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医保办〔2025〕36 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
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件依据。为有效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管理工作质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1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省医保局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办发〔2024〕1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医保、税务部门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保费征缴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 主要内容。各级医保和税务部门按照本规程落实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保费征缴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和参保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信息登记。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不受户籍地限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登记信息准确,记录完整。
登记信息: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移动电话、银行信息、地区代码、参保地所在市、县、乡、村、社区、学校等基本信息,其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为关键信息。
证件类型:原则上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的唯一识别码。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保登记。
办理流程:由本人或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居住地或户籍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或通过“鄂汇办APP”、“湖北政务服务网”、“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及支付宝小程序等网办服务渠道办理参保登记。
第五条 特殊情形处理。
1.新生儿参保登记。新生儿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证件资料,原则上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或新生儿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应记录新生儿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基本信息。新生儿暂未取得户口簿等身份证明的,可以《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作为有效证件号码办理参保,取得身份证明后应及时变更信息。以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的,一年后未变更为身份证件号码的做暂停参保处理,完成变更后权益记录与变更前合并。
2.高校学生(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保登记。高校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居民医保;新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参保登记,以学校为单位管理参保关系;学生为特殊人员(即享受资助参保人员,下同)的,鼓励在特殊人员身份认定地参保。
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参保登记按现行办法实施。
3.特殊人员参保登记。原则上应在身份认定地参保。各级医保部门应在集中缴费期开始前,按照特殊人员身份认定部门认定结果,完成下年度特殊人员参保登记和身份标识。在集中缴费期内新增、减少特殊人员,实行动态调整。集中缴费期后新增特殊人员及时参保并做标识。省级资助部门获取相关数据后在省医保信息平台展示人员身份信息供各地查询参考,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并标识身份信息。逐步实现省级交互并统一标识。
每年8月10日前,各市(州)医保部门收集所辖县(市、区)各类特殊人员个人缴费和资助缴费标准,以市(州)为单位统一特殊身份资助优先级,提交省医保需求平台;同级税务部门配合做好特殊人员缴费标准信息系统征收配置需求提交。8月15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本辖区特殊人员参保登记和身份标识。进入集中缴费期,数据环境维护成熟后由市(州)统一提交发布需求,启动当地特殊人员缴费。
第六条 信息查询。各级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加强参保征缴信息交互,确保参保人权益记录完整准确、查询方便,医保、税务等部门采取多场景、多渠道,为参保人提供线上线下便捷查询、《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凭证》及《完税证明》打印服务。
第七条 重复参保。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员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清理重复参保,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及时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维护参保人医保权益。充分运用医保信息平台,全面清理基本医保重复参保,规范新增人员参保登记,提升参保质量。
1.同一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区同一缴费时段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也可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参保地。
2.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3.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4.参保人在一地以普通居民参保、一地以特殊人员身份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或两地同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在征得参保人同意后,确定参保地。
5.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6.同身份证件号码且不同姓名的重复参保信息,应核实确认是否为同一人,为同一人的可直接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合并;不为同一人的,应协同参保人、其他统筹区、有关部门做好正确医保权益记录。
第八条 参保衔接。参保人因就业形态变化、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化,需跨制度参保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提供便利。
1.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省内参保信息通过省医保信息平台记载的参保信息直接判断;省外参保信息可通过转移接续或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判断近2年参保状态;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新参保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2.在其他医疗保障体系(不含商业保险)终止后3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3个月以后参保缴费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3.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进行结算时,按照出院日期对应的参保统筹区保障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