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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河北省药品器械挂网集中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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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1: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定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4〕1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有效治理药品线下采购,实现不网采医保基金不结算,保障基金安全,省局依托医保统一信息平台开发了医保结算药品明细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保招采管理子系统,简称“省平台”)药品采购记录比对校验机制(简称“校验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验机制内容

两定机构在上传参保患者就医费用明细时,将触发校验该机构费用明细上传的药品医保编码是否在省平台有采购记录的比对机制,有采购记录的,校验通过,费用明细可正常上传和结算;没有采购记录的,校验不通过,阻止该药品明细上传和结算。医疗机构对校验不通过的药品编码及时进行处置,检查在省平台采购或备案采购的药品及正确编码,按照采购记录的正确药品编码及时更新费用明细数据药品编码后,再重新上传费用明细信息。对未在省平台采购的药品,两定机构应通过在省平台补采或补录备案采购信息方式解决。

校验机制采购记录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有新采购记录的将实时同步更新采购信息有效时间的起始生效时间。校验机制初始化采购记录信息为2024年1月至12月全年线上采购和备案采购数据记录信息,上述范围内的药品采购记录有效期生效起始时间统一设置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7月1日起失效。

自2025年起,超过6个月未更新采购记录的药品,一般视同为该药品未在省平台采购,医疗机构要合理安排在省平台采购药品的数量和频次。在2024年1月1日之前采购的药品,以及截至药品采购记录失效前仍未用完的药品,两定机构可通过备案采购进行备注,更新采购记录有效时间。

二、校验范围及要求

除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院内制剂、中药饮片等按原渠道采购外,所有药品纳入药品网采和校验范围。

两定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主动控制成本,在合理用药基础上,按照先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后非中选药品、先价格较低药品后价格较高药品的原则从省平台采购,从源头上遏制患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积极引导患者优先使用质优价宜的药品,减轻患者负担。对省平台已挂网的药品以及同通用名其他企业挂网药品,两定点机构必须在省平台线上采购。对于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必须先行线下采购后在省平台备案采购信息。医疗机构既没有在平台采购也没有备案采购的药品,该药品费用将无法上传和结算。医疗机构可边采购边备案,保证及时结算患者费用,也可在不超过7个工作日时间内备案。在省平台备案采购的药品,情形合理的,视同线上采购;对医疗机构备案采购多的药品,省药采中心应按照我省药品挂网规则补充挂网。对医疗机构不采购平台已挂网价低药品而备案采购可替代或适应症相同高价药品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配置校验机制名单。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及时梳理本地适用校验机制的两定机构名单,原则上所有两定机构都纳入校验机制适用范围,通过配置参数确定两定机构相应校验机制场景类型,具体参数设置流程及对应功能,详见附件1。

(二)汇总代采药品机构清单。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按照附件2的格式,于2025年1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现实中不采购药品仅使用药品,由其他定点机构代采药品的两定机构信息,以市级统一汇总上报省药采中心。这些机构范围为由上级医院代采药品的下级医联体(医共体)、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代采药品的社区服务站(村卫生室、卫生所)、统一采购的连锁定点药店等两定机构。现实中独立采购药品,应申领省平台采购账号暂未申领或者暂不具备申领条件的两定机构不在登记汇总范围。

(三)正式执行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各统筹区有医保住院结算类型的所有两定机构,以及其他纳入校验机制名单的两定机构,正式启动实施药品校验功能,即两定机构未在省平台网采药品的医保费用明细不允许上传和结算。为保障校验机制平稳落地,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可对纳入校验机制的两定机构开启校验提醒功能(操作详见操作手册),即校验不通过的药品编码系统会有提示提醒,但仍允许上传费用明细和结算。过渡期结束后,正式启用强制校验机制功能,校验范围内的两定机构未在省平台网采药品的医保费用明细不允许上传和结算。

(四)压实工作责任。一是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按时限要求统筹落实好相关工作,加强医保结算和舆情监测,做好应对处置机制,坚决扛起辖区内药品线下采购治理监管责任。二是省药采中心牵头推进药品线下采购治理工作,及时按规则开展药品挂网,完善药品备案采购机制,及时审核备案采购信息,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三是省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负责优化完善校验机制,更新相关数据,为两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辅助接口,并在对接和使用上给予有力技术支持。四是省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和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负责将药品网采有关工作要求写入2025年及以后两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中。五是医疗机构应合理安排药品采购数量和频次,在每次药品采购入库时同步对照检查是否在省平台有采购记录,以及在省平台采购的药品编码与入库对照的编码是否一致,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入库、处方、结算等全流程应用同一药品编码,提前预防和减少因入库药品编码对照不准确造成的结算数据被拦截不通过的情形。

四、其他事宜

一是校验机制作用同样覆盖使用云医保结算系统的应用。二是暂无省平台账号的两定机构应尽快完成省平台账号注册申领工作。三是2025年拟择机启动医用耗材校验功能,校验系统已同步开发,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工作推进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可随时反馈至省药采中心邮箱hbybcgzx@126.com

附件:1.校验机制参数配置操作手册
2.代采药品机构清单信息填报模板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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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1 11: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定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定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的通知》已正式发布,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政策内涵,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目的

为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采购行为,有效治理药品线下采购,实现不网采医保基金不结算,保障基金安全。

二、校验机制内容

两定机构在上传参保患者就医费用明细时,将触发校验该机构费用明细上传的药品医保编码是否在省平台有采购记录的比对机制,有采购记录的,校验通过,费用明细可正常上传和结算;没有采购记录的,校验不通过,阻止该药品明细上传和结算。

三、涉及校验机制的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原则上所有两定机构都纳入校验机制适用范围。

四、涉及校验机制的药品范围

除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院内制剂、中药饮片等按原渠道采购外,所有药品纳入药品网采和校验范围。

五、校验机制正式执行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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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9: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
冀医保规〔2020〕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四医联动改革健全利益调控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医改〔2020〕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省药品采购平台的药品挂网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网原则
     (一)公开公正。严格按程序组织企业药品挂网,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二)按需挂网。对患者有需要、临床有需求的药品及时纳入挂网范围。
     (三)限价挂网。严格挂网药品质量标准,挂网药价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
     (四)诚实守信。申报材料信息应真实准确,严禁商业贿赂、严禁恶意报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挂网药品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申请挂网。《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品种按规则报价后直接挂网。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和我省规定采购。

三、挂网药品价格确定
     (一)国家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以谈判价格直接挂网;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规定的剂型为准,下同)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为《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国谈药品,且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差比计算后,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国谈药品仿制药中在河北挂网(交易)最低价格,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谈判周期保持一致。
     (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择河北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差比计算后,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中在河北挂网(交易)最低价格,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三)河北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差比计算后,以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中在河北挂网(交易)最低价格,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四)除上述药品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和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 1家的(含国家和我省确定的短缺药品),以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价格需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中最低价格。对于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允许不同企业之间有不同的价格,且不受企业数量的限制。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的化学药品,申请挂网企业 2家及以上的,差比计算后,最大差价一般不得超过 1.8倍,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同品种同质量层次的中成药、生物制剂申请挂网企业 2家及以上的,差比计算后,最大差价一般不得超过 3倍,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存在包材差异的参考现有规则,保持合理
的差比价关系。
     (五)上述所有药品,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挂网企业达到 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再挂网。

四、公示和价格调整
     (一)除国家谈判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择河北的中选药品、河北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外,企业申报价格在挂网前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天。公示期间,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接受申诉和质疑,发现企业低于成本恶意申报价格,干扰药品挂网工作的,撤消其挂网资格。
     (二)建立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药品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对挂网药品及其价格适时动态调整。企业在外省采购出现挂网、交易价低于在我省挂网实际交易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
     (三)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以及特殊的临床急需药品,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我省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事后 7个工作日内在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自主备案。
     (四)药品申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 2位;以最小零售包装(如:盒)为计价单位。申报价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最小计量单位(指单片 /单粒 /单袋 /单支等)后的价格作为“单位申报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4位)。申报价格为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五、申报内容和条件
     (一)企业信息。药品生产企业规模、上年度营业额、年可供应河北市场最大量等信息以及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资质证明材料等。
     (二)药品信息。上网药品属性,药品资质证明材料等。
     (三)价格信息。上网药品在其他省(市、区)挂网、交易最低价格及截图、价格承诺函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禁止挂网:
     1.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因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出现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2.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被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记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
     3.在国家或我省组织开展的药价谈判、集中采购执行(合同)期内,不符合采购规定的同品种药品。
     4.药品集中采购中不正常履行合同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挂网规定的。

六、挂网药品的暂停及撤销
     (一)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提供处方回扣、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记录、严重不良反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的,撤销该药品的挂网资格,直至撤销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资格。
     (二)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限价,没有按规定时间申报的,暂停 1年挂网资格。
     (三)药品自挂网之日起 1年内无交易记录的(以流水号计),暂停挂网资格。
     (四)配送企业应保证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因配送企业原因挂网药品连续 2个月或累计 3个月配送率达不到 70%,暂停配送企业 1年配送资格,由生产企业重新选择配送企业。如重新选择配送企业后,一个月内配送率仍未达到70%,则撤销重新选择的配送企业和该生产企业配送不及时品种 1年挂网资格。
     (五)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企业应提前30日内向省药采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暂停挂网。
     (六)对撤网后再次申请挂网的药品,原则上不应高于该药品原挂网价格,如有价格上涨,需说明具体理由。

七、组织实施
     (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挂网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出现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和基金监管内容,加强对采购价格、回款和配送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临床使用,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和通报。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主动控制成本,优先选择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节约医疗费用,并及时向药企回款。
     (四)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诚信经营、履行承诺,如实填报申请挂网材料,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申请投诉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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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20: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取消精麻毒放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备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精、麻、毒、放”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麻毒放”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不再备案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采购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购和备案,不需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备案。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挂网采购

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开通不在国家定价范围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挂网渠道,按我省挂网规则开展竞价挂网。

三、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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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20: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医药产品挂网事项提质增效,根据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工作安排的通知》,现就我省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试运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按照一次提交、一省核验、全国通享的原则,医药企业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门户提交医药产品挂网申请,受理申请的省份核验产品和价格等信息并按规定办理挂网事项,核验信息在全国各省通用共享。

二、试行范围

我省试运行联审通办工作,凡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23位编码的西药、20位编码的中成药和27位编码的医用耗材,相关医药企业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门户向我省提交新增挂网申请。

三、操作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请。医药企业注册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
https://fuwu.nhsa.gov.cn/nationalHallSt/#/unitLogin),进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点击“服务规范”图标,选择“挂网申报规范”菜单之下的“药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或“耗材挂网全国联审通办”,按系统要求选择相关产品、填报各省挂网和价格等信息,保存提交。

(二)省级核验挂网。我省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受理核验企业提交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申请,经价格遴选、公示、公布等流程后,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予以挂网,全流程服务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则上每月执行不少于一批。

(三)公示公布结果。符合挂网条件的拟挂网产品,通过省药采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示(网址:
http://ylbzj.hebei.gov.cn/category/66),公示的拟挂网产品数据信息查看路径或展示方式以具体公示通知内容为准。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接受企业申(投)诉。公示期后,一般不再接收申投诉。公示无异议产品经正式公布后直接挂网。公布结果通过省药采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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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20: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服务,提升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集中受理企业提交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申请,经价格遴选、公示、公布等流程后,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予以挂网,全流程服务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则上每月执行不少于一批。

二、提交申请

(一)药品挂网申请。各企业可随时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进入“药品采购管理-资质库管理-我的药品库”,对需新申请挂网的产品信息进行维护。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药品采购管理-挂网申请管理-我的工作台”选择企业产品申请挂网的挂网目录,填写价格信息并提交挂网申请,经价格遴选、公示、公布后执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不接收现场、线下挂网申请。

(二)医用耗材挂网申请。各企业可随时登录招采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资质库管理-我的耗材库”,对产品信息进行维护。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耗材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进入具体项目,选择申请挂网产品报名、填写价格信息,并提交挂网申请,经价格遴选、公示、公布后挂网,全流程网上办理,不接收现场、线下挂网申请。

三、公示公布

符合挂网条件的拟挂网产品,通过省药采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示(网址:
http://ylbzj.hebei.gov.cn/category/66),公示的拟挂网产品数据信息查看路径或展示方式以具体公示通知内容为准。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接受企业申(投)诉。

公示期后,一般不再接收申投诉。公示无异议产品经正式公布后直接挂网。公布结果通过省药采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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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21: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终止原河北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使用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国家医保统一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新平台”)已承接了原河北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原平台”)所有功能,原平台已完成历史任务,即将停止使用。现就原平台停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3年8月1日0时,停止原平台使用,不再使用。

二、有关事宜

(一)新平台登录地址和方式。新平台登录地址:
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

登录方式1:访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首页,进入“单位网厅”登录。

登录方式2:访问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网页,进入“医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链接登录。

(二)新平台药品挂网申报流程。

1.申请河北招采子系统账号。申请过程详见《关于省集采平台账号申请流程和药价查询途径》(网址:
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2501)。

2.通过生产企业或代理角色认证。生产企业角色审核通过的前提是必须在国家医疗保障局注册填报分类代码信息,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才可以在各省注册认证通过。国家局注册网址:
https://code.nhsa.gov.cn

3.审核登录账号和信用承诺书。填报账号基本信息,审核通过后再上传信用承诺书,审核通过后即可正常使用账号。此后可申领数字证书,但未申领数字证书通过账号密码也可办理业务。

4.在工作台中进入相应项目,填报拟挂网药品信息报名,等待审核意见,中成药生物制剂规范挂网后再确定开始受理时间。

5.在中心网站等该项目拟挂网公示结果通知,确定是否可以挂网。

(三)原平台药品挂网申报信息处理方式。原平台停用后,我们将截至停用时的所有未处理的挂网申报信息登记后,一并处理,企业无需在新平台重复申报。处理结果以中心网站通知为准。

附件:药品价格申报操作手册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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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21: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常态化开展全品种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要求,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50号)规定,为保障临床使用需求,规范完善我省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挂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耗材范围

(一)企业范围。取得申报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委托其作为申报企业。

(二)产品范围。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医疗机构临床需要,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范围,并获得相应代码的医用耗材产品;鼓励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注册或备案的创新医用耗材在我省申请挂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国家未赋码的医用耗材,暂按我省有关要求执行;河北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内的医用耗材,需获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才可挂网。

存在以下情形的医用耗材不予挂网:

1.截止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因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出现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医用耗材;

2.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不得挂网的医用耗材;

3.国家或省医保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用耗材。

二、挂网要求

(一)产品申报。有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的产品,由申报企业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
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 ,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选取国家下发产品直接进行申报;无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的产品需由企业填报产品资料。

(二)挂网原则。

1.有国家医保代码的医用耗材按照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前15位代码分组;无国家医保代码的体外诊断试剂等,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收费目录、产品名称等进行分组。

2.同组医用耗材产品的挂网价格需不高于同组均价的1.8倍。

3.新申请挂网的医用耗材,如有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挂网价,企业需填报全国最低价,且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其全国最低价;如无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挂网价,企业应提供产品价格成本测算,并承诺挂网后按规定联动全国最低价。

(三)其他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应急情况时,未挂网但临床必需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先采购后备案。

三、有关事项

(一)申报产品应属于挂网产品范围,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

(二)申报企业应选择配送能力强、服务好、信誉度高的配送企业,以保障各级医疗机构的临床供应需求,禁止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指定配送企业。

(三)自挂网之日起一年无交易记录的产品暂停挂网。

(四)企业在外省(市)产生新的全国最低价,应于30日内申请下调产品价格。

(五)无法保障供应的产品,企业应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暂停挂网。

(六)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的,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操作指南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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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21: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问题咨询反馈互动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方便平台用户咨询,提高信息沟通效率,及时解答业务政策,我们依托河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上线试运行了“问题咨询反馈互动平台”功能,程序路径是:问题反馈管理--问题咨询反馈互动平台。有需要咨询的相关单位,可以通过该途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我们将及时反馈。本功能只限政策业务类咨询和意见建议,不涉及业务办理,对有申诉投诉以及资审等业务办理的,请使用业务办理功能,按程序流程提供信息材料办理。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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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21: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按河北2023年和2024年的启动的统一挂网要求,到时是需要办理并用到CA数字级证书即密钥的,而且时间很紧凑。有需要的坛友要密切关注河北省招采系统平台(http://ylbzj.hebei.gov.cn/category/67)发布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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