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省管有关医院、省医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监督管理,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对《江苏省医院评审办法》(苏卫规(医政)〔2018〕1号)进行修订,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医院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7日
抄送: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江苏省医院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监督管理,规范开展医院评审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含医院管理、党风廉政、服务质量、技术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安全生产、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估、审定,以确定医院等次的过程。
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对医院进行的不定期重点检查、抽查结果等属于医院评审范围。
第三条 除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外,在本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均应当遵照本办法按期参加评审。
第四条 医院评审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社会参与、依靠专家、严格严谨、公平公正、纪律严明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坚持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五条 医院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制定本省三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包括前置要求、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价、现场评审等方面内容,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级医院评审实施细则由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国家和省相关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制定,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医院评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院评审工作的领导、监督与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确认三级医院等次。
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院评审工作的领导、监督与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内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确认医院等次。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一级医院评审工作,确认一级医院等次。评审结果报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评审权限组建医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评委”),医评委下设办公室。医评委是各地医院评审专业性组织,在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评委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医评委的主要职责是对医院评审政策、措施、评审办法和程序等提出建议,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实施授权范围内的医院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员库,开展评审员培训;对下级医评委医院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开展评审质量控制。
省级医评委办公室设在省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评审和总结评审情况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医评委委员主要由医院管理、党建、医疗、医技、护理、医学教育、医学科研、财务、信息、行风管理以及保健等方面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医评委委员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院、医疗管理服务指导机构、行业学(协)会等推荐的基础上遴选聘任,原则上每4年聘任一次。医评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原则上每4年选举一次。
第十条 医评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直,清廉无私,严守纪律;
(二)热爱医院管理工作;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任(曾任)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务;
(四)有15年以上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医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掌握医院评审工作要求;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医院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