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和注册。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是指运用中医医疗技术方法、传统中药内服或外用对某些病证诊疗的能力,应具备方法独特、技术安全、效果明显、患者认可等基本特征。 第四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负责组织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市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核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 (二)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推荐医师应当是执业地点为本市医疗机构且至少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的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每名推荐医师每年推荐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备: (一)执业地点为本市医疗机构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同时带教学员不得超过四名。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区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概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能够证明医术专长安全有效的相关资料; (四)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至少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推荐人的专业技术了解程度、国内外使用状况、安全性、有效性、可行性等进行描述;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 1.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以公证日期为起始时间满五年的师承合同, 2.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包括师承人员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3.指导老师的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和出师结论; (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 1.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七)《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本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本市《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应提交本条目(一)、(二)、(三)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 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以公证日期为起始时间满两年的师承合同; (九)外省(区、市)中医(专长)医师拟注册至本市的,应提交本条目(一)、(二)以及《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及使用的技术方法是否属于中医诊疗行为进行初审,将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考核信息、推荐医师基本信息、初审意见等信息在其长期实践及居住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人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至市中医药主管部门。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上述公示时间均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中医基础知识考核、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四条 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参加考核者治疗疾病范围分为综合类、专科类、专病类。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一)内服方药类考核 1.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2. 考核程序分为: (1) 中医基础知识考核: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中医基础知识。 (2)医术专长陈述: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主要内容及特点;有效性、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3)现场问答: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 (4)诊疗方法技能操作。 (5)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中医基础知识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实践技能考核。 (二)外治技术类考核 1.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2. 考核程序分为: (1) 中医基础知识考核: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中医基础知识。 (2)医术专长陈述: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主要内容及特点;有效性、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3)现场问答: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 (4)诊疗方法技能操作。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中医基础知识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实践技能考核。 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 考核结论为合格的,考核专家组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考核合格者,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合格人员完成注册前进行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区负责医师注册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外省(区、市)中医(专长)医师拟注册至本市的,可直接向拟注册机构所在区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参加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通过后即可注册。 第二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后,即可按照注册的内容、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内容、形式由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医(专长)医师培训计划,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5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考核专家,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参照《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提供相关情况不属实者,其今后不得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再次跟师学习满两年后,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本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6日施行。
——————————————————————————————————————————————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