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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江西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江西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提升赣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和品牌,推动中药材产地加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促进中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中药饮片用于生产的产地趁鲜切制中药材(以下简称鲜切药材)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鲜切药材)的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产地趁鲜切制中药材(鲜切药材)”的范围是指按照传统加工方法将采收的新鲜中药材切制成片、块、段、瓣等,虽改变了中药材的外观形态,但未改变中药材的性质,且减少了中药材干燥、浸润、切制、再干燥的加工环节,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中药材质量的产地加工方式。
(二)鲜切药材品种的属性
鲜切药材为中药材来源范畴,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采购具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加工企业生产的鲜切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
(三)鲜切药材的标准
鲜切药材的基原和质量(形态除外)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的相应规定。
二、鲜切药材品种的管理
(一)鲜切药材实行目录管理
列入我省鲜切药材品种目录的中药材,原则上以我省道地、特色、有较大规模种植和产地加工传统,适宜趁鲜切制,且有依据支持趁鲜切制对质量无不良影响的优势品种。中药基原混乱,趁鲜切制后容易掺入伪品的中药材,不宜列入我省鲜切药材品种目录。
(二)鲜切药材目录制定
鲜切药材品种由产地加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政府研究提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组织专家对有关市、县级政府提出鲜切药材品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遵循传统加工习惯,按照保证质量、利于储存、便于运输的总体要求,制定鲜切药材品种目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药监局按照鲜切药材品种的类别组织制定加工指导原则。鲜切药材品种目录及其加工指导原则通过省药监局官方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职责任务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省药监局负责统筹推进鲜切药材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鲜切药材品种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指导有关市、县级政府加强对鲜切药材的种植、加工等管理,强化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鲜切药材生产中药饮片行为的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保障鲜切药材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2.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购进鲜切药材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GMP等有关规定处理,发现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发现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3.各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中药材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及时将本指导意见的内容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产地加工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政府
1.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卫生健康(中医药)、生态环保、财政等部门各负其责的鲜切药材管理工作机制,明确鲜切药材种植、产地加工管理的牵头部门。
2.制定辖区内鲜切药材种植、采收、产地加工等管理工作方案。
3.制定科学的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
4.加强管理和指导,规范鲜切药材的种植、采收、加工等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地加工企业,及时取消其加工鲜切药材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5.建立辖区内统一的鲜切药材信息化追溯平台,为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等提供信息化服务,并与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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