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医医院评审是指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医院规划设置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次的过程。
中医医院级别不属于本办法中医医院评审的范围。
第三条 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医院自评自建、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周期为4年。
医院自评自建是指医院对内部管理开展自我评价和持续改进。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主管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管理、医疗质量、技术水平、人才队伍、教学科研、医德医风、党组织建设及其他执业活动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主管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四条 全省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五条 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依靠专家、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廉、以评促效、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疗效、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六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我省中医药政策及工作实际,在国家制定的评审标准不变的前提下,遵循“内容可增不减,标准可升不降”的原则,制定附加条款,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核准后执行。
第七条 逐步建立以医院自评自建为基础,以医院数据监测、现场评审、专科评估等为主要内容,行政主管部门、医院、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的医院评审制度。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八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中医医院评审的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领导、组织全省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制定、修订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研究全省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权限负责辖区内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评审权限组建医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是各地中医医院评审专业性组织,在所属中医药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委会的监督与管理。
三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委会负责具体实施。二级和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评委会在中医药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中医医院评审政策、措施、评审办法和程序等提出建议,为中医药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授权范围内具体组织开展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三)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开展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四)对下级评委会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实行评审质量控制;
(五)完成中医药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评审和总结评审情况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会委员主要由中医医院管理、医疗、护理、医技、教育、科研、财务、行风管理、党组织建设等方面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评委会委员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院、医疗管理服务指导机构、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等推荐的基础上遴选聘任,原则上每4年聘任一次。在职政府行政部门人员不得在评委会中任职、兼职。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原则上每4年选举一次。
第十二条 评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直,清廉无私,严守纪律;
(二)热爱中医医院管理工作;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曾任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务;
(四)有15年以上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中医医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掌握中医医院评审业务要求;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中医医院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各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市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在中医药管理、改革、医疗、院感、药事、护理、医技、科研教育、财务、后勤、行风建设、党组织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清廉公正,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掌握卫生和中医药管理理论知识,熟悉医疗机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管理人员应当具有10年以上专业管理工作经验;
(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在参加评委会举办的培训后方可参加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