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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研态通用(含食、械、消)] 熟卤制品气调包装要求(DBS42/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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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3 17: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熟卤制品气调包装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卤制品厂房、气调包装设备、包装前物料、产品的要求以及对于熟卤制品气调包装贮运、销售的推荐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气调包装熟卤制品生产企业。
2   术语和定义
2.1 熟卤制品
以可食用的动、植物原料为主料,以食盐、香辛料等为辅料,经煮制、卤制(或酱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熟制品。
2.2 气调包装
气调包装是采用阻隔性包装材料、通过充入填充气体调整包装容器内的气体比例,以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延长保质期的一种包装方式。
2.3 冷链(也称“冷藏”)工艺
指熟卤制品熟制后,在2小时内将熟卤制品中心温度降至≤10℃,并在熟卤制品中心温度≤10℃的条件下进行包装、贮运和销售的过程。
3  选址及厂区环境
3  技术要求
3.1厂房要求
3.1.1 通用要求
按照GB 14881的相关规定执行。
3.1.2 熟卤制品冷却、气调包装的场所应符合GB 50687洁净生产车间的要求。设计按照GB 50687的相关要求执行。
3.1.3 熟卤制品冷却、气调包装的场所应设置足够的制冷设备,保障产品冷却车间环境温度不高于12℃,气调包装车间环境温度不高于15℃。
3.2 设备要求
3.2.1 通用要求
按照GB 14881有关规定执行。
3.2.2 加工设备要求  
3.2.2.1 包装环节应具备相应的气调包装设备,填充气体应置换包装容器内的空气。
3.2.2.2 气调包装设备应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
3.2.2.3 气调包装设备应能控制封口压力、温度和时间,以确保封口的效果
3.3包装前物料要求
3.3.1 包装材料
3.3.1.1 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卫生要求符合GB9683的规定。
3.3.1.2气调包装应选用阻隔性良好的包装材料,其中氧气透过量、水蒸气透过量符合表1规定。
表1 包装材料氧气透过量和水蒸气透过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氧气透过量cm³/(㎡·24h·0.1MPa)
≤1800
GB/T 1038
水蒸气透过量g/(㎡·24h)
≤5.8
GB/T 1037
3.3.2 填充气体
氮气应符合GB29202的规定,二氧化碳应符合GB 1886.228的规定。
3.4 产品要求
3.4.1 在保质期内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3.4.2 气调包装容器内氧含量≤1%,残留氧的测定方法参见附录A。
3.5 储运、销售要求
熟卤制品气调包装的贮运、销售宜符合冷链工艺要求。

附录A

气调包装容器内残留氧的测定

A.1 方法原理

采用化学电池作为测定气调包装容器内残留氧的传感器。

包装容器内待测气体通过仪器探针及仪器内置取气泵通入化学电池,根据气体中的氧在化学电池中的电化学特性,通过测量与氧含量有确定函数关系的化学电池的电位、或电流、或电导等物理量,实现对包装容器内气体氧含量的分析测定。

A.2 仪器设备

根据气调包装容器内填充气调的种类和氧含量范围,选择检测限和量程满足需求的氧分析仪。

A.3 检测方法及要求

A.3.1 应按照仪器维护保养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校验。

A.3.2 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安装仪器及采样系统,开启仪器。

A.3.3 当仪器示值稳定时,读取氧含量值。


   

本标准由湖北周黑鸭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周黑鸭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武汉市食品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富裕、张春彦、邓丽、张超、王彩虹。

本标准代替DBS42/008-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熟卤制品气调包装要求》。

本标准与DBS42/008-201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填充气体应符合的标准;

——增加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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