按照“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配合宣传重点传染病针对性疫苗接种相关知识,引导老年人、儿童、工作人员接种流感、手足口病等疫苗,减少重症和死亡病例发生。
附件:医养结合机构、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示范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控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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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管理局 民政厅
2025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