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甘肃省药品挂撤网规则 3-3
第三章 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第十二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纳入集采目录交易。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按照不高于国家医保局补充明确的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纳入集采目录交易。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纳入集采目录交易。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高于支付标准的纳入阳光目录交易,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纳入集采目录交易。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保留集采目录交易,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第十三条 国家及省际联盟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中选供应甘肃药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纳入中选(备供)药品子目录交易。中选非供应甘肃药品,按照中选价格申报的,纳入带量目录价格适宜非中选药品子目录;不能按中选价申报的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原则申报,纳入带量目录高价非中选药品子目录。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第十四条 集采未中选药品挂网
按照不高于全国有效最低价申报,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过评药品挂网最低价;集采同品种无过评药品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不高于我省集采中选最低价申报挂网的非中选药品纳入带量目录价格适宜非中选药品子目录;高于我省集采中选最低价申报挂网的非中选药品纳入带量目录高价非中选药品子目录。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视同),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我省已挂网同质量层次(不含参比制剂、中选备供药品)药品的中位价。当同规格过评药品挂网数量满3家时,原则上不再保留未过评药品挂网资格。
第十五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第四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六条 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备案采购是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后补办挂网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通常为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
第十七条 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登记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阳光目录药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展示,其他医疗机构可跟单采购或作为议价参考。登记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供医保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数据归集方面应在挂网价格之外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不公开发布,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第十八条 规范管理药品撤网
国家医保目录谈判药品、集采中选(备供)药品协议内不接受撤网申请。国家医保目录谈判药品、集采中选(备选)药品协议内不接受撤网,同企业同品规不同包装(转换系数)可申请撤网,但须至少保留一个主流包装(装换系数)交易。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
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撤网满1年后予以受理,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并按照新申报药品挂网规则审核挂网。
第十九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第二十条 探索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挂网药品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对已挂网药品,当前挂网价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于本规则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申请降价;其他省挂网众数价下降的,挂网企业应于1个月内主动申请降价。未按要求降价的,一经核实暂停交易且1年内不得申请恢复挂网。
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按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相关要求和流程办理。国家医保目录谈判药品、集采中选(备供)药品协议内不接受涨价申请。
挂网药品由阳光目录调整至集采目录,阳光目录挂网价不高于集采目录同品种同剂型最高价的,企业可申请由阳光目录调入集采目录;阳光目录的独家品种、创新药、不同给药途径药品、基本药物与已中标挂网不同剂型或规格(中成药按相关规定认定)、医保目录内与已中标挂网不同剂型(剂型指化学药品大类剂型,如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等,中成药按具体剂型申报)的药品,上一年度有我省5家(含)以上二级医疗机构采购的,企业以全国正在执行的最低价和甘肃省正在执行的最低实际采购价中的低值申报,经专家论证后企业可申请由阳光目录调入集采目录。
带量目录高价非中选药品子目录药品挂网价格降至不高于我省集采中选最低价的,调入价格适宜非中选药品子目录。
第二十一条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
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探索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由省级医药采购机构组织研究初核,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复核后挂网,并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二条 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
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省级医药采购机构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将在后续文件中视情补充,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5年9月1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甘肃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