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标准审定和发布工作程序(试行)
为落实《中医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59号)的要求,加强我区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的管理,规范广西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标准申报、起草和审评发布工作,优化工作程序,强化服务指导,保证尊重少数民族传统用药,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现特制定广西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标准审定发布程序如下。
一、工作原则
基于对药品全过程质量控制和风险管控的科学理念,坚持以临床为导向,针对基原、产地、种植养殖过程、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贮藏及质量标准制定等中药及民族药材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关键质控点,制定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标准。目的是加强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源头质量控制,建立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及可追溯管理体系,规范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生产,确保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安全和质量稳定,以满足制剂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需要。
二、品种的遴选与排除条件
(一)入选标准。
1.具有本区少数民族医及民间习用历史的品种。
2.本区已有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成药和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但没有建立药材标准的品种。
3.具有开发前景、本区资源较丰富且未有药材标准的品种。
4.已被《广西中药材标准》、《广西壮药材标准》及《广西瑶药材标准》收载但药用部位不同的品种。
5.已被《广西中药材标准》、《广西壮药材标准》及《广西瑶药材标准》收载,需要提高标准的修订品种。
6.其他需要收载的品种。
上述品种应符合资源可及的要求。资源不可及或民间用法较偏但属于本区特有的品种,也可收载。
(二)排除标准。
1.《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号)规定的禁止收载入地方药材标准的情形。
2.中药材国家标准(中国药典、部颁或局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收录的品种。
3.民间习用但用法较偏的品种。
4.资源不可及、标本采集极其困难的品种。(本区特有品种除外)。
5.已被公认为主产广西的道地药材品种,如有同等入药、功效一致但质量较次的习用品。
6.药用历史虽较长,但经本草考证及有关研究,确认属使用不当的习用品。
三、标准的立项及拟定
标准由申请人(或标准拟定单位)根据临床、生产、科研需要进行品种立项拟定,也可由自治区药监局(以下简称“区局”)组织立项拟定。标准制(修)订应符合《广西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标准技术要求》(见附件)的要求。
(一)申请人标准制(修)立项。
申请人应向区局提出书面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包括: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包括临床价值和资源评估、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等)、区内外临床用药情况说明、负责或参与的具体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介绍等,立项申请应同时提交2份资深医生推荐书。
资深医生条件:15年以上临床经验;中医师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区局对立项申请予以初审,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论证和评审,出具审核意见,区局根据专家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批复。
(二)区局组织立项。
区局在制定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有关组织认为需要制(修)订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标准的,均可向区局提出立项建议,计划确定后再正式公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承接主体,采取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包括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药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标准制(修)订项目。
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与区局签订《广西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三)民族及地方习用药材标准制(修)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包含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合格,学术端正,为人正派,无不良学术问题;
2.在中药及民族药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
3.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起草药品标准的工作经验者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