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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发展若干措施(黔卫健发[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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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4 15: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黔卫健发〔2022〕6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现将《贵州省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医保局  省中医药局
                                                                                                   2022年6月27日


贵州省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家《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我省《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相关措施落地,推动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提升机构养老的服务质量,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设置

(一)支持养老机构举办突出医养结合专业能力的医疗机构。研究制定贵州省一级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等地方标准,推动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民政部门)

(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举办养老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民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需根据养老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养老服务区应设置在独立建筑或建筑分区内,严格实行分区管理。(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其自身或者分支机构(含投资设立)开展养老服务的,视为公办养老机构。厘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基本和非基本项目,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按照《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有关规定执行;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原则上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核定,或者通过委托协议确定。(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四)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具备服务能力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在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依法依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医疗服务站点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人员、财务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民政部门)

(五)积极推广“两院一体”模式。鼓励新建或改建的乡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已建乡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同址或邻近建设的,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通过搬迁、置换等方式实现同址或邻近设置。(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六)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七)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涉及同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实行“一个窗口”办理。(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提升医养签约服务质量

(八)推动医养签约服务全覆盖。未设置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与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方便就近、需求匹配、互惠互利等原则开展签约合作。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多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合作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并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履约尽责。(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九)明确医养签约服务内容。养老服务机构要为协作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协作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就医便利。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型和资质等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可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提供就医便利,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医疗护理服务、中医药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家庭病床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服务、双向转诊服务、药事管理指导、专业培训、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防控指导、远程医疗服务等。(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

(十)明确医养签约服务方式。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医务人员上门,也可根据需求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服务站点或门诊部,派驻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运营、护理型床位托管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

(十一)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明确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畅通双向转诊渠道,确保预约转诊者优先诊疗、住院,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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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医养签约费用

(十二)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由基本医保支付。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参保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为医保定点机构的按照医保规定支付,个人支付部分由老年人自行支付。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保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各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

(十三)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向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拨付经费。其余部分,由签约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十四)协商确定服务合作费用。养老服务机构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入住老年人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量、医疗卫生服务人员职称及机构间距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设施设备支持等因素,结合提供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等,协商确定服务合作费用。(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十五)规范合作经费的使用分配。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收入的合作经费,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统一管理,分配适当向从事医养签约服务人员倾斜。合作经费应单列备查账管理并依法接受检查监督。(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

四、强化医保政策支持

(十六)加快受理医保定点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各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十七)不断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逐步新增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厘清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各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十八)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特点,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积极探索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责任单位:各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五、强化医疗政策支持

(十九)推动医疗资源共享。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探索推动医联体内医学影像中心、检查检验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与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资源共享,医联体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转诊老年患者就诊提供绿色通道。鼓励通过专家门诊、远程诊疗、对口帮扶等方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医养结合机构。将养老机构内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分级诊疗体系,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二十)支持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开展相关医疗卫生服务。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并报省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可向具备服务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购买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项目,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与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和健康服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并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考核。辖区内符合条件开展医养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二十一)推进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信息化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全省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将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国家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申报范围。(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二十二)允许第三方提供医技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涉及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疗消毒供应、医学营养等服务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有关服务协议可作为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二十三)强化医养结合机构内老年人用药保障。落实长期处方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可为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医联体内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师通过现场指导或远程方式,指导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提高合理用药水平,重点为签约服务的慢性病患者提供用药指导。(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

(二十四)探索医养结合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医养结合机构应严格区分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建立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互转制度。当养老床位老年人需住院治疗时,应经内设医疗机构医师评估后方可转至医疗床位接受相应的医疗服务,必要时及时联系上级医疗机构转诊治疗。经治疗后好转或痊愈,或经治疗后病情平稳,经医师评估后可转回养老床位。(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

六、支持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服务


(二十五)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适当放宽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执业地点的数量限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到与其建立医联体并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业,不需要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二十六)明确从事医养结合服务人员相关待遇。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省、市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或分支机构(含投资设立)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县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的经历,视同基层服务经历。(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七)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人才培训。各县(市、区)明确县域内1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医养结合服务支持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医养结合机构开展疾病预防、疾病诊疗、康复护理、慢病管理、疫情防控等培训。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集中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院校与医养结合机构共建虚拟仿真实训基地,面向学校、医养结合行业提供培训服务。(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投入支持

(二十八)建立省、市、县各级医养结合会商机制和工作调度机制。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老龄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推进医养结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同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报请政府研究。(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老龄办〕)

(二十九)落实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持医养结合服务政策。支持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建设医养结合机构,对于双方建设且符合《贵州省敬老院装修和改造提升指南(试行)》《贵州省老年养护楼装修和改造提升指南(试行)》要求的医养结合机构,统筹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支持,符合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要求的,统筹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三十)强化医养结合项目支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后,重点扶持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有发展潜力、能带动全局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医养结合项目,给予相关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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