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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研态通用(含食、械、消)] 对成份有川贝等中药材的“川贝枇杷汤”定性有关问题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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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13: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成份有川贝等中药材的“川贝枇杷汤”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法函〔2015〕287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成份有川贝等中药材的“川贝枇杷汤”如何定性的请示》(苏食药监法科〔2015〕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参照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上述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规定进行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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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3 22: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

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326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2009〕303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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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3 22: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7〕27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芦荟”、“蜂胶”、“黄芪”和“当归”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紧急请示》(苏卫监督〔2007〕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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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21: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黄芪和当归是药食两用品类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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