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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师承政工] 黑龙江中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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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4 19: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
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卫中医规发〔2018〕32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
  为做好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规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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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24 19: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王席令第五十九号)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本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负责组织本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设区的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组织申报和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中医(含民族医,下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学习中医或者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黑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区域内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在黑龙江省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规定取得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师承人员继续跟师学习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师承关系合同。
  第八条  港澳台人员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所地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九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医术渊源,在本省区域内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十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黑龙江省下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一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在本省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黑龙江省区域内执业,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中医医术专长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内服方药和/或外治技术)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
  (四)每个专长提供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5例(需提供患者真实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
  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包括病案记录、录像资料、图片资料等。
  (五)近五年内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应用医术专长服务的人数;
  (六)跟师学习满五年的师承台同;
  (七)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
  (八)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以及出师结论;
  (九)指导老师的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指导老师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
  (十)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和推荐意见;
  (十一)推荐医师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十二)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
  (十三)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实践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十四)承诺书;
  (十五)已取得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需提供第十四条(一)至(十四)和《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
  第十五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医术渊源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家族行医记载记录、医籍文献等。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
  (五)每个专长提供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5例;
  (六)近五年内应用医术专长服务的人数;
  (七)个人学习经历:包括文化学习和医术学习经历;
  (八)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和推荐意见;
  (九)推荐医师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承诺书;
  (十)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
  (十一)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十二)承诺书;
  (十三)已经取得黑龙江省下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需提供第十五条(一)至(十二)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十四)已按照黑龙江省要求取得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需提供第十五条(一)至(十二)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第十六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合格者提交的材料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复审。
  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采取实名制举报。对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则取消申请人报名资格,同时,将涉事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计入“黑名单”,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并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七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由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现场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八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考核把握的原则是:一是注重风险评估与防范。二是注重分类考核。三是注重效果评价。对现场把握不准的,可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验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回顾性实践资料评议、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二十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技术适应症、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回顾性实践资料评议、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二十一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三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合格者的相关信息将在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采取实名制举报。对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考核成绩,并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者,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完善考核考务管理制度;负责制定考核工作万案;负责考核工作人员和考核专家的培训。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要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的遴选工作。专家库由中医临床专家和中药学专家组成。
  (一)中医临床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王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中药学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学药师或中药学讲师;
  2、具有丰富的中药学工作经验或教学经验,具备副王任药师(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临床或教学工作十五年以上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条  符合第二十九条要求,但在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培训机构等任教的,不得纳入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已纳入的,具有上述情形者,一经举报或查实则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三十一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考核专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工作。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  在黑龙江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医(专长)医师在黑龙江省申请执业的,须经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方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地点注册,其执业范围与外省取得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登记的执业范围相同。
  第三十五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形式和考核内容参照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条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黑龙江省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及时完成黑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的报名、各级审核、考核、注册等工作,并与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依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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