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
《海南省村卫生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14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海南省村卫生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村卫生室人员队伍,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医药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人员。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护士条例》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的执业监管、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统筹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改善村卫生室人员执业环境。
第五条 市、县(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村医订单定向委培工作。实施乡村医生学历提升计划,每年选派一批中专学历的乡村医生到海南医学院或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参加高等学历继续医学教育,提升村卫生室人员学历水平。
第六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对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继续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第七条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生应当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经市、县(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按规定范围至少开展4类6项以上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 村卫生室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合格医生(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下同)。每个村卫生室应当至少配备1名合格医生。
第九条 对在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准入
第十条 村卫生室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规定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注册。
乡村医生在其注册的乡镇卫生院下设的村卫生室均可执业,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跨乡域以上执业地点变动的,应申请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地点变更注册,变更地点在县域内的,申请人直接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地点跨县域的,申请人应向原注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后,方可向变更执业地点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乡村医生未完成变更注册手续前,不得在拟变更的村卫生室(所)执业。
第十一条 经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后,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卫生室执业。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二条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向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按前款规定招录后,在村卫生室从事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仍短缺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考试,考试合格者注册乡村医生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第十三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考虑辖区内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配备数量、岗位空缺、人员退出及人才培养计划,确定拟新聘用村卫生室人员岗位数量和执业地点并公开发布,组织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聘用工作,择优录用。
对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且经过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规范化培训证书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等专业高校毕业生直接录用。
第十四条 鼓励村卫生室配备执业护士。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护士,原则上由拟聘用的村卫生室提出需求和确定拟聘用人选,并由所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人员到龄退出、违法违纪辞退制度。村卫生室人员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工作。
凡村卫生室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因为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岗位的;
(二)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连续满半年以上的;
(三)不服从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和完成规定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有违规弄虚作假套取医保基金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五)出现人员伤亡等重大医疗、防保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不服从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和完成规定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有违规弄虚作假套取医保基金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三)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连续满半年以上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再返聘的;
(五)受刑事处罚或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六)本人主动申请注销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医师、护士注销执业注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因村卫生室人员退出空缺出的村卫生室医生岗位,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订单定向培养、直接招聘执业(助理)医师和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等途径进行补充。
村卫生室确无人员接替工作的,经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可返聘有一技之长的退休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返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支持乡镇卫生院、二级及以上医院在职或退休医师(年龄不超过65岁)、候鸟人才到村卫生室多点执业。
第十六条 市、县(区)行政审批许可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村卫生室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和村卫生室人员发现违法办理村卫生室人员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村卫生室人员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