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GB 1886.129-2022)等3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的公告(2022年 第3号) 第33项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31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 本标准与GB 13102-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直接引用GB29921的规定; ——增加了食品工业用浓缩乳相应指标和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浓缩乳制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炼乳和食品工业用浓缩乳。 2术语和定义 2.1炼乳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浓缩去除部分水分制成的产品,和(或)以乳制品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相同成分和特性的产品,包括淡炼乳、加糖炼乳、调制炼乳。 2.1.1淡炼乳 以生牛(羊)乳和(或)其制品为原料,脱脂或不脱脂,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商业无菌状态的液体产品。 2.1.2加糖炼乳(甜炼乳) 以生牛(羊)乳和(或)其制品为原料,脱脂或不脱脂,添加食糖,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粘稠状产品。 2.1.3调制炼乳 以生牛(羊)乳和(或)其制品为主要原料,脱脂或不脱脂,添加或不添加食糖、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添加其他原料,经加工制成的液体或粘稠状产品。包括调制淡炼乳和调制加糖炼乳(调制甜炼乳)。 2.2食品工业用浓縮乳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脱脂或不脱脂,经浓缩等工序只去除部分水分制成,用于食品工业原料的产品,包括浓缩牛乳、浓缩羊乳。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生牛(羊)乳应符合 GB 19301的要求。 3.1.2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3.3理化指标 3.3.1淡炼乳、加糖炼乳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淡炼乳、加糖炼乳理化指标
3.3.2调制炼乳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调制炼乳理化指标
3.3.3 食品工业用浓缩乳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食品工业用浓缩乳理化指标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微生物限量 3.5.1淡炼乳、调制淡炼乳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3.5.2经热处理的食品工业用浓缩乳,以及加糖炼乳、调制加糖炼乳,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微生物限量
3.5.3 加工中不进行热处理的食品工业用浓缩乳,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19301 的规定。 3.6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6.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 4其他 4.1炼乳应标示“本产 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4.2食品工业用浓缩乳应在冷藏或冷冻状态下贮存和运输。 4.3食品 工业用浓缩乳应在包装或说明书上明确标示“热处理工艺”或“非热处理工艺”。 关联阅读: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GB 1886.129-2022)等3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的公告(2022年 第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