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院前医疗急救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卫发〔2024〕3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红十字会,民航温州监管局:
为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提升服务和保障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制定了《关于推进院前医疗急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红十字会 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关于推进院前医疗急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提升服务和保障能力,更好地促进人民健康,现就推进我省院前医疗急救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新期盼,进一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强专业队伍,强化综合保障,推动院前医疗急救向“实体化、专业化、数字化”转型升级。到2027年,二级以上设有急诊科的医疗机构“浙里急救”应用全覆盖,院前心肺复苏成功率整体不低于5%;全省城市地区建成“10分钟急救圈”,农村地区建成“12分钟急救圈”(山区海岛地区≤14分钟),基本建成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1. 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网络。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设区市设置急救中心,县(市)及有条件的区设置急救中心(站),加强急救中心(站)直属站点建设。县(市)至少建成1个配备洗消(含隔离)区的急救站点,设区市主城区可根据需要建设。充分发挥省急救指挥中心(挂靠浙江省人民医院)和院前医疗急救质控中心(挂靠杭州市急救中心)作用,加强院前医疗急救资源调度和质量控制。
2. 科学规划医疗急救站点。急救站点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合理建设用地需求。采用“市管区建、县管镇建、三级共建”模式,由设区市、县(市、区)、镇(街道)分级建设,按照“地区名或依托单位名+急救站点”规范命名。服务半径原则上城市地区小于3公里、农村地区8-10公里或建制乡镇至少设置1个急救站点(可与乡镇<街道>卫生院综合设置)。山区海岛等急救资源薄弱地区,可在农村文化礼堂、海岛码头客运站设立急救服务点。
3. 推动构建陆海空立体式急救网络。推进航空医疗救护试点工作,建立直升机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推进陆、海、空一体化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设区市至少建立1个航空(医学)救援基地,县(市)直升机停机坪(或起降点)全覆盖,三级综合性医院直升机停机坪(或起降点)覆盖率达50%。探索无人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等在院前医疗急救领域中的应用。
4. 推进区域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一体化建设。设急诊科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急救网络,与急救中心(站)建立紧密衔接的医疗救治联动机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加强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等中心建设,支持以提高心脏骤停急救效果为导向推动复苏中心建设。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字心电图机配置,依托区域平台构建“心电一张网”。
5. 补齐山区海岛院前医疗急救短板。探索建立“固定+流动”急救服务模式,将“智慧流动医院”巡回诊疗车纳入“浙里急救”平台,加快“健康方舟”巡回诊疗船急救单元建设,扩大山区海岛院前医疗急救覆盖面。试点在山区海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AED、“5G+AR”急救系统、心脑疾病急救药品。鼓励村干部、网格员、公安民警、消防人员等加入志愿者队伍,建立基层急救常态化培训制度,推广“村村救”“岛岛救”应急机制。
(二)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建设。
6. 科学提升指挥调度水平。支持设区市探索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市域一体化。鼓励研发应用基于人工智能的调度系统,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科学调派急救资源。全面加强急救优先分级调度,完善调度员、医疗专家、现场人员等视频联动机制,提高现场救治水平。推动110、120等平台联动,通过同步响应、优先放行、协同处置等,提高出车效率。
7. 明确医疗急救车配置标准。各地结合实际配置救护车,达到至少每3万常住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负压救护车配置率至少40%,设区市至少配置1辆新生儿救护车。山区海岛结合实际配置水上或空中急救运载工具。
8. 完善医疗急救车服务功能。修订完善救护车装备配置标准,逐步增配脊椎固定板、碳纤维铲式担架等急救器械和工具。提高监护除颤仪、可视喉镜、升降担架等配置性能,提升现场施救能力。安装车载远程会诊、医保结算、监管等系统,当班救护车自动心肺复苏仪配置实现全覆盖。
9. 鼓励开展医疗急救技术创新。加强院前医疗急救学科建设,支持急救中心(站)开展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推广等,充分调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钻研业务的积极性,鼓励急救中心与医学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开展科研教学合作,不断增强现场急救、途中救治能力。
10. 协同推进非急救转运服务。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医疗机构、社会机构非急救转运试点工作,推进非急救与急救分类管理,统一非急救呼叫号码(96120)、调度平台和转运标识,制订车载装备、人员配备等相关标准,不断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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