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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青海省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中采购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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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药采联办〔2020〕3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

  现将《青海省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0年5月15日



青海省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药品及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省级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总体思路,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联盟,探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新模式,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减轻患者的费用负担,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及供应。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探索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新模式,促进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合理回归。

——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规范采购秩序,营造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规范运行的良好环境。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让医疗机构更专注于医疗服务的安全、质量和效率提升,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事业相互促进,有序发展。

(三)目标任务

实行全省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组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加强对采购平台交易各环节的监管,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实现药品和医用耗材虚高价格明显下降,减轻患者费用负担,推进医保、医疗和医药联动改革。

二、集中采购范围及形式

(一)采购范围

1.带量采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对应的通用名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和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除外)和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竞争较为充分的医用耗材开展带量采购。国家及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按有关政策执行。

2.挂网采购。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省际联盟谈判药品、国家未集中带量采购的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检验试剂和未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开展挂网采购;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用耗材进行动态挂网采购。

3.限价挂网采购。带量采购同品种未中选的药品、医用耗材和非医保药品、医用耗材按相关政策限价挂网采购。

(二)实施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和使用的主体,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

(三)集中采购方式

1.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药品、医用耗材的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医用耗材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

2.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由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联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制定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目录,按照质量优先、保障供应、价格适宜的原则,由联采办与省药品采购中心联合开展带量采购工作。

3.带量采购药品,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方式,根据企业产品质量、信誉、服务和价格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企业中选,次高企业备选;入围药品生产企业在2家以下(含2家),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抽取专家,结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疗效及有无替代品种,论证是否为临床必需,参考全国现行最低省级采购价,与企业进行议价,达成一致中选。同一品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作为同一采购单元,每个品种的药品中选1家,备选1家。

4.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方式,根据企业产品质量、信誉、服务和价格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入围生产企业在2家以下(含2家),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抽取专家,结合临床实际和是否达到我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的降幅要求与企业进行议价,达成一致中选。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材质作为同一采购单元,每个品种的医用耗材中选2-3家,备选1-2家。

5.挂网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由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相关政策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发布公告,制定挂网采购文件,组织开展挂网工作。挂网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由联采办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分批与符合挂网条件的生产企业议价确定,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统一议价结果。

(四)约定采购量比例

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由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按要求准确报送上一年度的实际采购量,药品、一般医用耗材根据全省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总量的70%确定约定采购量,高值医用耗材根据全省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总量的50%-70%确定约定年度采购量,进行带量采购。

(五)采购周期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医疗机构每年与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购销合同。

三、采购和配备使用管理

(一)签订购销协议。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中选(挂网)价格,与中选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需在合同中明确采购数量,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采购任务。合同签订后,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不得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二)保障质量和供应。中选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可自行配送也可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流通企业进行配送(不超过3家),确保全省尤其是边远地区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的供应。采购周期内,中选生产企业要无条件满足青海市场的供应,确因不可抗力,要及时报告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供停产情况;若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由备选企业供应,中选生产企业视为失信行为,加入失信黑名单,取消该企业在我省所有品种中选(挂网)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三)落实招采合一,确保使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药事委员会审核及配送企业未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采购数量,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

(四)加强配送和验收管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按规定从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严禁集中采购平台外采购等违规行为。配送企业将药品、医用耗材送达后,医疗机构要及时验收入库,并在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确认操作。配送企业要根据医疗机构下达的采购订单,及时配送药品、医用耗材,不能按照订单需求及时配送,或连续6个月配送率未达到95%的,取消该企业在我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的配送资格。

(五)规范药品配备使用。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推动优化用药结构,加强用药目录管理和规范,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发挥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90%、80%、60%。

四、结算支付

(一)推行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充分发挥医保支付标准的杠杆作用,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医用耗材,在我省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未中选的仿制药和同一品种的医用耗材,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差异较大的,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医保支付标准,通过制定配套政策措施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支付。对违反规定不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为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确保货款及时结算,配送企业按照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每月下达的订单及时进行配送,药品、医用耗材经医疗机构验收入库并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中确认后,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由医保经办服务机构直接与配送企业结算,挂网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进行货款结算。医保经办服务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按月对挂网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费用进行结算,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货款从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医保经办服务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年度医保费用结算及清算时,同步完成所有药品、医用耗材费用的结算及清算工作。

五、建立考核约束机制

(一)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改革。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医保经办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降低其运行成本,为公立医院改革腾出空间。

医保部门制定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完成约定采购量及有关规定且经考核合格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因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费用下降而降低其总额控制指标,对实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付费的,不因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费用下降而降低其支付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带量采购产生的医保结余资金,经考核合格后,按一定的比例奖补给公立医疗机构。通过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等多种方式腾出空间,在总体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稳妥有序优化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医学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

(二)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建立约束机制。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的监测分析,并定期通报。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的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绩效考核、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从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的医务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完成中选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量的公立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总额额度,并按管辖范围,由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医疗机构,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给予严肃处理。

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使用指南,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研究审议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药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部署重点任务,确保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临床需求。

(二)压实主体责任。为确保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达到降价格、促改革的目的,医保、医疗、医药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协调联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制售假劣产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产品在我省市场有序流通。

(三)做好风险防控。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发现和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有效应对,提出相应措施建议,并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确保集中采购平稳有序实施。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情应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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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19〕5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将《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18日




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中的主体地位,并落实主体责任。

第三条 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统筹兼顾、放管结合的新机制。

第四条 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综合治理,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参与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六条 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管理、考核的所有公告、信息均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实行由省、市(州)、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三级分工负责、层层考核。

第八条 采购工作要求

(一)必须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除国家特殊管制药品外,杜绝平台外违规采购行为。

(二)优先选择能够实现“两票制”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合理控制流通企业数量,提高配送集中度。

(三)结合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实际,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中遴选药品、医用耗材,及时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并严格执行。

(四)认真核对配送企业配送的药品,近效期的药品和非集中采购平台中标药品,一律不允许验收入库。药品、医用耗材验收入库后,需按时在集中采购平台及时进行入库操作。

(五)鼓励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建立医联体(医共体)内药品、医用耗材统一采购,形成医联体(医共体)内处方流动、药品共享与配送机制。

第九条 使用工作要求

(一)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按药品采购金额计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应不低于80%;二、三级公立医院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应不低于50%和25%。

(二)要优先选择和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对于纳入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省际联盟药品价格谈判和定点生产的药品应当依临床需求合理使用。

(三)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做好处方点评工作,建立不合理用药处方点评、医嘱评价和医生约谈、通报公示制度。

(四)建立仿制药合理用药公示制度,每季度汇总、上报一次仿制药采购使用监测情况,同时,汇总、上报原研药使用情况,开展仿制药临床用药指导、评价,及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五)结合临床需要,调整优化药品尤其是短缺药品的库存,合理储备常用低价药品、临床急抢救药品、传染病治疗药品等,制定短缺药品供应预案,设立短缺药品库存量预警线,及时采购增加库存。

第十条 配送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认真核对票、货、账品种数量和金额情况,做到票、货、账一致。

(二)加强对生产、流通企业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和配送行为的监管,全年药品、医用耗材综合配送率应达95%以上。

(三)在配送活动中发现企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调查核实后,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记入不良记录,取消配送资格。

1.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的;

2.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产品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与中标目录或订单不一致,企业不予更换的;

3.以非中标品种替代中标品种配送,或提供不合格品种的;

4.不按“两票制”规定提供销售发票和随货同行单的;

5.擅自以高于中标价的价格供货的;

6.擅自向医疗机构收取配送费、包装费等各种费用的。

第十一条 货款结算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在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评价、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惩戒,并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工作要求

(一)在确定采购品种后需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依法依规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

(二)合同双方必须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三)执行带量采购的药品,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期内完成上报的药品采购数量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通过国家谈判、省级联盟谈判和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釆购价格,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组织任何形式“二次议价”。

第十四条 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医疗机构不得接受企业任何形式的耗材捆绑设备销售行为,加强药品、医用耗材釆购部门廉政制度建设,增强廉洁自律意识,防范和杜绝各种廉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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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考核办法(试行) 2-2



第三章 考核与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医疗机构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市(州)、县定期分级考核工作机制,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对医疗机构的釆购和使用情况按季度通报,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日常督导检查、上报数据和网上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的方式,按季度、年分项考核,每季度考核按季度考核指标计算分值,年度考核按年度考核指标计算分值,年度考核总分值按季度考核平均分值与年度考核分值相加计算。评分指标由季度考核指标和年度考核指标组成,具体考核指标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季度考核指标及分值(50分)

1.釆购和使用情况(45分),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规范采购(15分)、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15分)、短缺药品监测(15分)。

2.配送情况评价(5分),监管配送企业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情况。

(二)年度考核指标及分值(50分)

1.釆购价格执行情况(5分)。

2.合同管理情况(5分),合同签订情况及合同中是否明确“两票制”规定和是否签订《廉洁购销合同》。

3.短缺药品监测情况(10分),制定短缺药品供应预案,优化短缺药品库存,汇总上报年度短缺药品清单。

4.合理用药监控情况(10分),仿制药和原研药使用监测,开展临床用药指导、评价,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5.“两票制”执行情况(5分)。

6.货款结算情况(15分)。

(三)医疗机构发生药品和医用耗材釆购、使用方面的严重违规、违法事件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当季(年)度为零分。

第十七条 具体考核分值评分标准

(一)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平台釆购情况(15分):全部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平台釆购记15分。

通过举报、实地检查及网上监管方式,发现1次1个品规违规釆购扣3分,扣完为止。

(二)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情况(15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达到规定比例、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记15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低于规定指标2个百分点以内扣1分;低于规定指标2个百分点至10个百分点以内依次递进扣分;低于规定指标10个百分点以上不得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优先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而使用替代药品,发现1个品规扣2分。

(三)配送情况(5分):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监管数据统计,配送企业综合配送率95%以下,扣1分;90%以下扣2分;85%以下扣3分;80%及以下扣5分。

(四)货款结算情况(15分):货款支付及时记15分。年度考核抽查医疗机构产品进货发票,并由医疗机构提供回款证明材料。发现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回款的,单次扣5分,扣完为止。

(五)釆购价格执行情况(5分):年度督查发现一次实际釆购价格与招标的釆购价格不符,一个品种扣3分。超过2次不得分。

(六)合同管理情况(5分):釆购周期内必须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年度考核提供本年内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缺少1份扣3分,缺少2份不得分。合同内没有明确两票制相关规定,单个合同单次扣2分,超过3次不得分。

(七)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情况(10分):未制定短缺药品供应预案,扣5分,年度短缺药品清单汇总、上报不准确扣3分、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扣2分。

(八)合理用药监控情况(10分):未按要求开展仿制药和原研药使用监测工作的,扣5分;未建立监测制度,扣3分;未开展临床用药指导、评价、干预不合理用药的扣3分,未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扣3分。

(九)“两票制”执行情况(5分):对“两票制”有效凭证不符合“两票制”有关要求,单个品种单次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采用百分制评分排位办法进行全面考核。依据具体分值分三个档次:8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80分(含)以上为合格,90分(含)以上为优秀。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档次排位,每年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运用如下:

(一)季度综合评分低于40分(季度分值的80%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纳入医疗机构诚信不良记录。

(二)将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公立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并纳入医保定点考核范围。

(三)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立医疗机构,取消本机构和主要领导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并由同级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或警告;建立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连续两年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或其它违规的,纳入医疗机构不诚信体系并对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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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指标类别
考核
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季度指标50分
采购和使用
情况
药品和医用耗材规范采购
10分
通过举报、实地检查及网上监管方式,发现1次1个品规违规釆购扣2分,扣完为止。
5分
近效期的药品和非集中采购平台中标药品,一律不允许验收入库,发现一个品规扣5分。
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
10分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低于规定指标2个百分点以内扣1分;低于规定指标2个百分点至10个百分点以内依次递进扣分;低于规定指标10个百分点以上不得分;
5分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优先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而使用替代药品,发现1个品规扣2分。
短缺药品监测
15分
依据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数据查询结果进行考核,一次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扣3分;上报短缺药品信息不准确的,一次不准确扣5分。
配送情
况评价
监管配送企业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情况
5分
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监管数据统计,配送企业综合配送率95%以下,扣1分;90%以下扣2分;85%以下扣3分;80%及以下扣5分。
年度考核50分
采购情况
实际采购价格与中标价格一致
5分
年度督查发现一次实际釆购价格与招标的釆购价格不符,一个品种扣3分。超过2次不得分。
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情况
合同中是否明确两票制规定
5分
年度考核提供本年内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缺少1份扣3分,缺少2份以上不得分。合同内没有明确两票制相关规定,单个合同单次扣2分,超过3次不得分。
短缺药品监测
优化药品库存,合理储备短缺药品,制定短缺药品供应预案,汇总报送年度短缺药品清单。
10分
未制定短缺药品供应预案,扣5分,年度短缺药品清单汇总、上报不准确扣3分、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扣2分。
合理用药监控
仿制药和原研药使用监测,开展临床用药指导、评价,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10分
未按要求开展仿制药和原研药使用监测工作的,扣5分;未建立监测制度,扣3分;未开展临床用药指导、评价、干预不合理用药的扣3分,未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扣3分。
“两票制”执行情况
符合“两票制”的有效依据
5分
对“两票制”有效凭证不符合“两票制”有关要求,单个品种单次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货款结算
回款天数
15分
年度考核抽查医疗机构产品进货发票,并由医疗机构提供回款证明材料。发现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回款的,单次扣5分,扣完为止。
一票否决
医疗机构出现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方面严重违规、违法事件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当季(年)度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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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规范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3〕5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医用耗材规范采购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高采购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采购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为采购主体,均应参加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挂网采购工作,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产品范围。

  1.药品范围。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医疗机构制剂均属我省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特殊管制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品)除外。

  2.医用耗材范围。全面对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纳入我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数据库的所有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均属于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

  二、强化落实集中采购各项要求

  (一)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凡是纳入集采范围内的产品,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在招采子系统进行网上采购,严禁网下采购行为。遇突发事件、疫情等特殊情况的,医疗机构可暂时网下采购,且须自采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同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需明确采购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等信息),逾期备案的视同违规采购。未在我省平台挂网的产品,医疗机构临床确有需求且无可替代的,医疗机构可与生产经营企业议价采购,并按规定及时(7个工作日内)、规范、如实向同级医保部门进行备案,同时由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中提出产品使用需求,生产企业在招采子系统申请挂网,产品挂网后,医疗机构需在1个月内将线下采购的产品在系统中进行补录,并严格从网上进行采购,未将线下采购产品补录到招采子系统的视同违规采购。若招采子系统中已有同品种、同类产品挂网的,医疗机构需从网上采购挂网产品,不得进行临时采购。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上采购数据与实际入库产品比对监测制度,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须尽快完成医疗机构HIS系统与招采子系统的对接,做到网采信息与实际物品及价格匹配一致,避免线上线下“两张皮”,确保实际入库产品“有迹可查”,持续提高网采率,实现“应采尽采”。

  (二)加强挂网产品的价格监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产品外,应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结合临床实际和市场供应情况,与挂网生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议价时需参考招采子系统中同地区其他医疗机构同类产品的价格,确保同地区相同品种产品采购价格一致。

  1.挂网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和中成药挂网价格管理。招采子系统对直接挂网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和中成药提供全国现行三省最低采购价(或全国现行最低采购价),并动态调整。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三省采购价的均价(或全国现行最低采购价)。对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短缺药品、易短缺药品品种实行直接挂网,医疗机构应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同期全国各省实际采购价格与其议定采购价格,并随市场变化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费用负担,医疗机构在确保临床救治及质量、供应等因素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同品种或同类产品中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原则上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或同类产品主流价格。

  2.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医疗机构制剂挂网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应参考招采子系统的挂网价格,优先选择质优价宜的产品,同品种不同企业存在较大价差时应进行经济性论证评价,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费用负担。

  3.医用耗材挂网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参考我省招采子系统挂网采购价格(或生产企业申报的参考价),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优先选择质优价宜的挂网产品。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本单位的历史采购价格、我省招采子系统的挂网价格和同功能属性产品的价格,并确保采购价格真实有效,严禁采购价格“不上网、不公开”行为。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挂网产品价格的日常监测和监管,加大相同区域医疗机构相同产品采购价格的监测,确保相同区域医疗机构相同产品的采购价格保持一致。对价格异常上涨的产品要求医疗机构及时书面上报省医疗保障局,严防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更改规格包装等“改头换面”涨价行为,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挂网药品价格省间查询系统,对价格异常的企业及时开展函询约谈提醒,纠治不当价格行为。

  三、细化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各项要求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3〕68号)精神,合理准确申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需求量,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充分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支撑作用,优先推荐选用中选产品,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处置方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要认真落实县、乡、村药品耗材“五统一”采购使用管理,结合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需求,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与生产企业统一签订采购协议,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切实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及时、供应充足,满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四、严格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境外总代理企业,下同)应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与医疗机构确定挂网品种合理的采购价格,鼓励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至合理范围,保质保量供应。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是保证中选药品、医用耗材供应第一责任人,应和配送企业强化供应配送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对存在异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能按要求保证供应的企业,严格按照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和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处置。

  五、建立完善监测通报和多部门联动处置机制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应完善常态化监测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情况,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联动处置。

  (一)完善信息平台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作用,重点监测网采率、异常采购价格涨价、中选产品进院情况、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非中选产品采购情况等,监测违规线下采购、不及时确认收货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或苗头。

  (二)建立医疗机构执行情况提醒、通报制度。对网采率低、高价产品用量大、采购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甚至不报量仍大量采购非中选产品,以及违规线下采购、不及时确认收货的医疗机构,适时进行通报,公开曝光,限期整改。

  (三)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对存在上述问题且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约谈督导,情节严重的,应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处置。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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