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 创新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1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人民银行、广电总局、中科院、工程院、证监会、国家文物局、自然科学基金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意见》部署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按照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逐项推进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作,做到有布置、有督查、有结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举措,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地生效。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和综合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定期通报等工作,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章) 2019年11月23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 1. 发挥中医药整体医学和健康医学优势,建成以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区域中医医疗中心为龙头,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 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规范中医医院科室设置,修订中医医院设置和建设标准,健全评价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与) 3. 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4.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 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筑牢基层中医药服务阵地。 6. 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中医专业医学生规模。(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 在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中积极招收中医医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8. 鼓励实行中医药人员“县管乡用”,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9. 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0. 健全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机制。(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1. 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各级中医医院要加强对基层中医药服务的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三)以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12. 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建立以中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重点的基础数据库,鼓励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中医医院,开发中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国家中医药局、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负责) 13. 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国家和省级中医药数据中心。(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4. 加快建立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5. 健全中医药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综合运用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惩戒等手段,实现精准高效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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