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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甘肃省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集中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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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 17: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开展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等文件规定,为全面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加强对中标挂网药品的动态管理,建立品种、质量、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现就开展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采平台)中标和药品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阳采平台)挂网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省际联盟谈判药品、采购周期内的最新中标(成交)药品,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年度动态调整目录另行公布。

  二、调整内容

  (一)品种动态调整

  根据网上采购供应情况和临床实际需求,进行药品品种的动态调整。主要分为调出集采平台、调入集采平台、取消挂网资格和新增阳光挂网。

  1.调出集采平台

  (1)上一年度网上配送率不足40%或配送入库总金额不足1万元的,由集采平台调至阳采平台。

  (2)公立医疗机构或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反映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由集采平台调至阳采平台或直接挂网目录。

  (3)企业自主申请从集采平台调入阳采平台的药品,且能以正在执行的全国最低9省省级平台价格(不含医保支付价或带量采购价格)作为阳光挂网参考价的,可常态化申报。

  2.调入集采平台
   (1)阳采平台上的原研、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上一年度有我省5家(含)以上三级医疗机构采购的,企业以全国最低价申报可由阳采平台调入集采平台。

  (2)阳采平台上的独家品种、国家一类新药、不同给药途径药品、基本药物与已中标挂网不同剂型或规格(中成药按相关规定认定)、医保目录内与已中标挂网不同剂型(剂型指化学药品大类剂型,如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等,中成药按具体剂型申报)的药品、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上一年度有我省5家(含)以上二级医疗机构采购的,企业以全国正在执行的最低价和甘肃省正在执行的最低实际采购价中的低值申报,具备由阳采平台调入集采平台条件。专科用药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由医院申请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可调入集采平台。

  (1)、(2)项内药品,近1年内价格上涨50%以上或价格明显异常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调至集采平台。

  (3)磋商撮合成交的同品规药品,企业在执行周期内承诺以最低成交价格保障供应的,可纳入集采平台。

  (4)2019年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中标结果无法保障供应的,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顺序递补备选药品进入集采平台。

  (5)除(1)项外,符合(2)项申报要求的药品以及与原集采平台中标药品同品规药品,按照企业申报价格和年度采购量确定药品交易平台,申报价不得高于全国最低9省均价(不含医保支付价或带量采购价格),未申报的视同放弃中标挂网资格。符合申报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小于等于4家的,全部进入或保留在集采平台交易;大于4家小于等于7家的药品,价格由低到高取3家与采购量最大的1家进入或保留在集采平台交易;大于7家小于等于10家的药品,价格由低到高取5家与采购量最大的1家进入或保留在集采平台交易;大于10家小于等于15家的药品,价格由低到高取7家与采购量最大的1家进入或保留在集采平台交易;大于15家的药品,价格由低到高取9家与采购量最大的1家进入或保留在集采平台交易。按价格排序进入或保留在集采平台的企业与采购量最大的企业重合时不另外增加企业数。符合申报要求但未进入或保留在集采平台的药品调至阳采平台交易。享受国家直接挂网政策的相关药品按最新政策执行。同品种不同规格之间价格差异较大的,启动价格调查程序,并提交专家复议。

  3.取消挂网资格

  (1)阳采平台1年内采购量为零的药品,调入平台“无交易”目录,连续2年无交易的,取消挂网资格。再次申报时需提供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备案。

  (2)根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因配送率不达标取消挂网资格的药品。

  (3)国家或甘肃省短缺药品目录内药品无法正常供应的,由阳采平台调整至直接挂网目录。

  4.新增阳光挂网相关政策另行公布。

  (二)质量动态调整

  1.在中标(阳光挂网)药品交易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药监部门对其药品质量通报、抽检不合格、不良反应事件等要求召回或违规处罚的,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可依据相关通知、公告、检验报告书,暂停该药品挂网。

  2.因质量问题被暂停挂网的,可按规定顺序递补新的中标企业。

  3.因质量问题须无条件召回等所引发的各种赔偿责任(如医疗纠纷),由中标(阳光挂网)企业及其经营企业承担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

  4.因质量问题被暂停挂网的药品,经药监部门公告质量已符合相关标准后,可由中标(阳光挂网)企业申请恢复挂网交易。

  (三)价格动态调整

  1.企业主动申请降低中标价或承诺降低挂网参考价的,实行常态化办理;我省中标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份的最新价格,明显低于我省现有中标挂网价格的,应在3个月内向甘肃提交降价申请或更新最新参考价。

  2.阳采平台药品挂网参考价降至集采平台同品规最低价以下的可调入集采平台。

  3.中标挂网药品企业申请调高中标价或挂网参考价需满足下列条件:

  (1)须是当年动态调整目录内的药品。

  (2)申请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正在执行的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挂网价为企业自报价的,需按该省最低实际成交价申报。 

  (3)申请价格设置3个月市场认可窗口期,先进行平台公示和品种动态调整。对集采平台药品,调至集采平台阳光模块(不标识新的申报价),市场认可窗口期内如有5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新申请价议价采购的且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调整平台中标挂网价;对阳采平台申请涨价药品,不进行平台调整,市场认可窗口期内如有5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新申请价议价采购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修改原参考价。市场认可窗口期内,无规定数量的医疗机构议价采购或存在仍按原价格供应的,不支持企业价格调整申请。

  4.已完成动态调整的药品一年内原则上不再接受企业调高中标价或挂网参考价申请。同一企业不同包装同时申报的,按照代表品价格进行差比且参考全国其他省份价格按就低原则增补。

  三、相关要求

  (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全面执行药品网上采购政策,药品备案采购、直接挂网采购、中标药品采购、阳光议价采购等均需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实现。中药饮片采购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药品管理类别,按梯度选择采购使用药品,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等。同类别药品中,应优先采购集采平台中标药品,中标挂网药品无法满足临床需要时进行备案采购。

  (三)医疗机构对正在使用的未挂网药品,要督促企业及时向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申报,及时纳入药品阳采平台。

  联系人:赵老师  0931-2909192
       马老师  0931-8127135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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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新增挂网申报模块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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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 17: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新增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新增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
甘医保发〔2020〕6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决策部署,不断优化我省药品分类采购制度,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新增阳光挂网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我省新增阳光挂网的药品,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临床必需”原则。所有新增阳光挂网的药品,须是我省医疗机构正在使用或需要使用的药品,为临床必需或政策要求优先使用或鼓励优先使用的药品。医疗机构无需求或无潜在需求的,原则上不纳入。

  (二)“性价比优”原则。所有新增阳光挂网的药品应价格合理,有较高的性价比或较好的药物经济学优势,价格参考数据或申报的实际供货价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维护价格合理稳定。

  (三)“保障供应”原则。新增挂网药品应保证临床充足供应,生产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申请,确保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供应全覆盖。对于供应困难的药品,优先进行新增阳光挂网,确保及时充足供应。

  二、申报条件

  (一)直接纳入的药品

  1.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所列药品。

  2.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甘肃省分类管理药品目录(除直接挂网)内药品无法保障供应的;集采平台无中标,阳光挂网同品规药品无法保障供应的。

  3.属于最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但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未中标挂网剂型或规格的药品;属于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但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未中标挂网剂型(剂型指化学药品大类剂型,如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等,中成药按具体剂型申报)的药品。

  4.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中国上市药目录集内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2016年3月4日后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1类新药、2类、3类、4类及5.1类)。

  5.独家品种、独家申报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无中标或未挂网的药品、同品种不同给药途径、同品种不同作用释放时间的药品或生物制品不同包装(不同批准文号)的药品。

  6.对治疗特殊疾病、罕见病药品;妇科儿科专用药品;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学会推荐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药品。

  7.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卫生防治需求的药品。

  8.(1)至(7)未能包含的药品,可以以“性价比优”的条件申请新增阳光挂网。性价比优的药品,包括质量优和价格优。同通用名药品原料与原研药品原料一致的药品可认定为质量优,其他按照质量优申报的药品须经专家论证予以认定。质量类型相同的情况下,比现有平台价格(最低挂网价)原则上低10%(制剂价高于500元的降幅5%)以上的可认定为价格优,制剂价小于1元的或中标挂网3家以下可适当放宽。

  (二)备案采购纳入的药品

  除直接纳入药品之外的其他药品申请阳光挂网的,按照“以用定采”原则,应先由我省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备案采购后申报。

  (三)其他

  1.公开招标、磋商撮合执行周期内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无法保障供应的可申请阳光挂网。

  2.带量采购的药品按我省相关政策执行。

  三、挂网参考价

  企业申报时提供全国最低9个省份价格或我省实际采购价,在平台标识挂网参考价,实际成交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企业按照市场实际自行议定,对于无省级中标挂网价格或满足挂网条件而价格高于平台已中标挂网的药品,在平台标识“无省级挂网参考价”。

  四、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通过网上提交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二)受理处置。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经受理、初审、复核后形成审核意见,对挂网条件认定困难的药品,提交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三)结果公示。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定期对新增阳光挂网企业申报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
   (四)申诉质疑处理。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处理企业申诉质疑,对申诉质疑处理困难的药品,提交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五)结果公布。对企业申诉质疑处理结果进行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新增阳光挂网结果执行通知。

  五、新增阳光挂网企业失信行为处置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每季度对新增阳光挂网药品采购配送情况进行通报,并对企业失信行为依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置。

  (一)企业申报药品新增阳光挂网时,不如实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药品阳光挂网资格,1年内不再接受申报,并给申报企业警告1次。

  (二)企业高于承诺价销售、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等情况的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函询生产企业,必要时启动价格调查。对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通过网站对外公布并责令生产企业限期进行价格调整,逾期不调整的取消挂网资格。

  (三)生产企业对医疗机构发起的议价或跟单采购,不响应或有选择性响应的,经核查后确为生产企业责任的,再作相关处罚。第1次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电话提醒,累计2次通报批评1次,累计3次警告1次,累计4次记不良记录1次,累计4次后每增加1次记不良记录1次,累计3次不良记录的取消挂网资格。企业药品集中采购积分按照通报批评减2分、警告减4分、记不良记录减6分处理。

  (四)新增阳光挂网药品挂网后1年内平台下单量为0或年度内下单量为0的,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进行调查,无特殊原因的,调入平台“无交易”目录,连续2年无交易的,取消挂网资格。

  (五)企业申请撤废的药品1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

  联系人:赵老师  0931-2909192
        马老师  0931-8127135

  附件:
新增阳光采购药品申报材料.docx (26.89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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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 17: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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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阳光采购药品申报材料


1.阳光挂网申请(模板1)
2.企业授权委托书(模板2)
3.新增阳光药品信息填报表(XLSX电子版模板3)


说明:企业所有材料必须一个药品做成一个PDF文件命名为“企业名称+药品名称+规格”上传到指定邮箱(  gansuYPxzYG@163.com ),未按规定上传资料造成企业损失的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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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问 发表于 2025-1-1 17:47
附件
新增阳光采购药品申报材料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11月16日发布《关于启动药品新增挂网申报工作的通知》后,新增挂网药品均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申报,不再受理邮箱申报了。这个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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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 18: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执行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产品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

关于执行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产品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
甘药采办发〔2020〕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发布的《关于启动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产品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甘交易医字〔2020〕85号)和《关于公示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产品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甘交易医字〔2020〕115号)的要求,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动态调整工作经企业申报、数据对比、公示、申诉质疑处理等环节,现对无异议的产品执行动态调整结果(即新的挂网参考价),供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要求

  (一)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新的挂网参考价。

  (二)查询方式:本次动态调整结果可从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阳采平台”)中的“动态调整数据公示”模块进行查看。

  (三)不属于高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内的产品,各医疗机构按原渠道采购。

  (四)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未在网上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需及时在“阳采平台”进行补单操作。各级卫生行政、医保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医疗机构网下采购已纳入阳光采购类别的高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

  二、动态调整结果

  (一)价格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后,高值医用耗材产品的挂网参考价调整到产品的规格型号(即产品的code)中,并按照“从新就低原则”,通过对各挂网企业在阳采平台维护的全国其他省份正在执行的省级中标挂网最低价格和“阳采平台”挂网产品“三色九段线”的最高值进行比对,两者中的低值调整为挂网产品规格型号的“本省最新挂网参考价”(即“三色九段线”的最高值)。

  (二)目录动态调整

  根据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阳采平台”中的实际采购情况,将现有的挂网产品的交易状态标识为“交易”和“休眠”。

  自调整之日起,休眠目录中的产品半年后无交易的,阳采平台暂停其交易资格,暂停后若医疗机构需要使用该产品,则需要医疗机构在阳采平台中上传使用申请,审核通过后,“阳采平台”启用该产品;一年后仍无交易的,取消该产品的挂网资格。交易目录中的产品,一年后无交易的,根据动态调整原则再进行调整。

  (三)产品动态调整

  根据“以用定采”的原则,未挂网产品可新增挂网。新增产品须符合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需要,能提供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线下采购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与我省医疗机构签订的采购合同、我省医疗机构出具的采购申请(盖医疗机构公章)之一的,方可在网上申请新增挂网。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均可在阳采平台的产品增补申报模块中提交挂网申请。

  三、申诉质疑处理

  动态调整结果执行后,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电子版申诉质疑材料在甘肃省医用耗材“阳采平台”基础库的“申诉质疑”模块上传或发送指定邮箱。

  四、工作要求

  (一)“阳采平台”于每月25日至30日自动开放价格维护功能,相关企业按照高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的价格维护要求,在基础库的“历史最低价”模块中对挂网产品进行价格维护,系统根据动态调整原则定期更新。带量采购形式产生的价格不维护。

  (二)“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是调整医用耗材挂网参考价的主要依据,是维护医疗机构权益的有效支撑。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严格按“阳采平台”中“历史采购价格维护”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本单位历史采购价格。因未维护历史采购价格造成采购困难的,责任自负。

  (三)各挂网企业应确保满足采购需求,进行应急储备、库存、产能报告。对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发生不诚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及我省关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理。

  五、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8:00,节假日休息。
  技术支持电话:025-69616700转8098/8167/8124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0931-2909192、2909261、2909190
  省医疗保障局:0931-8127136
  高值医用耗材:gansuhczb@163.com
  体外诊断试剂:gansuzdsj@163.com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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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和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产品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甘药采办发〔2020〕6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我省已全面上线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为规范我省各级医保部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开展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网上采购相关业务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医用耗材”)挂网流程,现将我省医用耗材挂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网要求

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在医用耗材招标管理模块中申报、维护相关信息及上传对应材料。招采子系统定期更新国家下发的医保编码数据库,申报企业需在医用耗材招标管理模块中及时维护我省挂网目录产品最新的医保编码。

1.申报产品已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维护的,直接选择产品进行申报。

2.申报产品未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维护的,须在子系统维护相关产品信息后,进行申报。

3.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消毒清洗灭菌类产品、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正常申请挂网。

二、动态调整

(一)目录动态调整

根据采购方式,我省挂网产品交易目录分为带量采购目录和阳光挂网目录。国家、省际联盟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价格联动产品纳入带量采购目录,其他产品纳入阳光挂网目录。

(二)产品动态调整

2020年动态调整我省挂网产品的交易状态标识为“交易”和“休眠”。为进一步减少申报环节,简化挂网流程,按照临床必需、保障供应的原则,根据实际有效交易,实行“活跃区”和“不活跃区”管理。新增申报产品自动纳入“不活跃区”,挂网产品在招采子系统有实际交易后,转入“活跃区”;企业申请取消挂网的产品,2年内不再受理挂网申请。

(三)价格动态调整

按照“从新就低原则”,招采子系统定期对挂网企业维护的全国其他省份正在执行的省级最低挂网价格和我省挂网产品“三色九段线”的最高值进行比对,两者中的低值调整为挂网产品的“本省最新挂网参考价”(即“三色九段线”的最高值)。医疗机构在议价采购时不得高于此挂网价格。

三、相关说明

(一)纳入国家、省际联盟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的产品,按照带量采购政策执行。

(二)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价格联动时,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省际联盟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价和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的低值。

(三)挂网企业须在招采子系统基础库中30日内更新其他省份正在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格。

(四)“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是维护医疗机构权益的有效支撑和调整医用耗材挂网参考价的主要依据。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历史采购价格维护”的要求,在招采子系统中准确填报本单位历史采购价格。同时对采购的产品及时补单,否则影响后续采购的,责任自负。

(五)各挂网企业应确保满足采购需求,进行应急储备、库存、产能报告。对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发生不诚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及我省关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按照本通知的各项工作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的组织实施,挂网产品动态调整,集采中选产品挂网,非中选产品挂网及价格联动。定期对挂网医用耗材价格、采购和配送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拟定具体工作流程,报省医保局同意后实施。

六、联系方式

业务受理与咨询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休息。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受理电话:0931-2909385、2909280、2909193

省医疗保障局政策咨询电话:0931-8127072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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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集采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甘医保发〔2022〕58 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相关要求,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在我省开发建设,部分功能拟上线试运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内容

(一)“招采子系统”主要包括药品阳光采购、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带量采购、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等功能。2022年8月24日0时起,药品集中采购功能上线试运行,全省各级医保部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企业均可登录使用“招采子系统”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业务经办和管理工作。其他功能模块根据“招采子系统”建设进度另行发布上线通知,相关业务继续在原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开展。

(二)为保障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正常进行,8月24日启用前,已经发起药品集中采购的流程仍然在“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原系统”)开展。8月24日0时起,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等业务需求全流程可在“招采子系统”中进行,待试运行平稳后,原系统集中采购功能正式停止运行。

(三)“招采子系统”药品集中采购功能上线试运行后,各级医保部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经办机构在“招采子系统”开展监测、监管业务,及时处理涉及的审核事项。

二、相关准备工作

(一)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经办部门登录方式。各级医保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须及时在本单位医保信息平台系统管理员处,申请甘肃省医保信息平台账号和相应权限,统一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网址:
http://10.126.33.14)内网登录“招采子系统”,登录系统后按照职责对各区划地区内的医疗机构基本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对生产(经营)企业、配送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和承诺书进行审核。

(二)医疗机构等招采系统用户登录方式。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配送企业等招采系统用户直接可使用“原系统”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新的“招采子系统”,互联网登录地址为
http://yphcgl.ylbz.gansu.gov.cn/tps-local/#/login,也可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链接登录,登录地址为:http://ggzyjy.gansu.gov.cn/ggzyjy/c112497/fwck.shtml。登录系统后请及时修改、更新密码,维护基本信息,以免影响新系统使用。

(三)附件获取方式。各地请在SFTP服务器IP地址(10.126.40.2,端口:2222)的UPLOAD目录中获取附件并自行下载,如有疑问请加入相应QQ群咨询技术人员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招采子系统”药品集中采购功能上线试运行后,省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继续按照原有工作分工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以确保药品新增挂网工作不受影响。

(二)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要尽快登录“招采子系统”并完善相关信息,熟悉并掌握系统各项功能模块,及早开展药品集中采购业务。

(三)“招采子系统”各相关用户要加强联系沟通,对系统上线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解决,同时也欢迎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完善优化招采子系统。

四、联系方式

运维服务电子邮箱:gsyphcjc@hxmec.com
运维服务QQ群号:
1.医疗机构群号:418938019
2.生产(经营)企业群号:626642739
3.配送企业群号:604452587
4.招采行政管理及经办机构群号:212095894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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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甘肃省关于启动药品新增挂网申报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才是非常重要的最新政策。我看了在本坛“卫健时讯”板块里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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