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黔卫健发〔2022〕6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现将《贵州省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医保局 省中医药局
2022年6月27日
贵州省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家《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我省《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相关措施落地,推动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提升机构养老的服务质量,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设置
(一)支持养老机构举办突出医养结合专业能力的医疗机构。研究制定贵州省一级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等地方标准,推动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民政部门)
(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举办养老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民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需根据养老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养老服务区应设置在独立建筑或建筑分区内,严格实行分区管理。(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其自身或者分支机构(含投资设立)开展养老服务的,视为公办养老机构。厘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基本和非基本项目,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按照《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有关规定执行;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原则上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核定,或者通过委托协议确定。(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四)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具备服务能力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在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依法依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医疗服务站点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人员、财务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民政部门)
(五)积极推广“两院一体”模式。鼓励新建或改建的乡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已建乡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同址或邻近建设的,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通过搬迁、置换等方式实现同址或邻近设置。(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六)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七)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涉及同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实行“一个窗口”办理。(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提升医养签约服务质量
(八)推动医养签约服务全覆盖。未设置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与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方便就近、需求匹配、互惠互利等原则开展签约合作。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多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合作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并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履约尽责。(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九)明确医养签约服务内容。养老服务机构要为协作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协作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就医便利。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型和资质等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可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提供就医便利,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医疗护理服务、中医药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家庭病床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服务、双向转诊服务、药事管理指导、专业培训、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防控指导、远程医疗服务等。(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
(十)明确医养签约服务方式。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医务人员上门,也可根据需求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服务站点或门诊部,派驻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运营、护理型床位托管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
(十一)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明确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畅通双向转诊渠道,确保预约转诊者优先诊疗、住院,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