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发局,省直卫生健康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工作,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江西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江西省中医药条例》《江西省委 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加强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原则
(一)支持鼓励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江西省中医药条例》和《江西省委 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自愿参加中医药知识系统培训,各地各单位要大力支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
(二)分类管理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满足我省培训需求,分类设置和管理培训机构。
(三)衔接有序原则。对于既往的培训,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后予以补充认定;对于方案发布后开展的培训,以本方案为依据予以认定。同时与《江西省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采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执业管理办法》等文件相互衔接。
(四)严格规范原则。建立健全培训流程,推进培训机构设置、培训申请、培训内容和方式、认定发证、培训收费、组织管理等环节规范化。
二、培训目标
通过系统培训,提高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水平,进一步规范中药处方临床使用,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
三、培训对象
江西省自愿学习中医的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
四、培训机构
省中医药管理局择优选择江西省内开设中医药专业的公立高等院校或二级以上中医类别公立医疗机构建设一批江西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基地(以下简称“西学中培训基地”),按照《江西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基地建设方案》(附件1)开展建设,名单另行公布。西学中培训基地分为一类和二类基地。一类西学中培训基地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培训,二类西学中培训基地在基地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开展培训。
五、培训申请
拟开展培训的西学中培训基地依据《江西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大纲》(附件2)制定培训计划(包括教学计划、师资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学员名单、西学中培训基地与临床实践医疗机构签署的协议等),填写《江西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备案申请表》(附件3),一类西学中培训基地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后,可开展相关培训;二类西学中培训基地由所在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可开展相关培训。申请材料应于开班一个月前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
六、培训方式及内容
培训通过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按照《江西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大纲》要求。培训时间不少于2年,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
七、认定发证
(一)考核认定及考核发证
考核认定材料包括培训计划、考试及考核试题、通过结业考核的学员名单等。一类西学中培训基地的考核认定材料由建设单位审核,二类西学中培训基地的考核认定材料由所在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每年6月底前将审核后的考核认定材料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为培训合格的学员发放《江西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西学中培训合格证书”)。
(二)补充认定及发证
1.参加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开展的2年及以上西学中项目的学员中,已完成培训的合格学员在本方案发布3个月内,可由培训单位统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后,发放西学中培训合格证书;本方案发布时在培或发布后培训的学员可于培训完成3个月内,由培训单位统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后,发放西学中培训合格证书。
2.本方案发布前,有关单位组织的2年及以上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学员,符合国家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有关要求的,在本方案发布3个月内,已完成培训的学员可由培训单位统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后,发放西学中培训合格证书。本方案发布前已在培的学员可在培训完成后3个月内由培训单位统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本方案发布两年内),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备案,发放西学中培训合格证书。
八、招生要求
西学中培训基地自主招生,原则上每班次培训人数不超过60人。培训对象可到一类西学中培训基地报名参加培训,也可到其第一执业机构所在设区市的二类西学中培训基地报名参加培训。
九、培训费用
培训收费应符合有关规定。鼓励各级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培训对象所在单位、个人和社会等多方资金投入。
十、组织管理
(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的指导管理,制定培训方案,确定西学中培训基地名单,对教学过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放西学中培训合格证书。
(二)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二类西学中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加强对一类西学中培训基地在本辖区内开展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各西学中培训基地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基地建设方案
2.江西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大纲
3.江西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备案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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