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函〔2008〕68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使用问题的请示》(豫卫函监督〔2007〕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超声产前诊断是产前诊断的重要内容之一。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发现胎儿有可疑先天性缺陷时,应出具超声报告,并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最终作出诊断。
此复。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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