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经注册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骨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等专业执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具体考核确认办法另行制定),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
二、经注册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
三、经注册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临床需要可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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