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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山西省医药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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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省际动态联动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0〕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与省际间动态联动,探索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形成药品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格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现就做好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省际动态联动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是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的主体,均须在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上阳光采购、公开交易。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愿参加。

  二、挂网范围

  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范围以满足临床治疗使用需求为原则,经国家法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及医用耗材(含诊断试剂)均可在省采购平台挂网采购或备案采购。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采购。

  三、实行分类挂网

  (一)限定价挂网。国家、省际联盟及我省(包括市级联盟)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省采购平台以中选价格或谈判价格作为限定价挂网。

  (二)参考价挂网。采取与天津、陕西等14省联盟采购目录及价格全面联动的方式进行参考价挂网。目录及价格联动信息由省药械采购中心适时动态联动更新。

  1.药品。将天津市药械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天津采购平台)“药品基准价挂网采购目录”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同步联动天津挂网基准价作为我省采购平台药品参考价。

  2.医用耗材。将陕西联盟医用耗材采购目录作为我省采购平台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同步联动采购限价价格作为我省医用耗材参考价。

  (三)监测挂网。

  1.将天津采购平台“药品监控挂网采购目录”内药品及原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而天津采购平台未挂网的药品,列入我省监测挂网范围,省采购平台不提供价格信息。在我省采购平台与天津采购平台信息联动更新时,对天津调入基准价挂网目录内药品,我省也相应调入参考价挂网目录。

  2.对省采购平台挂网的已列入国家、省际联盟及我省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及医用耗材,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未中选规格(包装)药品,以及同类别(名称)、同效用或临床相同使用目的的未中选医用耗材,列入监测挂网目录。由企业自行填报挂网价,企业报价不得高于全国所有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中标)价格(企业申报日期的挂网价)。省采购平台对列入监测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3.对我省集中带量采购流标品种,列入监测挂网目录,省采购平台不提供价格信息,对其采购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测,按月公开通报,并报送相关部门。

  四、实行分类采购

  (一)限定价采购。对于国家、省际联盟及我省(包括市级联盟)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医疗机构按限定价采购,不再议价。

  (二)议价采购。对于列入参考价挂网、监测挂网的药品及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历史采购价、采购数量及周边省份药品和医用耗材现行交易价格与供货企业合理议定成交价格,原则上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该产品挂网参考价、全国其他省份最低采购价及本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且需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价格不得高于相应的国家谈判药品价格。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其相应的原研药、参比制剂,以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下简称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价格。

  鼓励县域医疗集团以及医疗机构组团议价采购,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有效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

  鼓励企业主动降低产品价格。已在省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申请降低挂网(参考)价的,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由省药械采购中心审核,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备案采购。对于临床或科研必需,但省采购平台未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允许医疗机构在完成院内相应手续后在省平台备案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按照议价采购办法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情况的临床急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五、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退出机制

  (一)限定价挂网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在履约周期内原则上不得申请撤销挂网资格。在履约周期结束后,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撤销挂网。

  (二)对于实行议价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因故无法供应而提出撤销挂网申请的,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由省药械采购中心审核批准后,予以撤销挂网。撤销挂网后两年内不接受该产品再次挂网。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由省采购平台予以撤销挂网:一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退市产品;二是批准证明文件到期未延续或被吊销的产品;三是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续或被吊销企业的产品;四是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产品;五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带量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产品。撤销挂网后两年内不接受该产品再次挂网。

  六、加强阳光采购平台信息监测管理

  (一)完善平台产品信息。省采购平台对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谈判药品、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等产品属性进行标注,供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

  (二)全面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编码标准。全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药品及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推进国家药品、医用耗材编码标准在挂网、采购、流通、使用、结算、监管等领域的应用,实现采购平台、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以及供货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

  (三)省采购平台实行议价预警监管。省采购平台对议价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参考价及交易价实施动态监测和比对分析,按价格由高到低实行“红、黄、绿”区域价格提醒、预警。对出现交易价格红色区域占比大、采购价格较高的医疗机构,按季度进行提醒、预警并公开通报。

  七、实行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医保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原则上根据省采购平台参考价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进行联动调整。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原则上医保基金依据实际采购价格按规定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高出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他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

  (一)国家、省际联盟及我省(包括市级联盟)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以及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以中选价格或谈判价格为支付标准。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在不高于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的前提下,参照省采购平台参考价确定支付标准。

  (二)参考价挂网品种,根据省采购平台参考价确定支付标准。

  (三)监测挂网采购和备案采购品种。

  1.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按照带量采购相关规则分类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分步向中选价格趋同。

  2.其他药品,参照同通用名(剂型)下相同质量层次(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为一个层次,其他为一个层次)药品中的最低价确定支付标准。

  (四)国家和我省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五)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的部分药品(城乡居民医保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等),在相应渠道支付时对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

  (六)对同通用名且剂型、规格相同的药品,以及同类别(名称)、同效用的医用耗材,试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基础上,使用价格较低的药品和医用耗材。

  八、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一)医保、卫健、药监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我省药品及医用耗材挂网、采购、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和考核,考核和评价结果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公立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等内容挂钩。医保部门要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的日常监管、数据监测,完善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相关情况及时向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网上阳光采购及临床使用情况、货款结算工作的监管,强化对监测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监管,对出现议价结果红色区域占比大、采购价格较高的医疗机构,及时约谈警示,确保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使用规范合理。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二)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省采购平台服务功能,建立公开透明的申述、质疑、纠错及价格联动机制,做好平台交易数据及挂网参考价、交易价的监测、分析、议价提醒预警等工作,并将相关监测情况及时上报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监管工作及政策制定提供支持。

  (三)明确企业诚信履约责任,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企业失信惩戒管理制度。挂网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承担完全责任。对生产经营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不如实申报价格、相互串通报价、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和配送等行为,一经查实,暂停该企业相关产品的挂网资格;对出现质量问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发生经司法、纪检、审计等部门查处的商业贿赂等行为的企业,取消该企业相关产品的挂网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在省药械采购网进行公告,且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四)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主体,要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优先选择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和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医保目录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等质量安全有效、价格适宜的产品。要按照购销协议或采购合同约定与供货企业及时结算货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促进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有效降低。

  省采购平台原中标产品及挂网产品信息在本通知正式执行日起同时终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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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1〕1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形成药品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格局,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持续减轻,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采购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网原则     

  (一)公开公正。按程序组织药品挂网,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公开公正。       

  (二)需求导向。对临床有需求的药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挂网范围,满足临床需求。       

  (三)质价相宜。严格药品生产经营质量,规范药品价格。       

  (四)促进诚信。落实信用评价制度,推动企业诚实守信。       

  二、采购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须在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上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根据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二)挂网药品范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均可申请挂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和我省规定采购,暂不纳入此次挂网范围。       

  三、分类挂网及价格形成     

  (一)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国谈药品协议期内以谈判产生的医保支付标准为挂网价格;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剂型为准,参照现行差比价规则进行差比,下同)的原研药品(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下同)、创新药(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下同)、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下同),以不高于国谈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在山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       

  (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下简称国家集采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国家集采药品选择山西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不含国家集采药品中选药品挂网价)及上海梯度降价后的限价挂网。鼓励国家集采未选择山西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在山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       

  (三)省级(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下简称省集采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省集采药品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在山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同时原则上不高于省集采药品最高中选药品价格的1.8倍(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下同)挂网。       

  (四)短缺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对于临床必需,列入国家及我省《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挂网,并提供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由医疗机构参考企业提供的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自主采购。       

  (五)除国谈药品外,未进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以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价挂网,且最高价原则上不应高于最低价的1.8倍。同通用名同剂型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价挂网,且最高价原则上不应高于最低价的1.8倍。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在山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价挂网,同时最高价原则上不应高于最低价的1.8倍。中成药、生物制剂暂以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       

  (六)其它情形药品挂网及价格形成       

  1.参加我省首次集中挂网申报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药品,纳入备选药品挂网目录,省采购平台不提供挂网价。由医疗机构结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相关制度,参照挂网的同品种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相应的挂网价格,与供货企业自行议价采购,相关采购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纳入备选药品挂网目录内的药品,相关企业可在我省首次集中挂网工作结束三个月后重新申报挂网,新申报挂网价不得高于现有同品种药品挂网价的最低价。       

  2.未参加我省首次集中挂网申报的药品,相关企业可在挂网工作结束六个月后申报挂网,新申报挂网价不得高于现有同品种药品挂网价的最低价。         

  3.对于临床或科研必需,但未在省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在完成相关采购审核流程后在省采购平台自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相关采购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情况的临床急需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四、公示和价格调整     

  (一)建立药品价格调整公示制度。除国谈药品、国家集采药品选择山西的中选药品、省集采中选药品外,企业申报药品价格在挂网前需进行公示。       

  (二)建立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企业挂网申报及药品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对挂网药品及其价格适时动态调整。企业挂网药品在外省挂网价低于在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国谈药品、国家及省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挂网。       

  五、挂网药品的暂停及撤销     

  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挂网药品暂停及撤销的具体规定。       

  六、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逐步实行同一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支付标准不高于同通用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未进行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原则上根据省采购平台挂网价确定支付标准并联动调整。医疗机构实际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实际价格结算;高于支付标准的,高出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他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部门协同。医保、卫健、药监等相关部门成立药品挂网采购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密切分工协作,确保工作落地实施;成立药品挂网采购工作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论证作用。       

  (二)诚实守信,确保供应。药品供货企业要如实准确提交挂网申报资料,并履行承诺,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严禁商业贿赂、带金销售、提供处方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凡未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企业,暂停生产企业药品挂网资格和配送企业配送资格。       

  (三)应采尽采,保障需求。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目录药品、国谈药品及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优先采购使用省采购平台挂网的同通用名、同适应症、同功能主治的价格适宜药品,加强内部监管和考核;同时要及时向药企回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定期监测,评估效果。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情况及挂网药品配送供应、采购量异常、挂网药品价差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各级医保、卫健、药监部门要加强对挂网药品采购、配备使用、供应、回款、价格及药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管,规范药品购销使用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挂网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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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采购及价格动态联动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3〕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结合我省现阶段省平台规范挂网采购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采购及价格动态联动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采(国谈)药品挂网管理

1.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我省组织和参加的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省采购平台以中选价格或谈判价格纳入直接挂网目录。

2.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未中选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在我省平台挂网供应,须执行上海梯度降价后的价格。

3.鼓励国家及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未选择山西供应的中选产品和我省未参加的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不高于中选价且不高于同企业同产品我省平台挂网价的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供应,须提交该产品在国家或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价格截图。

二、非集采(非国谈)药品挂网管理

(一)化学药品

1.原研药品、参比制剂、创新药、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包括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下同)申报新增直接挂网(包括我省备选目录药品),须至少在北京、天津、河北及上海(以下简称为“四省市”)之一平台有挂网价格,企业可以不高于四省市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我省现有同组药品挂网基准价1.8倍的价格申请纳入直接挂网目录,企业申请挂网时须提交该药品在四省市药械采购平台的最低挂网价格截图;我省同组无基准价的,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的四省市最低挂网价。

2.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申报新增直接挂网(包括我省备选目录药品),须至少在四省市之一平台有挂网价格,企业可以不高于四省市最低挂网价,不高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且不高于我省现有同组药品挂网基准价的价格申请纳入直接挂网目录,企业申请挂网时须提交该药品在四省市药械采购平台的最低挂网价格截图;我省同组无基准价的,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的四省市最低挂网价。

(二)中成药及生物制剂

中成药及生物制剂申报新增直接挂网(包括我省备选目录药品),须至少在四省市之一平台有挂网价格,企业可以不高于四省市最低挂网价格的报价申请纳入直接挂网目录,企业申请挂网时须提交该药品在四省市药械采购平台的最低挂网价格截图。

三、直接挂网目录药品价格联动

1.目前在我省直接挂网目录中的药品,若在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企业须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否则按照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目前在我省直接挂网目录中的化学药品,若通过一致性评价,企业可以不高于四省市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药品对应过评组基准价的1.8倍申请价格调整。申请调价须提交该药品在四省市药械采购平台的最低挂网价格截图。

四、短缺药品挂网

对于临床必需,列入国家及我省《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或委托经营企业申请挂网(企业可提供四省市最低挂网价在省平台挂网),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议价采购。

五、备案采购

对于临床或科研必需,但未在省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在完成相关院内采购审核后在省采购平台自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

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情况的临床急需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六、挂网药品的撤销

纳入我省直接挂网目录的药品,因故不能以现有挂网价格供应的,企业须及时提出撤销挂网申请,否则按照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撤销后的药品两年之内不得再申请挂网。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价格调整公示制度。省药械采购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按月度进行审核,次月公示上月申报材料的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及时纳入直接挂网目录或予以价格调整。

(二)诚实守信,确保供应。申报企业必须保证申报内容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如企业申报药品价格不实,经核实后将取消该药品的挂网资格,同时按照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挂网药品供货企业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

(三)应采尽采,保障需求。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优先采购使用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基本医保目录药品,努力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四)建立考核通报机制。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情况进行监测评估,按季度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采中选药品情况进行监测通报。各级医保、卫健、药监部门要加强对挂网药品采购供应、合理用药及药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管,规范药品购销使用行为,保障临床用药安全、可及、有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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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医保发〔2021〕2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和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4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的基本原则,组织全省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盟,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积极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分类采购,引导药品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采购形式。按照分级推进、分批开展、分类探索的工作路径,采取加入国家及省际联盟集采、组织实施本省集采等多种形式,推进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常态化联盟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机制。

(三)采购主体。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为集中带量采购的采购主体。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积极参加,或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二、品种范围

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纳入集中带量采购,逐步覆盖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耗材。具体范围为依序分批分类纳入国家、我省及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及医用耗材品种。

三、约定采购量

根据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需求量、临床使用状况、药品耗材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因素确定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的约定采购量。具体品种的约定采购量依据国家、省际联盟和省级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确定。

四、采购周期

根据每批集采药品耗材中选企业数量合理确定采购协议周期,具体按照国家、省际联盟和省级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执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协议期满后,应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为了进一步推动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我省已经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耗材品种,续约续签采购协议时,对于集采中选产品开始执行时间在上半年的,续约续签时间统一调整至同年7月1日起;集采中选产品开始执行时间在下半年的,续约续签时间统一调整至下一年度1月1日起;续约续签之前中选企业仍按原中选价格供应中选产品,相关政策保持不变。

五、采购机制

开展联盟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机构共同成立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联盟区域医疗机构实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组织并督促执行采购结果。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承担全省药品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并依托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对全省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耗材情况进行监测、汇总、分析及通报。全省所有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须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六、落实中选产品挂网采购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中选产品带量采购“三方购销协议”。具体操作办法及工作安排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相关公告执行。 

七、严格协议管理

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要根据临床需求优先采购使用每批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药品集采中选产品在各统筹区选择配送企业不超过5家,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在各统筹区选择配送企业不超过10家,配送范围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八、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家及我省组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地实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确保货款结算。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药品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之后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考虑到我省目前条件不成熟,2022年暂执行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医保基金专户。在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设立药品电子结算中心等方式,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疗机构要与供货企业及时结清带量采购药品耗材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逐步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医用耗材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三)实施对医疗机构的考核激励政策。相关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对因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医疗机构,首年不进行结余留用考核。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则定期调整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各种激励方式应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四)开展采购供应情况监测分析。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定期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加强对非中选产品和同类可替代产品的使用监测,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级医保、卫健、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备使用、供应、回款及产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管,保障临床使用需求。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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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5〕1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巩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让群众就近买到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省医保局制定了《山西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7日



山西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22号)等有关要求,持续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成果,推动集采工作提质扩面,让群众就近买到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遵循“自愿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工作思路,以集采药品中选企业、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我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二)医药机构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下同)、自愿参加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并配备相应集采药品。鼓励引导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参与的医药机构可从各市“三进”集采药品清单自主遴选集采药品。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量达到要求(零售药店达到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疗机构配备集采药品数量达到80种、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达到50种)、设置集采药品专区、规范执行价格政策、按要求上传药品追溯码的定点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可授予“集采便民药店”或“集采便民民营医院”等标识牌。在药店比价小程序比价信息界面上标明药店是否参与集采,方便群众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店购药。
  (二)遴选“三进”集采药品清单。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从全省正在执行的集采中选药品中遴选“三进”集采药品清单,以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为重点。各市遴选的“三进”集采药品清单要实行动态调整。医药机构在遵循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各市“三进”集采药品清单中自主选定药品。
  (三)规范执行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应执行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鼓励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

  四、配套措施
  (一)规范申报程序。自愿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和集采药品中选企业应向属地市级医保部门递交承诺函(见附件1、2、3)。各市要严格把关,确定“三进”医药机构和“三进”集采药品清单。
  (二)鼓励平台采购。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通过“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采购集采药品,无省平台采购账号的医药机构需在省平台申请注册采购账号。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可通过县域医疗集团或医共体统一采购。
  (三)做好供需对接。集采药品中选结果产生后,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组织相关医药机构和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协议双方应压实采购和供应主体责任,体现契约精神。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及时供应,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各市医保部门要督促医药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
  (四)及时结算货款。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医药机构是货款结算的责任主体,应及时向医药企业结算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市要做好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管,对医药机构采购中选药品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优先将参与集采或按相关政策销售集采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结算管理范围。参与报量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协议采购中选产品,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中选药品时不得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产品。

  五、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2025年9月底前)。各市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遴选本市“三进”集采药品清单,并确定首批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
  (二)第二阶段(2025年11月底前)。各市组织指导医药机构启动开展集采药品“三进”工作。
  (三)第三阶段(持续推进)。各市在总结完善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持续扩大参与“三进”的医药机构范围,进一步巩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的重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制定具体推进工作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三进”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积极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支付、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稳妥有序推进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常态化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加强对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集采药品“三进”的知晓率和满意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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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使用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3〕1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采购供应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更好满足临床医用耗材使用需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使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阳光采购范围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采购使用主体,均须通过“山西省医疗保障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网上阳光采购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产品范围

凡在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并获得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均可挂网采购。

二、阳光采购方式

(一)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品种

国家、省级及省际联盟、市级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作为挂网价格,医疗机构按挂网价进行网上阳光采购。

鼓励其他省级及省际联盟的集中带量采购耗材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医疗机构可根据需求自行采购。

(二)其他医用耗材品种

对于尚未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和使用需求,结合质量、价格等因素自主选择产品,与供货企业议定成交价格,并通过省平台进行网上阳光采购。

医疗机构可采购使用省平台原挂网的医用耗材产品,也可根据临床需求选择采购使用省平台未挂网医用耗材产品,并自主在省平台完成网上阳光挂网采购。

三、其他

省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产品信息为我省2021年前省际联动的产品目录,供医疗机构采购参考。目前在省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产品,截至2023年底,没有医疗机构实际交易记录的,取消其挂网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阳光公开、网上采购。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主体责任,通过省平台进行网上阳光采购医用耗材,主动规范行为。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付款周期,并按期结算货款。要优先选择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优先选择使用价格适宜的产品,进一步节约医疗费用,减轻群众医耗费用负担。

(二)诚实守信,确保供应。各医用耗材供货企业必须积极响应采购订单并做好配送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及临床使用需求。对于已签订购销协议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如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不按合同约定及时供货,按照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定期监测,评估效果。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相关信息,强化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情况、货款结算、供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用耗材网采率,规范医用耗材购销行为,保障临床使用需求。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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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5〕2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采购管理,不断提高药品挂网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采购市场和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相关精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2日



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采购管理,不断提高药品挂网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采购市场和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要求

  (一)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二)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医保招采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省医保招采平台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确保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码等工作。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

  (三)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除上述药品外的其他药品均须由企业自主申报挂网,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 

  新上市创新药品企业可自行选择创新药挂网首发受理省份,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对于在全国其他省份首发挂网且自评结果较好的创新药,采取省域间同等支持方式,优化阳光采购挂网流程,促进创新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应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医药机构严格按有关部门规定规范采购。

  (四)药品挂网计价单位

  1.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2.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

  3.膏剂(软膏、乳膏、贴剂)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二、药品申报挂网

  省医保招采平台挂网药品分为“常规挂网药品目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国家医保竞价药品目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短缺药品目录”四类。企业可通过省医保招采平台申报挂网模块进行申报。

  (一)常规药品挂网

  1.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2)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3)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2.化学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

  (2)过评同通用名药: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申报挂网药品需与已挂网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已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

  (3)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申报挂网药品需与已挂网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已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4)豁免条件:

  口服固体制剂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注射剂小水针和粉针剂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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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3-2


       3.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2)申报挂网药品需与已挂网同品种中成药不同厂牌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品种中成药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已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品种中成药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3)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4.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2)申报挂网生物类似药需与已挂网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已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

  (3)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5.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6.价格联动要求

  新增挂网药品需提供申报产品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

  如新增挂网产品为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未中选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上海市梯度降价”结果。

  (二)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挂网。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申报挂网需提供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以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的价格申请挂网。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

  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未参与现场竞价报价的,需提供申报产品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以不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及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的价格申请挂网。

  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以上“常规药品挂网”相关规定。

  (三)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挂网

  1.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集采协议期内,中选产品在我省属于主供和备供的,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在我省属于非主非备的已挂网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中选价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鼓励以不高于集采中选价申请在省医保招采平台集采药品目录内直接挂网,标注“其他集采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包装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2.省级、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集采协议期内,中选产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具体挂网采购工作按照各批次省级集采文件要求执行。我省未参加的省级(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鼓励以不高于集采中选价申请在省医保招采平台集采药品目录内直接挂网,标注“其他集采中选产品”。否则,按我省常规药品挂网规则相关要求挂网。

  (四)短缺药品挂网

  列入国家及我省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企业需提供申报产品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以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的价格申请挂网。

  三、挂网药品管理

  (一)挂网药品价格动态调整

  我省医保招采平台已挂网的药品,若出现挂网价格高于该产品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以及挂网价格明显超出该产品市场价格的,企业须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保持我省医保招采平台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全国其他省份,不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价格。

  (二)集采协议期满药品管理

  原集采中选产品协议期满后,须保持原中选价半年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中不得涨价,半年后可按我省现行挂网政策申请调整挂网价及挂网目录类型。

  鼓励集采协议期满半年后的中选产品,继续以中选价在我省医保招采平台“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挂网。如出现新的全国最低挂网价(包括集采中选价),企业须在30日内主动申报以全国最低价调低挂网价。

  (三)国家谈判及竞价协议期满药品管理

  国家谈判及竞价药品协议期结束,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相关药品保留原挂网价转入“常规挂网药品目录”,药品价格实施动态调整。如企业不接受,可申请取消挂网资格。

  (四)备案采购药品管理

  为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备案采购,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备案采购作为临时性措施,应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实行“一药一备案”“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

  (五)实际采购价格登记管理

  省医保招采平台药品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最高限价,鼓励医疗机构在省医保招采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省医保招采平台进行登记。登记的实际采购价供医保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数据归集方面应在挂网价格之外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以及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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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3-3


    (六)挂网药品退出管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程序暂停挂网:涉及专利权、经营代理权纠纷的;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问题突出,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挂网相关材料以及未及时联动外省最新、最低有效挂网价格的;符合暂停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程序撤销挂网:药品注册批件已注销的,或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的;医药购销行为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的;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符合撤销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撤销挂网的产品满2年后,企业方可按新增挂网流程申请挂网。

  (七)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对省平台已挂网的药品实行价格风险提示管理,并适时开展价格治理。

  1.挂网共识价格风险提示分类

  (1)化学药品

  ①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

  ②过评同通用名药: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以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③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未开展集采的,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为红标价格。

  (2)中成药: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3)生物类似药: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4)豁免情形

  ①化学药品口服固体制剂,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计算)的,可豁免开展挂网共识价格风险标注,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②化学药品注射剂,小水针和粉针剂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豁免开展挂网共识价格风险标注。

  ③中成药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豁免开展挂网共识价格风险标注。

  ④生物类似药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豁免开展挂网共识价格风险标注。

  2.挂网共识价格风险处置

  对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省医保招采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省医保招采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要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八)已挂网药品价格管理

  对于目前省医保招采平台已挂网药品的价格治理,将参考全国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相关要求有序开展。相关企业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主动开展药品挂网价格自查自纠,及时提交调价申请,规范相关产品在我省医保招采平台的挂网价格。

  (九)提升平台服务能力

  加强药品挂网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挂网申报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善药品挂网采购监测分析,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升责任感和敏锐度,对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采用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持续推进业务流程的标准化、数据处理的精准化、管理方式的智能化,提高服务效率,实现“高效办”,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加强药品采购、使用及供应管理

  (一)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均须通过省医保招采平台进行采购,做到“应采尽采”,严禁平台之外交易。要严格执行平台采购、配送、入库的全流程,落实“带码采购”有关要求,按订单明细收货,做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数量、药品价格与平台采购订单信息一致,杜绝虚假、不实订单。

  (二)各企业要如实填报申请挂网材料,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申报联动价格,确保药品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供货企业要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确保临床使用需求。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审查制度,强化人员管理,杜绝失信行为,遵章守制,诚信经营。

  (三)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对企业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料、产品资料、价格申报材料等)是否齐全完整进行核验,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监管,及时通报网上集中采购情况,规范采购价格、采购比例,保障临床使用。要将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医保基金检查范围,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应惩戒。

  五、其他

  本规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后期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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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5〕8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实时监测、分级管理负责、上下联动的集采监管工作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持续巩固和增强集采改革成效,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耗材集采执行情况监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医疗机构报量监管

  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用量趋势、临床指南推荐等,科学测算、合理填报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需求量,原则上所报需求量不应低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的80%。在每批次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工作中,医保部门需依托医保招采平台中的“集采报量信息系统”,对本统筹区医疗机构报量数据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有需求不报量、报量不足”等情况,并在后续采购执行过程中予以重点监管。

  二、强化中选产品供应配送

  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须按时完成协议签订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加强质量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做好配送供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各级医保部门需建立健全区域内配送企业档案,实时掌握辖区内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对于配送率较低、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供应不均衡等问题,要通过约谈督导等方式及时核查处置。省药械采购中心须建立健全集采中选产品协议签订及供应配送监管处置机制,对不按规定签订协议和供应配送的企业,须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惩戒,切实保障中选产品配送及时、供应充足。

  三、强化医疗机构采购监管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院内集采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药学、医用耗材、医务、医保、临床等多部门协作机制,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动态监测本院集采中选产品协议量完成进度及中选产品采购占比等关键指标,严格落实处方审核与处方点评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积极引导和鼓励临床优先使用质优价宜的集采中选产品。各级医保部门应夯实按季监测通报机制,聚焦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与非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等重点内容,对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与通报。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约定采购量,以及不报量、少报量仍大量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四、强化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集采报量、协议签订及中选产品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与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清算考核工作相结合,设置相应考核分值。将“有需求而未报量、未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产品采购占比显著偏低、高价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异常以及违规线下采购”等情况纳入重点考核内容。各统筹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考核细则,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评分标准,通过考核形成有效激励与约束,切实推动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五、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集采牵头职责,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本地区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对医疗机构集采执行情况开展常态化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规范集采产品需求填报、协议签订、供应配送、采购执行等关键环节操作流程,实现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链条闭环管理,持续巩固改革成果,不断提升改革成效。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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