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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细化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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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7月3日,省药监局会同省人社厅印发了《福建省药学(非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闽药监人〔2024〕42号)。为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经我局研究并报省职改办同意,现将药学(非临床)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细化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42号文件中第十八条如何执行问题

第十八条内容为:“在县级及以下基层一线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历(能力)条件须具备第九条(一)(二)(三)中的一项,或作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骨干,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得到单位认可;业绩成果条件须具备第十条1至11中的一项,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此条仅适用于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对于已在省、市级单位工作的人员,即便有在县级及以下基层一线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经历,仍然不适用。

二、关于如何把握在非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查重率问题

对于发表在中文核心或科技核心期刊上的论文不进行查重;对于发表在其他刊物上的论文必须进行查重,查重率仍按以前的标准执行,即:查重率不得高于30%。

三、关于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对出版社有什么要求、本人撰写部分是否需要查重、以及查重率应如何把握等问题

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对出版社暂无具体要求;本人撰写部分必须进行查重;将查重率以及参评人员参与编写/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交由论文水平鉴定会的专家对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水平鉴定,并作出水平鉴定意见。

四、关于已通过省卫健委组织的高级职称资格考试的参评人员成绩是否有效问题

对于正式印发《福建省药学(非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2024年7月3日)之前,已通过省卫健委组织的高级职称资格考试的参评人员成绩,在3年有效期之内的均认可,否则无效。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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