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卫规〔2021〕2号
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5号令)、国家卫生健康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我省制定了《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
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5号令)、国家卫生健康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坚持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管与评价。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发育及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心理行为指导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健康教育。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原料控制、操作加工、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托幼机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禁止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卫生保健设施及人员配备
第八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第九条托幼机构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条 托幼机构必须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市(州)级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必须设立卫生室,并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管理。卫生保健人员包括托幼机构卫生室医师或护士、保健室专(兼)职保健员。托幼机构卫生室医师必须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基本心理行为咨询指导等技能。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日托每1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日托150名儿童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招收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按照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全托50名儿童以下可设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幼机构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知识专业培训及考核。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隔离、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伤害预防、心理行为咨询指导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离开保健员岗位2年后再从事保健工作,需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食堂必须办理有效证照,配备专人管理食品安全。
托幼机构餐饮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应当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章 卫生保健工作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主要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能力,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建立营养管理制度。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1~3月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营养分析;保证为儿童提供合理均衡的营养膳食。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条件的母婴室和配乳室。
(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早期教育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增强儿童体质及抗病能力。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坚持晨检、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对每一位在托(园)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内容主要有:入托(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体检表、预防接种记录、患病情况登记等。建立因病因故缺勤儿童登记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迅速处理。
(五)做好儿童多发病、常见病的预防工作,建立体弱儿、肥胖儿及身材矮小儿童的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加强对行为异常儿童的特殊护理和个别教育。
(六)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
(七)协助落实国家计划免疫工作,在儿童入托(园)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明,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有资质的接种单位补种。同时要做好传染病的管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八)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为儿童提供整洁、优美的活动环境。
(九)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措施,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十)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监护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增加儿童的自我保健技能,培养其健康的卫生行为习惯。
(十一)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定期举办形式多样的家园联系活动,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家长意见,让家长了解卫生保健及科学育儿知识。
(十二)建立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及时进行资料的登记、汇总与分析,定期向妇幼保健及相关机构报告有关资料。
(十三)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卫生应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