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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反腐下,了解下学术会议是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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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3 09: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磅!卫健委释放积极信号,学术会议获得正名!

为期一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启动以来,对当前医药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学术交流、经验分享,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卫健委释放积极信号,学术会议获得正名

近日,在南京的院长论坛上,卫健委医疗应急司司长郭燕红以“把稳政策基调,推进医药腐败集中整治”为主题发表了讲话。其中提到,反腐要“集中突破,纠建并举”,聚焦两个“关键”,要与医药界辛勤付出、无私奉献的绝大多数分开,不能与医务人员的正常收入混为一谈,不能随意打击医务人员参加正规学术会议的积极性,不得随意夸大集中整治工作的范围。郭司长的讲话传达了积极的信号,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医药行业的学术会议是学术交流、经验分享、促进医药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支持和积极鼓励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的医疗活动。需要整治的是那些无中生有、编造虚假学术会议的名义,进行违法违规的利益输送,或者违规瓜分学术会议赞助费的不法行为。

当前,反腐调查的重点是什么?

调查的重点可以从医疗腐败案件中呈现的四个特征中看出:

聚集在医疗机构:医院占总数的77.4%,三、二级医院占83.5%;

聚集在招采领域:器械采购占36.7%,药品采购占30.3%,耗材和试剂采购占15.6%;商业贿赂、回扣和欺诈骗保是主要表现形式;

聚集在关键岗位:行政部门前三是采购办、药剂科、财务处;临床前三科室为骨科、普外科、心内科;

聚集在“关键少数”:腐败问题聚集在决策环节(机构负责人)、使用环节(临床科室负责人)和采购环节(采购部门负责人)。(百家号“亚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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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4 09: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宗旨】本指南旨在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合规地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并收费,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予以提示。

【行业协会商会定义】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收费类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基本原则】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开透明,是指充分保障会员及其他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平等自愿,是指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综合监管】市场监管、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行综合监管。

【配合调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投诉举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会员反映的收费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企业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专栏等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降费】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社会反映较强的收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

【收费公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信息,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或了解相关信息,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收费信息公开范围应当覆盖本行业协会商会活动地域。

【禁止价格欺诈】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收费知情权,在收费前要充分做好告知义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

第二章 会费

【会费通则】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可以按年度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用于保障行业协会商会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列入行业协会商会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同一会费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实行浮动会费。

【会费票据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应当设立专账管理,并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会费公开】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行业协会商会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禁止强制入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禁止多头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向非会员企业或者个人收取会费。不得采用“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通则】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收费政策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票据使用】行业协会商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政府委托事项】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行政机关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相关工作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借机向经营主体收取费用。

【强制性培训】行业协会商会经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定培训,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财政经费予以保障。确需收费的,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职业资格考试】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考前培训并收取费用。

第四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通则】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于经营者,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修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统筹保障会员和服务对象的权益,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禁止利益关联】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委托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纳入行业协会商会账户,不得由利益相关的个人或企业侵占、私分和挪用。

【强制服务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服务并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行政资源等方式强制服务并收费,相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发文,或者借助行政机关会议纪要等方式,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行业协会商会有偿服务;
(二)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借机向经营主体收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费用;
(三)通过行政机关违规设置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前置条件等方式,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哄抬价格】行业协会商会不得捏造、散布本行业、上下游行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等涨价信息,直接或间接推动本行业内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囤积居奇】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或者引导会员或者本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价格串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为同行业的经营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充分尊重行业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得通过会议、论坛、通知、规则等方式组织行业内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电子政务平台】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发建设的电子政务平台,是行政机关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相关建设、运营、维护等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电子政务平台使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行政审批技术性服务,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转嫁给经营主体。

【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时间、内容、标准、成果,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专业化、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并留存好服务记录。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提供同质化严重、与公开信息高度雷同的非原创性内容。

【开展培训】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培训活动应当按照弥补成本、略有盈余、自愿参加的原则,紧贴业务工作实际和培训对象需求,制定培训方案,保证培训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培训服务和收费要质价相符。

【举办展览】举办会展、展览、展销活动应当以促进行业发展、扩大会员影响力、提供对接平台或销售渠道等为目的,收取的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不得大幅超出费用支出,不得借助行业影响力强制收费,不得借机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变相收费。

【销售报刊】销售刊物、报纸、书籍等,应根据出版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不得以专利、知识产权为名或借助行业影响力等过高定价,不得强制会员付费订购。

编印的内部资料不得刊登广告,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费用,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

【会议论坛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并收取费用。

【委托合作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主导和监督,不得仅以转包形式赚取差价,不得向承办方或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制定标准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应当由有意向共同编制的企业自愿报名参加。所需费用由参与编制的企业自筹,专款用于标准编制,不得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

【资质认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资格考评、资质认定、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等活动,应当以实质性考核、检测、鉴定、认证为依据,真实、客观进行评价,不得开展无实质性服务的“买证卖证”活动。

行业协会商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提供部分服务的,应当严格把关第三方服务质量,不得只收费而规避主体责任。

【继续教育】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修习学时维持证书有效性的,应当明确认可学时的其他方式,不得强制会员只接受行业协会商会自身举办的继续教育,不得独家经营、过高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在通知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要以培训成本为基础,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降低培训对象负担。

【评比达标表彰】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行业协会商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不得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分支机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五章 其他收费

【捐赠赞助】行业协会商会接受捐赠和赞助,应当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不得以捐赠、赞助名义强行摊派或进行利益输送等不当牟利活动。

【保证金】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自律管理,向会员收取自律保证金、押金等,应当专账管理,相关资产及其利息属于会员所有,不得挪作他用。行业协会商会应制定自律管理办法,约定保证金、押金等扣除方式。会员退会或按照约定应当返还时,相关费用应当全额退还。

第六章 违规处理

【会费违规情形】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规范,并移交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或阻碍会员退会;
(二)会费标准未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对同一会费档次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四)会费实行浮动会费;
(五)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总部和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
(六)采用“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收取会费;
(七)未明确会费保障的会员基本服务项目;
(八)属于会员基本服务项目采取其他形式重复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行业协会商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责令整改规范,并退还多收费用。

(一)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提供行政事业性服务而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五)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经营服务性收费违规】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法收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依法进行处罚。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并借前述活动向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二)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费用;
(四)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
(六)组织行业内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责令行业协会商会整改规范,并退还多收费用。
(七)利用行政权力、行政资源强制服务并收费;
(八)对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九)接受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开展强制性法定培训、提供行政审批技术性服务、建设或维护电子政务平台等事项,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或个人承担;
(十)提供的咨询、培训等服务质价不符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十一)举办展览、销售出版物等随意定价、过高收费,强制会员参加或购买;
(十二)开展资质认定、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等活动时无实质性服务;
(十三)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
(十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独家经营、过高收费;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规范,并移交民政部门处理。
(十五)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时,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十六)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或者协办的,向承办方或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十七)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仅以挂名方式参与并收取费用;
(十八)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包或委托与行业协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实施;
(十九)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其他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其他费用,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一)强制会员提供捐赠或赞助;
(二)违反自律管理办法扣除保证金、押金,或不按约定返还保证金、押金及其利息。

第七章 附则

【施行日期】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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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8 21: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医学会议活动“回暖”,反腐风暴下“学术营销”如何走向全面合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季媛媛 上海报道随着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全面铺开,医药领域生产、供应、销售、使用、报销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少数”成为此次集中整治的“风暴眼”。

特别是医药购销环节因“带金销售”、利益输送等问题而广受诟病。医药反腐工作启动后,国内各地医院都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行动,要求医务人员对于学术会议、专家讲座、患者教育等产生的费用要“合规透明”,杜绝参与一切“为企业背书”、“为产品站台”、“为营销服务”的相关活动。

受此影响,8月初国内有不少医学类学术会议或论坛被迫延期或暂停。8月15日,国家卫健委在公开发布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问答中表示,“我们注意到媒体反映一些学术会议在医药领域反腐的形势下,宣布暂停、延期,但同时我们也了解到一些学术会议正常进行、未受影响。医药行业的学术会议是学术交流、经验分享、促进医药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的重要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是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的。需要整治的是那些无中生有、编造虚假学术会议的名头,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或者违规将学术会议赞助费私分的不法行为。”

随着国家层面明确表态支持规范的学术会议开展,目前各种医学类会议或活动的热度又重新升温。据公开信息披露,近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药学会等行业权威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公布了最新时间。例如,由中国药学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中国药科大学、江苏省药学会承办的2023年中国药学大会,将于2023年9月8~10日在南京召开;由中华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主办,重庆市医学会、重庆市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承办的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年会-2023(第二十四次全国呼吸病学学术会议)定于2023年9月13~17日在重庆市召开;中华医学会第二十三次全国物理医学与康复学学术会议定于2023年9月7~10日在上海市召开。

对此,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医药圈紧张情绪有所缓解。对此,有券商医药行业分析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上个月不少临床专家对于哪些学术活动可以参加,哪些不能参加尚不明确,大多数专家的心态都是小心谨慎,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医药企业也因担忧“学术探讨”涉嫌违规违法,不敢轻易邀请专家参与,这也使得不少原本已定的会议无奈被暂停或延期甚至取消,这一现象需要被打破。毕竟,高质量的学术会议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医生对于疾病诊治新知识、新技术的更新是离不开正常学术活动交流的。学术会议是医药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的重要手段。医药反腐有助于行业回归到良性发展的轨道,有助于医药企业规范推广,促使行业进步。不过在此过程中也需要严控学术会议的中间环节,杜绝不合规的现象出现。”上述分析师说。

规范开展学术会议

对于医疗学术会议的规范化问题,此前国家卫生健康委明确表示,需要整治的是那些无中生有、编造虚假学术会议的名头,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或者违规将学术会议赞助费私分的不法行为。

在谈及学术会议可能会产生的违规问题时,北京大健康法商团队负责人邓勇教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药企通过学术会议对医疗机构进行“学术营销”的方式大致分为支付会议期间旅游费用和以赞助为名义直接支付财物两种,它所带来的危害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加重企业经营成本,导致研发成本压缩;另一方面,提高药品价格成本,导致患者负担加重。

学术营销费用一直是药企重要开支项目。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医药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5至2017年仅有12家企业连续三年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0%;2018年被调查的77家药企,总销售费用高达2400亿元,其中大多为会议费、业务宣传费、学术推广费等。

而从最近“终止”IPO进程的汉王药业招股书中也可见一斑。招股书披露,汉王药业市场开发费用的主要构成是推广会议费,2020年至2022年占比均在8成左右,推广会议费根据会议规模将推广会议分为区域推广会和科室会。

招股书中明确,从平均参与人次和平均花费看,其区域推广会场均人次在36至43人/场,场均费用为7.67~9.49万元/场,科室会场均人次在13至14人/场,场均费用在0.93~1.22万元/场。同行业公司区域会议场均人次在37至99人/场,场均费用在4.61~24.92万元/场,科室会场均人次在13至34人/场,场均费用在0.67~6.68万元/场。

对此,邓勇进一步指出,高昂的销售费用被计算为药品成本,推动药品价格上涨;而被列入医保的药品,其上涨的费用绝大部分由国家负担,国家财政压力因此增加;最终,这种压力又被转嫁到患者身上,以致“自付费用是患者不坚持服药的一个关键驱动因素,并与不良的健康结果和更高的医疗成本有关” ,高药价会使得无法承担的患者选择更换处方或者拒绝服药。

但这也并非意味着需要推翻所有学术会议,相反,而是需要加强医疗学术会议的规范化,需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生有从事相关学术活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而政府和医院有为医生提供培训机会的责任。”邓勇指出。

如何做好合规监管?

医疗领域不正之风一直得不到根本扭转的主要原因在于医疗领域法纪松弛,这也要求国家层面在重拳出击、雷霆反腐的同时要加强医院内部纪检监察系统建设,建立专门的法务部,联合医保部门加强对医药购销合同的合规审查,伦理委员会要对医疗行为进行实质性的伦理审查,及时处理不当管理行为、医疗行为。

在此方面,邓勇建议,一方面,需要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作用。正确认定受贿行为,对涉事人员适用资格刑,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专门法律。例如,应制定一部完整详细的《反商业贿赂法》,以有力依法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对行贿受贿双方,都进行有力的威慑和惩治;并针对中外药企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倒逼药企加强自身管理。

另一方面,通过科学监督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举报人制度,提高财政对医疗机构的资金保障,加强对医学基金会的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正常秩序方面的作用,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例如,随着国家的不断重视以及社会捐款的增加,引入行业协会监督将成为有效的管理方式。企业通过主动邀请行业协会监督会议过程,对会议进行审核,避免为赞助而过多召开会议,和以开会为由进行旅游等娱乐活动,减少医院与药企的直接经济往来。行业协会监督作为一种业内监督,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失信,通过业内制裁来推动企业和医院自觉去维护自身信誉。

此外,医疗机构也应注重自我审查并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加强从业医生的思想建设,医药企业应强化自我管理以规避风险。例如,药企可以借鉴英国《反贿赂法案实施指引》,建立一个内部反贿赂制度,定期对企业所面临的潜在贿赂风险进行评估和公布,并通过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明确告知员工行贿的后果和法律风险,约束员工行为。对于擅自行贿的员工,企业在设有反贿赂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较易区分责任,避免公司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有效保证企业自身的正常运作。

当前医改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医疗这个与百姓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大力反腐,对于捍卫人民生命健康,保障行业风清气正,助力行业长久良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安永大中华区生命科学与医疗健康行业联席主管合伙人吴晓颖日前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医药反腐整治与学术会议的开展是不冲突的,相反,医药反腐可以更好地促进学术会议的规范开展。不过,也需要加强对学术会议的规范化,建议规范的召开学术会议需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与医生的互动行为,包括讲课医生的选择,劳务费的支付等;二是企业自身对会议种类全面监督,包括监督第三方赞助项目,通过设置关键风险指标,尽可能地将管理控制前置;三是,加强全流程的监督机制,包括学/协会准入、赞助费用的公允价值评估、讲者利益冲突调查等全流程管理。

吴晓颖强调,目前,各大药企(外资/国内)对于这次反腐整治的态度是积极的。学术会议的延期或者减少只是暂时的,也是各大医药企业对已开展会议的阶段性回顾复盘。对于已经建立合规体系的医药企业,持续进行定期复盘,实时调整,以确保合规体系的“可适性”,能切实为企业的管理赋能。

“对于正在建立合规体系的企业或者刚刚起步的医药企业,可以借着这次整治的‘东风’,彻底排查企业的风险,借鉴其他企业的经验教训,快速构建合规雏形,引导企业的正向管理和发展。”吴晓颖说。(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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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9 09: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术会议赞助中的商业贿赂

近年来,我国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逐步加强,尤其对于医药领域中的不当销售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打击。自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8]186号)后,各地卫健委纷纷严管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尤其是学术会议赞助这一块。2018年底,黑龙江卫健委发布《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明确,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娱乐性消费及变相学术会议等行为属于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2019年初,广西省卫健委印发相关规定,严禁医务人员参加由药商、医疗设备供应商赞助差旅费的不当学术活动。同一时期,云南省医学会发文,甚至拒绝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提供的一切会议及培训费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学术会议赞助中的商业贿赂问题,以及相关案例的启示。

一、学术会议赞助:商业贿赂的新形式

学术会议作为医学领域的重要交流平台,本应促进学术进步和科研成果的分享。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借助学术会议之名,进行商业贿赂活动,试图通过对医生和医疗机构提供旅游、考察、娱乐性消费等方式,获取商业利益。这种假借学术会议赞助的商业贿赂行为,严重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二、商业贿赂的多样化表现


商业贿赂的手段多种多样,其中在学术会议赞助中的表现尤为突出。医药企业可能以“会务费”“推广费”等名义支付贿赂款项,将贿赂行为隐藏其中,试图影响医院及医生的药品选择。甚至一些企业将产品销售与会议赞助挂钩,通过高额机票、高档食宿等方式,诱使医生选择特定药品。

三、典型案例:揭开学术会议赞助的商业贿赂


案例一:名为会务费,实为贿赂款——泰凌医药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根据沪工商检处字〔2017〕第320201610056号 处罚决定书,泰凌医药在药品推广销售过程中,通过在职医药代表向采购其药品的医院相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给付利益,以促进药品销售。此外,泰凌医药根据医院采购药品的数量核算费用,以“会务费”“推广费”等名义出账后,由在职医药代表以会议赞助、科室聚餐、赠送礼品等形式,给付至医院相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经统计,从2014年至案发,泰凌医药总计向医院相关科室及其相关人员给付利益金额约为5895万元,实际违法所得约为1142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因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对泰凌医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8万元的处罚。

案例二:在学术会议中插入招待旅游——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根据普市监案处字〔2017〕第070201710508号 处罚决定书,执法机构认定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在邀请医院相关医生开展学术会议的过程中外出旅游”。

该公司系意大利凯西集团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为意大利凯西集团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固尔苏和倍优诺药品提供市场推广、咨询等服务,并以此向意大利凯西集团收取市场推广和咨询费用。凯西为提高相关药品在中国市场的销量,在邀请医院相关医生开展学术会议的过程中外出旅游。2014-2016年,凯西邀请各医院相关科室的医生开会旅游,共计花费约50万元。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凯西改正违法行为,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1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三:为参加学术会议的医生提供高昂机票——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违规销售药品案


根据杨市监案处字[2017]第10020161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美施贵宝于2015年8月支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参加“欧洲心脏病学会”往返英国伦敦的商务舱机票费用共计约人民币5万元。其间,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向中美施贵宝采购“福辛普利钠片(蒙诺)”等6种药品,合计价值约人民币77万元。

上海杨浦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中美施贵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依据《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决定责令中美施贵宝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没收药款77万元、再罚款10万元。

案例四:直接向医院赞助学术会议也可构成商业贿赂——泰维康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根据沪工商机案处字[2017]20020171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9月泰维康通过银行转账向苏州某医院提供5万元人民币用于赞助该医院承办的“2014年长三角普外科学术会议”,医院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泰维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泰维康以“会务费”名义入账。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泰维康自赞助上述会议后累计通过苏州地区代理经销商及其下级分销商向该医院销售了大量产品,扣除成本后实际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40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泰维康向苏州某医院支付赞助费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理由如下:第一、泰维康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医院为提高其诊疗水平和医务能力,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开展学术会议等活动,上述活动产生的费用系医院在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本应由医院自行负担。泰维康以“赞助费”的名义代苏州某医院支付相关费用,其目的是通过向医院提供交易以外的利益输送,从而获取额外的交易机会、维护市场份额、维持医院的供销关系;第二,客观方面,泰维康赞助苏州某医院承办的会议,最终支付相关费用,并以“会务费”名义入账,形式上符合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要件;第三,从危害后果看,泰维康的上述行为使泰维康在竞争中获取了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及其他不当利益,并破坏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泰维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80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五:开展虚假学术会议、虚增会议规模

2018年,珍宝岛营收净利双双下滑超过10%,销售费却大涨超三成,这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珍宝岛一年要举办会议、宣传活动超3400场,平均每天达10场,共计花费7.51亿元。有业内人士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不能排除珍宝岛借用会议费等名义,存在给中间环节以返点的可能,“一些离奇会议服务商的出现,或是为做账方便,存在造假嫌疑”。

综上,上述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警惕商业贿赂的隐患。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不能被商业贿赂行为所扭曲。同时,作为从业者,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拒绝和抵制商业贿赂,坚持合法合规的经营模式(知识产权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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