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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口腔数字化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专家和秘书处承担单位调整的复函
药监综械注函〔2025〕707号
器械标管中心:
你单位《关于报送口腔数字化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专家和秘书处承担单位调整申请的函》(国械标管函〔2025〕3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管理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同意口腔数字化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由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医疗器械检验中心调整为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并同意该归口单位专家组成员的调整。
附件:口腔数字化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专家调整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
口腔数字化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专家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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