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福建省对灵芝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食品安全监管方案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福建省食品行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福建省实际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试点生产安全监管 (一)明确试点产品类别。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当按照传统加工和食用方式生产试点物质产品,以茶叶(代用茶、调味茶)、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干制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等食品类别提出试点申请,原则上试点产品不得委托加工。 (二)强化风险把控能力。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达到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销售额或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技术装备与工艺,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对试点物质的开发研究、风险防控等具有扎实基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并有效运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试点物质的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确保试点物质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真实、可靠、可溯源。 (三)切实落实试点生产主体责任 试点企业应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试点物质生产经营过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保证食品安全。 1.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试点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3.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试点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问题产品,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严格进货查验。试点企业应当查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针对试点物质制定严格的进货查验标准,并对每批试点物质原料开展入厂检验,使用的试点物质、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配料与试点物质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产生有害化学反应。严禁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试点物质原料。 5.加强过程管控。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对试点物质的原料验收、配料、添加量等重点内容严格把控,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严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合理规划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试点物质与其他非试点物质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共线生产;如无法避免,应当制定严格的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做好生产线清洗消毒和仓储管理工作,避免交叉污染。 6.严把出厂检验关。试点物质生产者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具备对试点物质标志性成分的自主检测能力,原则上对每批产品进行全项目自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7.实行产品备案。试点企业应当将试点产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设区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规定,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信息。企业备案的标签应当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标签标示应当在显著位置标示“该产品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产品”、试点物质添加量、不适宜人群、食用量等内容。 二、全面加强试点经营安全监管 (一)全面落实销售主体责任 1.落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入场试点物质产地证明文件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可追溯凭证等证明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严禁不符合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定期对经营状况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加强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利用第三方冷库贮存的,应当索取查验第三方冷库的备案信息。 2.落实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从事试点物质的销售者具备与其销售的试点物质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设备设施,切实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食品安全自查要求,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试点物质。从事试点物质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建立试点物质销售记录制度。 (二)全面落实餐饮服务主体责任 1.落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制度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严格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严把原辅食材购进质量安全关、严把餐饮加工制作关、严把餐饮具清洗消毒关、严把环境卫生控制关,定期开展自查自纠,保证提供的餐食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要求。 2.严格试点物质原料进货查验。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试点物质,严格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可溯。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3.强化原料贮存及加工制作过程管控。试点产品应单独存放,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原料,有明确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的,应按照保存条件和保质期贮存。保存条件、保质期不明确的及开封后的,应根据食品品种、加工制作方式、包装形式等针对性的确定适宜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并应建立严格的记录制度来保证不存放和使用超期食品或原料,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严格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加工试点产品,严格按照标签标识要求把控试点产品添加范围和添加量。 4.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结合经营实际,全面分析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和风险点,将试点产品管理纳入自查清单,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立即停止经营,采取公告或通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相关供货者停止生产经营。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规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