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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研态通用(含食、械、消)] 湖北泡藕带(DBS42/0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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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3 17: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湖北泡藕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泡藕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藕带为原料,经过清洗、分割、烫漂、装袋(罐)、注入调味液,真空密封包装、杀菌,经检验合格的藕带产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湖北泡藕带
以新鲜藕带为原料,经过清洗、分割、烫漂、装袋(罐)、注入调味液,真空密封包装、杀菌,经检验合格的藕带产品称为湖北泡藕带。
2.2 调味液
以纯净水加入食用盐、白砂糖或甜味剂、白醋和冰乙酸、味精,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调味料(泡小米辣等)和添加剂制成的称为调味液。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鲜藕带
藕带应新鲜,无褐变、无化学处理、无腐烂、变味和虫害,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3.1.3  饮用纯净水应符合 GB 19298 的规定
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
3.1.5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的规定。
3.1.6  味精应符合 GB2720 的规定。
3.1.7  食醋应符合 GB18187 的规定。
3.1.8  冰乙酸应符合 GB 1886.10的规定。
3.1.9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辅料。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正常泡藕带色泽,呈黄白色或藕白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 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
气味
正常泡藕带风味,无不良气味。
滋味
酸咸适口,略带甜味和(或)辣味,具有藕带特有滋味,无异味。
体态
呈段状。
质地
嫩脆,或柔脆。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酸(以乙酸计,%)≤
1.0
GB/T 12456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
0.1
GB/T 5009.34
食用盐(以NaCl计,%)≤
5.0
GB/T 12457
铅(以Pb计,mg/kg)≤
1.0
GB 5009.12
镉(以Cd计,mg/kg)≤
0.1
GB 5009.15
总汞(以Hg计,mg/kg)  ≤
0.01
GB 5009.17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铬(以Cr计,mg/kg)≤
0.5
GB 5009.123
亚硝酸盐(以 NaNO2 计,mg/kg)   ≤                       
10
GB 5009.33
3.4  微生物指标及检验方法
3.4.1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3.4.2 以其他包装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1
1000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
GB 4789.4
金黄色为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4 净含量和固形物
4.1 净重:应符合表4中有关净重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
4.2 固形物:应符合表4中有关固形物含量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固形物重应不低于规定重量。
表4净重和固形物的要求
  
包装标识
  
净重
固形物
标明重量 g
允许公差 %
含量 %
规定重量 g
允许公差 %
小于400g
  
400g
  
大于400g
标明重量
  
400
  
标明重量
±10
  
±5
  
±3
标明含量
标明重量×标明含量
±15(规定重量<200g
  
±10(规定重量≥200g
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组批和抽样
以同一条件、同一天生产的同一个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样 10 个独立包装。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固形物、氯化钠含量、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每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原材料来源、设备或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长期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6.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销售包装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包装材料包括:铝箔袋、玻璃罐、尼龙袋、食品级塑料瓶等,符合相应安全标准规定,包装封口严密。
7.3运输
运输设备应洁净卫生、无异味,不得与散发强烈气味或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不清洁物品混合装运。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清洁、通风良好、卫生安全的场所,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性物品,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库贮存。
QQ图片20210403171818.png


前    言
本标准由华中农业大学和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联合提出;
本标准修订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北华贵食品有限公司、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武汉市农业科学院;
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严守雷,李洁,梅泽斌,王清章,王会霞,陈学玲,赵道华,梅传龙,梅大佐,杨福源,曾祥明,曾令旗;
本标准代替DBS42/009-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湖北泡藕带》;
本标准与DBS42/009-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固形物含量和净含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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