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卤制品厂房、气调包装设备、包装前物料、产品的要求以及对于熟卤制品气调包装贮运、销售的推荐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气调包装熟卤制品生产企业。 2 术语和定义 2.1 熟卤制品 以可食用的动、植物原料为主料,以食盐、香辛料等为辅料,经煮制、卤制(或酱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熟制品。 2.2 气调包装 气调包装是采用阻隔性包装材料、通过充入填充气体调整包装容器内的气体比例,以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延长保质期的一种包装方式。 2.3 冷链(也称“冷藏”)工艺 指熟卤制品熟制后,在2小时内将熟卤制品中心温度降至≤10℃,并在熟卤制品中心温度≤10℃的条件下进行包装、贮运和销售的过程。 3 选址及厂区环境3 技术要求 3.1厂房要求 3.1.1 通用要求 按照GB 14881的相关规定执行。 3.1.2 熟卤制品冷却、气调包装的场所应符合GB 50687洁净生产车间的要求。设计按照GB 50687的相关要求执行。 3.1.3 熟卤制品冷却、气调包装的场所应设置足够的制冷设备,保障产品冷却车间环境温度不高于12℃,气调包装车间环境温度不高于15℃。 3.2 设备要求 3.2.1 通用要求 按照GB 14881有关规定执行。 3.2.2 加工设备要求 3.2.2.1 包装环节应具备相应的气调包装设备,填充气体应置换包装容器内的空气。 3.2.2.2 气调包装设备应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
3.2.2.3 气调包装设备应能控制封口压力、温度和时间,以确保封口的效果 3.3包装前物料要求 3.3.1 包装材料 3.3.1.1 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卫生要求符合GB9683的规定。 3.3.1.2气调包装应选用阻隔性良好的包装材料,其中氧气透过量、水蒸气透过量符合表1规定。 表1 包装材料氧气透过量和水蒸气透过量要求 3.3.2 填充气体 氮气应符合GB29202的规定,二氧化碳应符合GB 1886.228的规定。 3.4 产品要求 3.4.1 在保质期内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3.4.2 气调包装容器内氧含量≤1%,残留氧的测定方法参见附录A。 3.5 储运、销售要求 熟卤制品气调包装的贮运、销售宜符合冷链工艺要求。
附录A
气调包装容器内残留氧的测定
A.1 方法原理
采用化学电池作为测定气调包装容器内残留氧的传感器。
包装容器内待测气体通过仪器探针及仪器内置取气泵通入化学电池,根据气体中的氧在化学电池中的电化学特性,通过测量与氧含量有确定函数关系的化学电池的电位、或电流、或电导等物理量,实现对包装容器内气体氧含量的分析测定。
A.2 仪器设备
根据气调包装容器内填充气调的种类和氧含量范围,选择检测限和量程满足需求的氧分析仪。
A.3 检测方法及要求
A.3.1 应按照仪器维护保养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校验。
A.3.2 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安装仪器及采样系统,开启仪器。
A.3.3 当仪器示值稳定时,读取氧含量值。
前 言
本标准由湖北周黑鸭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周黑鸭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武汉市食品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富裕、张春彦、邓丽、张超、王彩虹。
本标准代替DBS42/008-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熟卤制品气调包装要求》。
本标准与DBS42/008-201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填充气体应符合的标准;
——增加了附录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