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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9 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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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2023 年度药品审评主要工作回顾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2022年第110号),申请人提交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以及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等,调整为以电子形式提交申报资料。
(二)2023年1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适用《<Q3D(R2):元素杂质》《M10:生物分析方法验证及样品分析》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自2023年7月29日起开展的相关研究(以实验记录时间点为准)适用Q3D( R2)指导原则,自2023年7月29日起开展的相关研究(生物样品分析原始记录时间点为准)适用M10指导原则。
(三) 2023年2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2023年第20号),该规定充分吸纳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熟经验,结合疫情防控中药成果转化实践探索,借鉴国内外药品监管科学研究成果,全方位、系统地构建了中药注册管理体系。
(四) 2023 年3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适用《S1B(R1 ):药物致癌性试验》和《E14-S7B问答:致QT/QTc间期延长及潜在致心律失常作用的临床与非临床评价问答)》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的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自2023年3月22日起开始的相关研究,均适用S1B(R1)指导原则,自2023年7月31日起,启动的药物临床研究相关要求适用E14-S7B问答指导原则。
(五)2023年3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5号),进一步完善了仿制药参比制剂管理。
(六) 2023 年3月31日,药审中心发布《药审中心加快创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审评工作规范(试行)》,该规范依托于现有工作程序,集中审评资源靠前服务指导,鼓励儿童专用创新药、用于治疗罕见病的创新药以及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创新药研发,加快创新药上市速度。
(七) 2023年4月12日,药审中心发布儿童用药技术审评临床外聘专家名单,扩大儿童用药专业领域专家力量。
(八) 2023年4月 18日,药审中心发布《儿童用药沟通交流中I类会议申请及管理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对儿童临床试验计划或儿童临床试验结果的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可按照I类会议开展沟通交流。
(九) 2023年4月 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适用《(E19: 在特定的上市前后期或上市后临床试验中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的公告(2023年第56号),规定自2023年10月21日起,启动的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要求适用E19.
(十) 2023年4月25日,国家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改革完善放射性药品审评审批管理体系的意见》(国药监药注[2023)20号),全面启动放射性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工作,药审中心建立专项工作组,增选放射性药品外聘专家,立项起草放射性药品研发指导原则。
(十一) 2023 年5月,为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区域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药审中心按照“整合职能、强化服务、融合发展、相互支撑”的原则,联合两个分中心共同制定了“药物创新研发重点项目工作方案”,建立了“药品审评会商机制”,针对区域研发重点项目,创新工作机制,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支持具有重大临床价值、处于科技前沿、自主原始创新的创新药的研发和转化
(十二)2023年5月3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已上市药品说明书增加儿童用药信息工作程序(试行)》(2023年第68号),该程序旨在完善已.上市药品说明书儿童用药信息,提升儿童安全用药水平。
(十三)2023年7月3日,药审中心发布《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试行》(2023年第38号),进一步规范化学原料药申报与受理审查工作。
(十四)2023年7月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适用《M10:生物分析方法验证及样品分析》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问答文件和常见问题解答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84号), 规定自2023年7月29日起开始的相关研究( 以生物样品分析原始记录时间点为准),均适用M10问答文件和常见问答解答文件。
(十五)2023年7月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第86号),该规范旨在加强药品标准管理,建立最严谨的药品标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
(十六)2023年8月,药审中心平稳有序、安全高效完成从国贸到北京经开区的办公地址搬迁工作。整体搬迁过程平稳有序、安全高效,仅暂停对外办公5日,并提前1日恢复“申请人之窗”运行,最大程度降低了搬迁对审评工作的影响。
(十七) 2023年8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适用《Q12:药品生命周期管理的技术和监管考虑》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的公告(2023 年第108号), Q12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提供了新的实现方法和监管工具,申请人可以按照目前我国变更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和指导原则进行变更管理,也可以在提交上市申请和/或补充申请时采用Q12提供的新方法进行变更管理。
(十八)2023年9月,药审中心起草中药和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沟通交流申请资料要求》并对外征求意见,建立沟通交流申请人自评估机制,完善内部工作规范,多次组织召开沟通交流企业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优化完善沟通交流机制。
(十九)2023年9月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适用《Q9(R1 ):质量风险管理》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的公告(2023 年第114号),规定自2024年3月4日后,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质量风险管理活动,均适用《Q9 (R1):质量风险管理》指导原则。
(二十)2023年9月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适用《S12:基因治疗产品非临床生物分布的考虑》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的公告(2023年第115号),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的非临床研究适用S12指导原则。
(二十一) 2023年9月15日,国家药监局批准氟[18F]贝他苯注射液上市,该品种是我国首个用于阿尔兹海默病患者早期、精准、无创诊断的AB-PET显像剂,是中国近二十年来首个获批的放射性药物仿制药。
(二十二)2023年9月20日,药审中心发布《微型片剂(化学药品)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该指导原则为全球药品监管机构首发,旨在支持儿童用药品研发创新。
(二十三)2023年10月12日,药审中心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方案提交与审评工作规范》,该规范旨在提高药品注册申请人撰写临床试验方案的质量,规范临床试验方案有关沟通交流和各类注册申请,提高临床试验方案的审评质量。
(二十四) 2023年10月1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公告》( 2023年第130号)及政策解读, 药审中心同步发布《无参比制剂品种开展仿制研究的技术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无参比制剂品种开展仿制研究的沟通交流申请资料要求(试行)》,为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提供了申报和研究路径。
(二十五)2023年10月1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9号),明确了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发放、化学原料药再注册、注销化学原料药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关程序。
(二十六)2023年10 月3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23年第142号),决定在部分口服、外用等药品制剂中开展说明书及无障碍改革试点。11月24日,药审中心配套发布《药品说明书(简化版)及药品说明书(大字版)编写指南》和《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格式要求》(2023年第56号),12月26日,国家药监局公布第一批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名单,涉及657个品种。
(二十七)2023年11月,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审评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解决专家资源与审评量不匹配的问题,药审中心明确了外聘专家动态管理、及时补充的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补充专家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在技术审评中的作用奠定了基础。
(二十八) 2023年11月16日,药审中心发布《自体CAR-T细胞治疗产品药学变更研究的问题与解答》,旨在更好地引导CAR-T类细胞治疗产品药学变更的研究与申报
(二十九)2023年11月22日,药审中心发布了《关于加快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沟通交流和申报的有关措施》,对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中药3.1类)采取早期介入、研审联动等措施,加快相关品种的研发和申报进度。
(三十) 自2023年12月1日起,药审中心分别在两个分中心设立了对外受理服务窗口,并协助药审中心开展区域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截至年底,长三角分中心与大湾区分中心分别受理区域内136、71件注册申请受。
(三十一)2023年12月1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适用《Q13:原料药和制剂的连续制造》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的公告(2023 年第158号),规定自2024年6月13日开始的相关研究(以试验记录时间点为准), 均适用Q13指导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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