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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重庆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实施“三书一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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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实施“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

渝卫发〔2025〕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市公卫中心:
      为进一步适应卫生健康监督工作新形势,切实提升全市卫生健康监督监管效能,落实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属地责任,压实医疗卫生机构等被监管单位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实施“三书一函”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2月9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实施“三书一函”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全市卫生健康监督监管效能,落实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属地责任,压实医疗卫生机构等被监管单位的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刚柔相济的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以《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简称“三书一函”)制度督促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等被监管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推进工作等,促进我市卫生健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实行“三书一函”制度,应当遵循问题导向、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严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为“三书一函”的实施机构,负责“三书一函”的起草、编号、送达等工作。

第五条  实施挂牌督办、约谈、整改、提醒敦促前,实施机构应当填写《实施“三书一函”审批表》(见附件1),挂牌督办事项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约谈、整改、提醒敦促事项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

制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应当登记、编号、建档,明确事故(事件)名称、具体事项、办理期限等内容。

第二章  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依职责向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2),实施挂牌督办: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策部署不力,在卫生健康领域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推动卫生健康领域重大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卫生健康领域重大负面舆情或者违法违规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怠于处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等重点督查督导事件的;

(五)怠于处置事故或者舆情事件,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稳定性风险隐患的;

(六)拒绝对巡视、巡察、督查、审计等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可以向属地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

(一)依法执业和行风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风险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卫生健康领域重大负面舆情或者违法违规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拒绝、阻碍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对卫生健康领域重大事故或者事件进行核查处置,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绝对巡视、巡察、督查、审计等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依职责可视情况向委属(代管)、局属单位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或者委属(代管)、局属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开展或者推进核查处置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  实施机构收到工作情况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核,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认为已完成督办事项的,终结销号;

(二)认为未完成或者未按期完成督办事项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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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约谈通知书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依职责发出《约谈通知书》(见附件3),对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策部署不力,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卫生健康领域风险隐患的;

(二)推动卫生健康领域重大工作严重滞后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多次卫生健康领域重大舆情事件的;

(四)怠于处置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重点督查督导事件的;

(五)怠于处置事故或者舆情事件,瞒报、谎报、缓报事件信息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六)对巡视、巡察、督查、审计等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不力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等被监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依法执业和行风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屡教不改的;

(二)发生卫生健康领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或者重大卫生健康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对卫生健康领域重大事故或者事件核查处置配合不力的;

(四)对巡视、巡察、督查、审计等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二条  被约谈人接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参加约谈,并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事故或者事件基本情况、处置情况、主要问题、拟采取的整改举措以及经验教训等内容。

第十三条  约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人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人就相应问题进行说明,查找原因,提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约谈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被约谈人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实施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制作《约谈记录》。

第十四条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约谈实施机构收到整改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核,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认为已完成整改的,终结销号;

(二)认为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实施挂牌督办。

第四章  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依职责发出《整改通知书》(见附件5),督促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限期整改:

(一)对卫生健康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安排部署的工作推进滞后的;

(二)巡视、巡察、督查、审计等发现卫生健康领域存在较大监管问题的;

(三)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受理等发现卫生健康领域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四)事故或者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风险隐患和明显工作漏洞的;

(五)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及其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

(一)依法执业和行风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风险隐患的;

(二)涉及卫生健康监督和行风管理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事故调查、舆情处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案件办理等存在突出风险隐患和明显工作漏洞的;

(四)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督促整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收到整改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核,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认为已完成整改的,终结销号;

(二)认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对整改单位负责人实施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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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提醒敦促函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依职责向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发出《提醒敦促函》(见附件6)。

(一)对卫生健康监督工作重视不够,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推进缓慢的;

(二)卫生健康监督工作措施不得力,监管存在短板漏洞的;

(三)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风险隐患的;

(四)事故或者舆情事件处置工作进展缓慢的;

(五)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等被监管单位及其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发出《提醒敦促函》。

(一)依法执业和行风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合法合规执业等存在短板漏洞的;

(三)其他需要提醒、预警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已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不得以《提醒敦促函》代替法定处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应当自收到《提醒敦促函》之日起立即改进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机构收到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核,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认为已改进落实到位的,终结销号;

(二)认为改进落实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实施限期整改。

第六章  结果运用和责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三书一函”台账,跟踪落实办理情况,实施销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将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三书一函”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监管档案。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应当在开展科研及有关项目安排、人才项目评审、职称申报聘任、评先评优等日常工作时,结合监管档案,实行差异化的激励、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涉及行政处罚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三书一函”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情节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及人员在挂牌督办、约谈工作中,对督办事项、约谈意见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核查处置、调查报告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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