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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8 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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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同通用名化学药品不同企业差价比价关系
(一)创新药、参比制剂(原研药)、过评(视同过评)药品
18.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1类)申请挂网的,按我省原政策规定执行。
19.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2类)申请挂网的,按我省原政策规定执行;其中:2.3类改良型新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已挂网多个单方制剂最高价之和的1.8倍。同通用名改良型新药第2家及以上企业申请挂网的,该药品需竞价,报价时原已挂网药品需不高于已挂网价格,新申报挂网药品申报价格需不高于已挂网药品,最低价与最高价在1.8倍之内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的,可以挂网(以下简称药品竞价规则)。
20.国家药监局《上市药品目录集》和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中收录的参比制剂(原研药)申请挂网的,按我省原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同通用名同剂型参比制剂(原研药)挂网企业两家及以上的,最低价与最高价药品需在1.8倍之内。
21.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合并剂型首个过评药品(含通过一致性评价和视同过评药品)申请挂网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已挂网参比制剂(原研药)挂网最低价的70%,不高于过评前本药品同规格挂网价格的2倍且符合我省原政策规定的,可以挂网;其中:参比制剂(原研药)在我省没有挂网的,申请挂网的过评企业需提供其他省已挂网参比制剂(原研药)的挂网价格;参比制剂(原研药)在各省均没有挂网的,所有药品过评后的申请价格需不高于过评前本药品同规格挂网价格的2倍;过评前未在我省挂网的,企业需提供在其他省过评前的挂网价格;过评前未在全国挂网的,挂网价格需不高于我省同通用名同剂型已挂网未过评同规格药品最高价的2倍;过评前没有同规格挂网的,申报价格需不高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已挂网未过评药品最高价的2倍。过评药品以独家通用名申报的,需符合我省原政策规定。
第2家及以上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合并剂型过评药品申请挂网时,该药品需竞价,符合药品竞价规则的可以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过评药品已竞价的,竞价时超1.8倍或新申报的过评药品,申报价格不高于已挂网同组最低价的可以挂网。国家药监局未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原则上可同组竞价。
(二)普通化学药品
22.申请挂网的医保目录合并剂型独家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应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参比制剂(原研药)挂网价的60%,并符合我省原政策规定。医保目录合并剂型没有参比制剂(原研药)或过评药品挂网的,未过评药品独家申报的,按我省原政策规定执行;第2家及以上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合并剂型未过评药品申请挂网时,该药品需竞价,符合药品竞价规则的可以挂网。
23.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合并剂型药品有未过评和过评药品挂网的,未过评药品最高价差比后应低于过评药品最低价。
24.化学药品规范挂网(基药同规格)和未过评药品竞价后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申请挂网的,挂网价需不高于同组最低价,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的可以挂网;其中,已挂网企业新申报规格需与已挂网规格符合差比价;新申报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未挂网规格需与已挂网最低价规格符合差比价。
25.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26.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七条 同通用名中成药不同企业差价比价关系
27.按照中药注册分类,中药创新药(1类)申请挂网的,按我省原政策规定执行。
28.按照中药注册分类,第1家生产的中药改良型新药(2类)、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3类)申请挂网的,按我省原政策规定执行;国家绝密级(保密)配方药品、中药保护品种依企业申请挂网;含“牛黄”、“麝香”等特殊成分药品,按天然牛黄、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人工牛黄和天然麝香、人工麝香分组;第2家及以上企业药品申请挂网的,按药品竞价规则竞价,最低与最高价在3倍之内的可以挂网。
29.以独家通用名申请挂网的中成药,需请中医药专家核实该药品与已挂网同名同方、异名同方药品是否适应症相同或相似,如相同或相似,则按日用金额不高于已挂网中成药同组同剂型最低价挂网;如确为独家且临床必须药品,则按我省原政策规定执行;虽为独家药品但不是临床必须的,不予挂网。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第2家及以上中成药申请挂网的,该药品需竞价,符合药品竞价规则,日用金额最低价与最高价在3倍之内的可以挂网。
30.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已竞价药品申请挂网,日用金额以不高于同组同剂型最低价,或因同组没有相同剂型,日用金额不高于同组最低价剂型药品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的可以挂网。
31.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且最低与最高日均治疗费用不超3倍的药品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八条 同通用名生物制品不同企业差价比价关系
32.治疗用生物制品创新药(1类)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创新型体外诊断试剂(1类)申请挂网的,按我省原政策规定执行。
33.按照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改良型生物制品(2类)和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3.1、3.2类生物制品,第1家企业申请挂网的,按我省原政策规定执行;第2家及以上企业药品申请挂网的,该药品需竞价,符合药品竞价规则,且最低价与最高价在3倍之内的可以挂网。
34.其他以独家通用名申请挂网的治疗用生物制品和境内外已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2类),按我省原政策规定执行;第2家及以上同通用名药品申请挂网时,该药品需竞价,符合药品竞价规则,且最低价与最高价在3倍之内的可以挂网。同通用名已竞价生物制品申请挂网,经差比后以不高于同组最低价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的,可以挂网。
35.如同通用名生物制品挂网时以日均治疗费用计算更合理的,需竞价的药品,最低与最高日均治疗费用在3倍内的可以挂网;已竞价的,不高于日均费用最低价的可以挂网。
第九条 同通用名中药配方颗粒不同企业差价比价关系
36.企业生产的国标、省标中药配方颗粒,独家企业申请且承诺为全国最低价的,可以挂网;2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竞价后最低价与最高价在1.8倍之内的可以挂网;竞价后以不高于竞价时产生的最低价新申请挂网的药品,可以挂网;新增挂网药品价格比竞价挂网时产生的本药品最低价低的,仍以竞价时的最低价格作为本中药配方颗粒的医保支付标准,并在平台进行标识,药品价格高于或等于支付标准的,按支付标准支付,药品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挂网价支付;如有3家及以上新申请挂网药品价格比原竞价最低价低的,则以新的最低价为本组最低价,且以本组新的最低价作为该中药配方颗粒的支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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