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民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部管社会组织)举办或派员参加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的管理,明确发放和领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的范围和标准,防范廉洁风险,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参照《民政部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结合社会组织实际,作出以下规定。
一、参加咨询、讲课活动
(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管理部管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有关专家咨询、讲课等工作。相关单位商请派员且确属工作需要的,由各部管社会组织根据业务相关性,在统筹工作安排基础上选派人员参加。选派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政策水平、技术背景和专业能力。相关单位直接邀请个人参加的,如以所在社会组织所任职务身份从事活动,个人应当主动向所在社会组织报告,由所在社会组织研究确定是否适合参加相关咨询、讲课工作,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参与。
(二)部管社会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单位有关咨询、讲课活动,严格按分级管理履行审批程序。部管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咨询、讲课活动,需经会长办公会(或同等效力会议)或理事会研究通过;其他负责人(含名誉职务)、副秘书长(副主任)、理事、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含代表机构、专项基金)负责人等参加咨询、讲课活动应当报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参加咨询、讲课活动,应当报社会组织分管负责人批准。
应邀参加国际性咨询、讲课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专家咨询费、讲课费领取
(一)各部管社会组织人员在国家相关规定及本规定明确允许的情形下,从事咨询、讲课活动领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内领取,依法纳税,需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应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二)各部管社会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单位在京外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领取讲课费时,差旅费不得在本单位报销。
(三)除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明确允许的情形外,各部管社会组织人员参加本社会组织主办、承办、协办或作为支持单位的活动,以及本社会组织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
(四)各部管社会组织人员参加个人、企业、社会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一律不得领取出场费或其他类似名义的礼金性报酬。
三、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各单位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命题、组卷、面试、绩效评价、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二)专家咨询费发放范围主要为其他单位人员,不得发放给本社会组织人员。
(三)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按照相应资金渠道的经费管理制度执行。相应资金渠道没有明确规定的,发放标准可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司局级人员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或处级以下人员900—1500元/人·天。会期半天的按日标准的60%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按日标准的50%执行。
2、以信函、邮件等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会议形式的专家咨询标准的20—50%执行。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部级人员,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司局级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四、讲课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讲课费是指各单位为履行本单位职能和开展特定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含专题讲座、学术报告、论坛演讲及其他类似活动)中向邀请的授课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二)各部管社会组织人员不得在本社会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领取讲课费。
(三)讲课费发放参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处级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司局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部级人员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每半天最多按4 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五、发放咨询费、讲课费的财务管理要求
(一)以上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标准,均为税后标准,在发放时应由负责资金支付管理的财务部门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各部管社会组织发放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报酬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据实报销。报销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时,应制作发放登记表,如实填写领取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发放金额等必要信息并由领取人本人签名,发放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归入会计档案。
(三)各部管社会组织组织的各类活动中,一律不得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发放“出场费”或其他类似名义的礼金性报酬。
六、其他事项
(一)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或退回资金。对相关责任人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本规定中的部管社会组织人员,是指在社会组织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的人员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等(包括专职或兼职)。
(三)本规定中的部管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指部管社会组织的会长(理事长)以及会长(理事长)空缺期间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
(四)本规定适用于部管社会组织人员以所在社会组织所任职务身份进行咨询、授课,以及参加各类活动。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