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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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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 18: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498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卫监秘〔2006〕4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此复。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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