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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政策协同
(一)加强采购协议管理
根据中选企业数量合理确定采购协议周期,原则上中选企业为1家的品种,集中带量采购协议周期为1年;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品种,集中带量采购协议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1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若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协议期满后,应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二)保障供应配送
中选企业应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药品耗材生产,按要求报告产能、库存和供应等情况,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耗材采购需求。中选药品耗材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配送方应具备药品耗材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耗材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三)完善对医疗机构的考核激励机制
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约定完成协议采购量,建立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机制,促进临床医师、药学人员及相关人员合理使用药品耗材,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临床医师按通用名开具处方,药学人员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相关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耗材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每年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四)确保货款结算
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照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 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确保货款结算。在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在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机构设立药品耗材电子结算中心等方式,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要及时审核,并足额支付合理医疗费用。
(五)保障质量安全
严格药品耗材质量入围标准,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对中选产品开展重点监管,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药品耗材不良反应监测,发现疑似不良反应及时按程序报告。完善部门协调和监管信息沟通机制,加快推进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基本实现中选药品耗材全程可查询、可追溯。依法依规处置药品耗材质量问题。
(六)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六、健全运行机制
(一)完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功能
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托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对招标、采购、交易、结算进行管理,提高透明度。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产品。加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基本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药品耗材挂网撤网标准,统一医保药品耗材分类和代码,统一药品耗材采购信息标准,实现与国家及省际间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信息互联互通,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市场,建立健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实行全网动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二)健全采购机制
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省药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全省医疗机构建立药品耗材采购联盟。开展联盟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机构共同成立跨区域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联盟地区医疗机构实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组织并督促执行采购结果。进一步完善全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常态化、专业化运作机制,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承担全省药品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根据平台监测数据,对医疗机构及供货企业集中带量采购约定采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评估,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耗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督促全省采购联盟内医疗机构完成国家、省际联盟及我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同时对市域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平台技术支持。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和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作为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推动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省医保局要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适时开展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作
强化医保、医药、医疗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和省工信厅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我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协调做好医保政策、临床使用、供应保障、质量监管等各环节工作,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做好临床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耗材的解释引导。完善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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