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8|回复: 7

[医改药管求是] 四川省医用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中采购政策

[复制链接]

2

主题

4

回帖

21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1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4〕1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有关医药机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对《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

3

主题

0

回帖

25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5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价格形成、供应配送、监督管理等机制,构建阳光规范的采购秩序,促进医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减轻人民群众药品费用负担。

二、实施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下同)适用本方案。
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后适用本方案。

三、分类采购
实施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在用所有药品原则上应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线上采购和结算。

(一)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
1.国家统一组织的集采,执行国家规定。
2.我省组织的集采。
(1)药品范围。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价格差异显著、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分步纳入集采范围。具体采购品种按相应规则遴选确定。
(2)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包括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等;供应入围标准包括医药企业的原料药来源、生产能力、市场信誉、信用评价结果、供应稳定性等。
(3)约定采购量。全省参与集采的医药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和使用管理要求等上报采购需求量,在报量基础上,结合相关药品历史采购量,按相关集采文件确定的比例计算约定采购量。
(4)采购形式。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价、谈判议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5)组织形式。原则上由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实施,也可由省医疗保障局委托符合条件的市(州)牵头组织实施,并视情邀请外省参与。
3.其他集采
参加外省牵头的集采,按集采联盟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4.采购期限。原则上采购协议期限为1-3 年。

(二)价格联动采购
1.药品范围。未被纳入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常用药品,包括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第二类精神类药品等。
2.采购方式。符合申报条件,同意在联动参考价格内供应全省医药机构的,均可参与挂网。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根据联动参考价规则(见附件)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公布联动参考价格,医药机构可在联动参考价格内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采购。
3.联动参考价原则。药品有3 个及以上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不包括福建、广东价格以及企业自报价、医药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结果、国家或省级集采中选价格,下同),联动参考价格不高于该药品现行全国各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最低价(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不足3 个和无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按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纳入备案采购管理。
4.实施联动参考价格动态调整。已挂网药品产生新的全国最低价后,医药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30 天内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提交价格信息。省药招中心参考最新产生的全国最低价调整联动参考价格。医药企业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如实更新全国最低价的,按照药品集中采购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增补周期。采取常态化挂网,省药招中心按规定办理。
6.对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备案采购
1.药品范围。临床急需的药品、新上市的创新药品、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
2.采购方式
(1)新上市的创新药品(包括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1.1 类新药和实施后批准上市的1 类药品,1 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 类中药、天然药物)、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企业可随时申报,及时增补挂网。医药企业提供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无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填报自报价)后直接挂网,相关价格作为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议价参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临床急需且暂未进行集采和价格联动采购的药品,经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医药企业填报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无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填报自报价)后纳入备案采购,相关价格作为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议价参考,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1%限额内,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采购。
3.动态管理。临床急需的药品和新上市的创新药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申报纳入价格联动采购范围:
(1)有1 个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和5 家省内三甲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的。
(2)有3 个及以上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
医药企业在条件符合后的30 天内向省药招中心提出采购类别调整申请,省药招中心按程序及时纳入价格联动采购,联动参考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价和5 家省内三甲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的最低价。医药企业未按要求如实申报的,按照药品集中采购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监测管理。省药招中心对备案采购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对单价较高、采购金额大及采购量增长异常的品种形成监控目录,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5.增补周期。采取常态化挂网,省药招中心按规定办理。

四、公示和执行
(一)我省集采药品、价格联动采购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的挂网结果(包括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价格信息、备案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备案理由等)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公示并接受质疑,公示时间不少于3 个工作日,处理质疑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二)规范开展药品撤网工作,并保留原价格信息。

五、采购配送
(一)医药机构采购要求
1.医药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网上订购、到货确认、供货评价、备案采购、短缺上报、货款结算及追溯码信息采集等工作,保证实际入库药品价格、数量与省药械采购平台订单价格、到货确认数量一致。
2.医药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用药费用。
3.集采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每年按照确定的约定采购量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按照中选价进行采购、销售,不得二次议价。同时,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在合同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
4.价格联动采购药品。医药机构在联动参考价格内自主议价采购,在同品种同类别药品中选择质优价宜的产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备案采购药品。医药机构自行议价采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实行零差率销售。申请备案采购药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备案通过后30 天内未完成上网采购的,一年内不能再次提出备案采购申请。
(二)药品企业供应配送
1.药品生产企业为药品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需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
2.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备案的药品经营企业中,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企业开展配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药品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
3.医药企业配送药品,原则上急抢救药品配送不超过8 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48 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配送药品的效期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货款结算
医药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与医药企业及时完成货款在线结算。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共享药品采购、支付、结算数据,强化药品采购、货款结算、医保支付一体化监管。

七、监督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将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情况纳入“两定”协议管理和考核内容,对违反规定且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在定点资格管理、医保总额控制、医保基金预付、基金结余留用等方面,依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医药企业购销环节过程监控,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强化药品质量监管,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八、工作保障
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组织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工作,指导各市(州)实施集中采购工作。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本辖区内医药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医药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积极开展药品采购线上及线下监管工作。省药招中心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提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交易服务,承担省药械采购平台的运行和维护,承担采购数据信息的监测与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开展信用评价,动态监测价格信息,探索开展采购效果评价等具体工作。

九、其他
(一)新增补产品根据具体增补公告要求办理。
(二)国家有新要求的,按照国家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 天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联动参考价规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0

回帖

25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5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联动参考价规则

附件
联动参考价规则


一、产品联动参考价规则

(一)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最小包装单位的全国最低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作为联动参考价格。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联动参考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谈判价格。

(二)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的不同规格药品联动参考价格发生倒挂的,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

(三)规格、剂型等判定依据以药品注册批件、说明书和质量标准为准,存在疑问的根据省级及以上药监部门的正式证明文件进行认定。

二、企业报价规则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增补公告要求时限内正在执行的最小包装单位的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全国最低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同剂型、规格、包装数量应符合差比价规则),不包括企业自报价、医药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结果、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各省药品采购平台已正式公布省级集中采购挂网或中标结果但尚未发生交易的挂网价或中标价也纳入采集范围。

(一)若同一省份有两个及以上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填报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最小包装单位的最低价价格信息。

(二)价格不包括福建、广东价格。

(三)申报产品在各省的定价类型、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生物制品、胰岛素类和呼吸系统疾病须使用特殊附加装置并通过吸入途径给药的药品除外)、质量标准、适应症等不作具体区分,在各省的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均纳入价格采集范围。

(四)注射剂大于或等于50ml 为大容量注射剂,小于50ml为小容量注射剂。大容量注射剂按玻瓶、塑瓶、软袋、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双阀分类;小容量注射剂按玻璃安瓿、塑料安瓿分类。其他药品不区分包装。

(五)批准文号相同但生产企业名称不同的药品,该企业以新老名称在各省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挂网价均纳入采集范围。

(六)凡批准文号未变,根据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中国药典或质量标准修订颁布件等药品基本信息变更,但药品无实质性变化的(如通用名、化学药规格变化但有效成分不变,中成药规格变化用法用量不变,注射剂增加溶媒等情况),变更前后药品视为同一药品,其在各省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挂网价均纳入采集范围。

(七)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进口或者进口分包装药品,不区分生产企业,视为同一产品申报,采集各省已正式公布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挂网价。

(八)凡同批准文号的注射用粉针剂,不区分普通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等剂型,在各省的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均纳入价格采集范围。

(九)组合包装药品,需提供组合包装药品的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0

回帖

25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5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
川办发〔2020〕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采购制度,以药械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推进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健全医保支付标准与药械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械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健全药械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实行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管理。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整体推进,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三)工作目标。2020年,在全省推行新的药械分类采购政策。2021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实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2023年,全省医药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基本纳入药械集中采购管理。

二、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采购政策

(四)积极推进带量采购。坚持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械分步纳入带量采购。全面参与和落实国家组织的药械带量采购,确保各批次带量采购结果落地见效;按照省委“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推动建立省际区域带量采购联盟并积极参与;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开展省级带量采购,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下开展市(州)级或市际区域联盟带量采购。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药械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

(五)实施价格联动采购。将未被纳入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常用药械纳入价格联动采购范围,综合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核算我省相关药械联动参考价格。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最新的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及时调整我省相关药械联动参考价格,推动我省药械价格在全国保持较低水平。鼓励医药机构在联动参考价格内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在同品种同类别药械中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促进药械合理使用。

(六)严格开展备案采购。对临床急需的药械、新上市的创新药械、国家和省直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等实行备案采购。医疗机构采购大型医用设备和二类疫苗,根据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采购结果,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实施备案管理。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卫生防疫和医疗卫生临床需要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医药机构也可对急需药械实行先采购后备案。

三、建立全省统一的药械采购平台

(七)药械集中采购全部实行平台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在用药械必须全口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禁止一切形式的非平台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定点协议,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相关药械采购。省药械采购平台为医药机构、药械生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提供价格申报、订单下达、货款结算等全流程服务,综合开展价格监测、执行监督、信息发布等工作,对药械集中采购的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实行“三流合一”综合管理。

(八)构建融通一体的医药服务网络。推动省药械采购平台与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及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对接,稳步实施药械采购、使用、支付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使用,积极推动医药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完善省药械采购平台与外省平台之间信息共享、价格联动机制,积极参与全国统一开放的药械公共采购市场建设。

(九)提升平台综合公共服务能力。以省药械采购平台为载体,强化健康服务、医疗保障、医学研究等领域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综合运用,构建医疗健康和大数据智慧服务体系,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管、医药机构运营发展、参保患者就医治疗提供参考。鼓励医药机构、医药企业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互联网+”送药、门诊慢病用药管理、国家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双通道”供药等延伸业务。

四、优化供应和货款支付结算管理

(十)强化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医药生产企业按规定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产品,各地各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指定配送企业。完善医药生产企业供应能力调查、评估、考核和监测体系,指导做好生产、供应特别是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械配送。落实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重点任务清单,保障短缺药品市场供应。

(十一)改进药械货款结算方式。医药机构应将药械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履行按时结算货款责任。省药械采购平台设立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医药机构应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30天内,将药械货款支付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及时支付给医药企业。参加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与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带量采购医保预付款的清算工作。

(十二)动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药械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省药械采购平台汇集的交易信息,动态调整发布药械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带量采购的药械,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带量采购的药械,逐步根据省药械采购平台实际交易信息动态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实施药械医保支付分类结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结算方式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加大对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综合监管

(十三)加强价格和履约情况监管。实时监控药械采购品种、价格、数量等信息,综合运用成本调查、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息披露等手段,促进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加强价格自律。严格药械购销合同管理,全程监测药品配送率、货款结算等情况,推动医药机构按时结算货款、医保基金及时预付费用。强化对异常药械集中采购信息的监测分析,通过信息互通、部门联动等方式,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整治、打击医药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等工作。

(十四)强化临床用药监管。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械,不得以药占比、费用控制、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械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推动建立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健全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使用监控制度,落实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强化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评估,优化用药结构,促进合理用药。

(十五)实行严格的激励惩戒机制。建立药械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制度,推行信用积分和诚信等级管理,根据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诚信等级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将医药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与医保定点资格、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挂钩。医药企业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赔偿、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并对应给予暂停挂网、取消集中采购资格等信用惩戒。

六、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

(十六)促进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完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优先使用质优价廉的药械,进一步节约医疗费用。对全面履行带量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带量采购费用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对参与带量采购且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从节约费用中按一定比例予以结余留用。鼓励医疗机构就非带量采购药械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采购药械节约医保基金的,研究相应办法予以激励。

(十七)推动医药行业创新发展。顺应医药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加挂网频次、优化挂网流程,建立常态化便捷化的药械挂网机制。开通绿色挂网通道,对符合要求的创新药械及通过(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实行随时申报、及时挂网,推动尽快进入临床使用。严格落实医药机构按时结算药械货款和医保基金预付带量采购货款政策,降低医药企业财务成本。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药械集中采购工作,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有力推动实施。要完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调度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落地落实。

(十九)强化协同配合。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省药械采购平台建设、使用和维护,统筹推进我省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中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问题。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和配合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要充分宣传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的意义、措施和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本文件2020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5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

回帖

26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6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1〕10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有关医药机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实施。

 附件: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为主导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方向,实施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管理,通过平台管理、综合监控,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

二、实施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纳入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全省医药机构和参加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视为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下同)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采购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指医用耗材包括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用耗材分类编码制定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目录另文公布),优先将我省原阳光挂网的血管介入、非血管介入、骨科、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其他(补片、医用高分子材料、超声刀头等)等10大类39亚类高值医用耗材,真空采血管、注射器2大类低值医用耗材,除清洗液外的全部体外诊断试剂纳入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后续根据临床需要,动态调整集中采购目录,逐步将全省医药机构所需医用耗材全部纳入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四、分类采购
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用耗材,全省医药机构原则上均应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一)带量采购
1.国家统一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执行国家规定。
2.省级带量采购

(1)品种遴选。筛选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或单价高、临床使用较成熟、竞争较为充分的医用耗材品种纳入带量采购范围。具体采购品种按相应规则遴选确定。
(2)采购主体。以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为采购主体,鼓励其他医药机构积极参加。
(3)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包括质量抽查检验情况等。供应入围标准包括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生产能力、市场信誉、信用评价结果、供应稳定性等。
(4)约定采购量。根据全省参与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相关医用耗材近年历史采购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
(5)采购形式。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价、谈判议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3.其他带量采购
在省医疗保障局统筹安排下有序开展省内联盟化带量采购工作。市(州)、市(州)际区域联盟拟开展带量采购的,由各市(州)或牵头市(州)医疗保障局向省医疗保障局申报采购项目,注明采购品种、计划采购量、实施范围、采购周期等信息,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后,由各市(州)或牵头市(州)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医药机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带量采购。
参加省际区域联盟带量采购的,按联盟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4.采购期限:原则上采购协议期限为1-3年。

(二)价格联动采购
1.产品范围
将属于我省集中采购目录内且有外省最低参考价的医用耗材纳入价格联动采购。外省最低参考价是指已在其他省级采购平台公布的最低中标价或挂网价等价格(不包括企业自报价、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下同);各省级采购平台已正式公布中标价或挂网价但尚未发生交易的价格也纳入采集范围。
2.联动参考价规则
(1)新增补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挂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申报产品有5个以上外省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②申报产品须如实填报该产品近三年内的外省最低参考价,取最低参考价作为联动参考价。
(2)无外省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省份不足5个的新增补产品,按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暂纳入备案采购管理。
(3)已挂网产品实施联动参考价动态调整:产品挂网后根据最新外省最低参考价动态调整联动参考价格,鼓励申报企业主动降价。已挂网产品产生最新外省最低参考价,申报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30天内向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提交价格信息。如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如实更新外省最低参考价的,经核查属实,按核实后的外省实际最低参考价下调10%作为联动参考价;企业不予确认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产品的挂网申请。同时将有关违规情况纳入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和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采购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同意在联动参考价格内向全省医药机构供应的医药企业,均可参与挂网。鼓励全省医药机构在联动参考价格内与医药企业自主议价采购。
4.价格监管
(1)医药机构采购同一产品价格不应高于联动参考价、本机构发生实际采购交易以来的最低采购价、该产品上月末全省医药机构采购平均价中的任一价格。
(2)实行采购价格预警管理。省药械采购平台设置价格预警游标显示,挂网产品的历史最高价、上月最高价、上月平均采购价、上月最低价、历史最低价分别以红色、橘红色、黄色、黄绿色、绿色进行区间划分,医药机构在采购交易时,价格预警游标将根据采购价格实时显示所处的价格区域,医药机构可参考预警信息调整采购价格。
(3)实行异常采购价格风险提示。同一产品实际采购价格较全省近5年最低采购价高出50%的,由省药械采购平台每月定期向相关医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发送《采购价格异常风险告知书》,同时抄送市(州)医疗保障局,由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督促医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5.增补周期
实行常态化挂网,原则上每月集中增补一次(具体时间以增补公告为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

回帖

26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6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1/2)


(三)备案采购。
1.产品范围

现有挂网产品无法替代的临床必需或应急需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等),且属于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但尚未纳入带量采购和价格联动采购范围的产品。
2.采购方式
(1)高值医用耗材备案,原则上由省内三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备案采购申请;低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原则上由省内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备案采购申请,生产企业提供现行外省省级平台挂网价或中标价(若无外省省级平台挂网价或中标价的可不提供),经省药招中心审核,将符合备案采购条件的产品纳入备案采购范围,由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企业自主议价、自行采购。
(2)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应急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可先采购后备案,在15个工作日内补报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不变。
(3)创新医疗器械备案。为促进医用耗材新技术、新产品尽快应用于临床,鼓励创新产品在我省申请挂网,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可直接纳入创新医疗器械备案挂网,生产企业可随时申报,及时备案。
3. 备案管理
创新产品和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备案产品在备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企业应申报纳入价格联动采购范围:
(1)有1个外省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和10个省内三甲医疗机构采购价的。
(2)有5个及以上外省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
生产企业应在条件符合后的30天内按照价格联动挂网要求,以外省最低参考价和全省最低采购价的低值作为我省联动参考价,向省药招中心提出价格联动挂网申请,省药招中心按程序纳入价格联动挂网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控制备案采购的品种和数量,备案采购医用耗材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
省药招中心定期对备案采购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对采购价格异常或采购量异常增长的品种,纳入重点监控并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产品应如实申报外省参考价信息,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核实,取消该产品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将有关违规情况纳入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和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增补周期
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可随时申报,每月集中增补一次。

五、公示和执行
(一)公示

带量采购产品、价格联动采购产品和备案采购产品的挂网结果(包括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价格信息、备案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备案理由等)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各方质疑投诉及澄清。

(二)执行
1.带量采购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生产企业不能自行撤销采购结果。价格联动采购产品每年设置窗口期办理撤网,凡挂网满一年的,窗口期内允许企业申请撤网,撤网产品自撤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挂网。备案采购产品须挂网满一年方可申请撤网。
2.挂网产品一年内无交易记录的,省药械采购平台暂停其挂网交易资格。因临床需要,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可提出恢复挂网交易申请,由生产企业填报截至申请日的外省最低参考价,省药招中心按审核程序办理。
3.撤网产品再次申请挂网时须提供最新外省最低参考价,价格联动采购挂网产品不得高于我省挂网期间的最低联动参考价。

六、采购和配送
(一)医药机构采购要求
1.医药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网上采购、到货确认、供货评价、备案采购、货款结算等工作,保证实际入库产品价格、数量与省药械采购平台订单价格、到货确认数量一致。
2.采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每年按照确定的约定采购量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按照中选价进行采购、销售,不得二次议价。同时,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在合同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
3.采购价格联动产品。医药机构应在联动参考价内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在同品种同类别医用耗材中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4.采购备案产品。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议价采购,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实行零差率销售。申请备案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备案通过后30天内未完成上网采购的,一年内不能提出备案采购申请。
5.其他。医药机构对配送的医用耗材产品应严格按照药监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资质审查和验收入库;医药机构在验收合格后,需根据实际情况在网上进行售后服务评分、配送服务评分和产品质量评分。三项综合评分纳入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和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药企业配送要求
1.生产企业为挂网产品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备案的经营企业中自主选择配送服务能力强、信誉好、具备现代物流的配送企业,按照购销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向医药机构提供挂网品种,承担配送任务。
2.医药企业配送产品,原则上急救品种配送不超过8小时,一般品种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七、货款结算
(一)医药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与医药企业及时结算。医疗保障部门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共享医用耗材采购、支付、结算数据,强化医药采购、货款结算、医保支付一体化监管。
(二)医药机构结算货款严格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9号)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和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划分诚信等级,设计等级评价标准,制定分类监管措施,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将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两定”服务协议管理,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医保基金支付、医保基金考核预付等挂钩。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医药企业购销环节过程监控,规范医用耗材流通秩序,强化医用耗材质量监管,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九、组织保障
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组织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指导各市(州)、市(州)际区域联盟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本辖区内医药机构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医药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积极开展医用耗材采购线上及线下监管工作。省药招中心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提供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交易服务,承担省药械采购平台的运行和维护,承担采购数据信息的监测与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开展信用评价,动态监测价格信息,探索开展采购效果评价等具体工作。

十、其他
(一)新增补产品具体增补要求和流程以增补公告为准。
(二)在本方案施行前我省已挂网医用耗材产品,由省药招中心集中组织生产企业重新填报外省最低参考价,具体调整规则另文发布。
(三)国家有新要求的,按照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四)本方案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5

回帖

28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8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4〕5号

相关医药企业、医疗机构:
     为持续规范我省挂网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5日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规范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的价格和采购行为,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增强药品价格监测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8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是指对平台挂网药品的价格进行跟踪、汇总、分析、报告、处理。具体工作由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牵头实施,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根据平台挂网药品价格,按照价格比值分别划分为合理、异常、严重异常三个区间,对应进行绿色、黄色、红色标示,提醒医药企业、医疗机构规范价格和采购行为。

第四条  凡在平台挂网的药品,其价格均纳入挂网药品价格监测范围,包括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联动采购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及要求监测管理的其他药品。

第二章  监测内容

第五条  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内容如下:

(一)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非中选药品的超“红线价格”采购行为;

(二)价格联动采购药品的平台挂网价格;

(三)备案采购药品(特指临床急需的备案采购药品,下同)的省级参考价格和采购价格;

(四)国家和我省部署的其他药品价格监测项目。

国家谈判专区及新冠治疗药品等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监测。对照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红线价格”,分析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金额变化情况,对医疗机构采购高于“红线价格”的非中选药品,纳入红区采购药品金额进行统计。

第七条  价格联动采购药品的价格监测,分为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和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

(一)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对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挂网药品,以最小制剂为单位,汇总整理药品的挂网价格,与采购价格进行纵向比较,分析价格涨跌变化情况。

(二)药品价格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对品种相同但生产企业、剂型、含量规格、包装等存在差异的药品挂网价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及《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计算可比价,横向比较分析具有差比价关系的平台挂网药品之间的价格差异情况。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均归为同种药品。有效成分相同,但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料等不同的,也归为同种药品。

中成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八条  备案采购药品价格监测,参照价格联动采购药品的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办法执行。

第九条  国家和我省部署的其他药品价格监测项目,按规定和要求开展监测和报送。

第十条  平台挂网药品省际间的价格差异情况监测。省药招中心依托国家医保局招采子系统,比较分析我省平台药品挂网价格与省外平台药品挂网价格的差异情况,并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监测方法

第十一条  价格联动采购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对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挂网药品,以最小制剂为单位,与其基期价格相比,价格涨幅在80%(不含80%)以内的产品,标示为绿色;价格涨幅在80%(含80%)至200%(不含200%)之间的产品,标示为黄色,同时标注“涨价异常警示”;价格涨幅在200%及以上的产品,标示为红色,同时标注“涨价严重异常警示”。

初始基期价格为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药品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采购加权均价,2024年1月之后发生实际采购的药品,以对应的首个自然年度的采购加权均价作为初始基期价格。以后的年度基期价格以初始基期价格为基础,根据上年度国家药品价格指数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本年度基期价格=上年度基期价格*上年度国家药品价格指数)。

第十二条  价格联动采购药品价格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对具有差比价关系的同种药品,将相关药品的挂网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及《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换算为可比价格,与同种药品的最低可比价格进行比较,根据价格比值分别标示不同的颜色。其中,化学药品划分为两个质量层次,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为第一质量层次;非过评仿制药品为第二质量层次。中成药和生物制剂不划分质量层次。

(一)同一质量层次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可比价格相比,比值在1.8倍(不含1.8倍)以内的产品,中成药比值在3倍(不含3倍)以内的产品,标示为绿色;

(二)同一质量层次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可比价格相比,比值在1.8倍(含1.8倍)至3倍(不含3倍)之间的产品,中成药比值在3倍(含3倍)至5倍(不含5倍)之间的产品,标示为黄色,同时标注“价格异常警示”;

(三)同一质量层次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可比价格相比,比值在3倍及以上的产品,中成药比值在5倍及以上的产品,标示为红色,同时标注“价格严重异常警示”;

(四)药品通用名相同,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与非过评仿制药品可比价格倒挂的,非过评仿制药品标示为红色,同时标注“价格严重异常警示”。

平台挂网药品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无实际交易记录的,不纳入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

第十三条  当同一药品需同时标示价格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两种情况,且横向比较可比产品达到2家及以上时,按横向比较结果进行标示。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省药招中心按季度和年度统计同一医疗机构采购标示为绿色、黄色、红色药品金额并计算占比(具体金额按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对应区间进行计算),当占比突破以下比例时,形成报告并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市(州)医疗保障局;省管公立机构的采购情况,由省药招中心进行通报。

(一)采购标示为红色的药品金额占同一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10%及以上;

(二)采购标示为黄色的药品金额占同一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40%及以上;

(三)采购标示为红色和黄色的药品金额占同一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40%及以上。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一个采购合同期限内,每季度采购超“红线价格”的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或金额,突破同批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相关采购或落地执行文件确定的限制比例,由省药招中心形成报告,分别通报省管公立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所在市(州)医疗保障局。

第十六条  对被通报的医疗机构,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药招中心要及时进行提醒告诫、函询约谈,督促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形成的相关报告,同步报送省纪委监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将挂网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情况纳入“两定”协议管理和考核内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在定点资格管理、医保总额控制、医保基金预付、基金结余留用等方面,依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5

回帖

28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8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以下简称《药品差比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药品价格监测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

一、药品范围

已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的药品,除纳入集中带量采购专区的药品、国家谈判药品、新冠治疗药品、新上市的创新药品、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等,均适用本《计算规则》。

二、同种药品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 (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有效成分相同,虽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料等不同,也归类为同种药品。

中成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一)纵比监测

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挂网药品纳入药品价格纵向比较涨跌情况监测。

(二)横比监测

对品种相同但生产企业、剂型、含量规格、包装等存在差异的挂网药品,纳入药品价格横向比较差异情况监测。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分为口服片剂与口服胶囊剂、口服颗粒剂与口服溶液剂、外用膏剂、注射剂。常用中成药分为口服丸剂、口服片剂与口服胶囊剂、口服颗粒剂与口服溶液剂。其余未列明的剂型不做差比。

(三)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单列代表品

1.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和减少);

2.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3.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8倍的。

三、价格监测

(一)单位可比价

1.纵比单位可比价

将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的挂网药品现行挂网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单片/单袋/单支等价格作为纵比单位可比价。

2.横比单位可比价

对品种相同但生产企业、剂型、含量规格、包装等存在差异的挂网药品现行挂网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单片/单袋/单支等价格作为横比单位可比价。

(二)比价规则

1.剂型差比价

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附件一《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剂型差比价表》、附件二《常用中成药、天然药剂型差比价表》执行。

2.规格差比价

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选择同种药品中最小含量/装(重)量作为代表含量/装(重)量。

(1)含量差比价

含量,指药物制剂最小计量单位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或活性单位的数量。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量差比价。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值。含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alog2X(K=比价值,X=非代表品含量÷代表品含量,a=含量比价系数)。含量比价系数最高为1.7。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大容量注射液含量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组方相同用途相同而配比不同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按照各组分含量之和计算含量差比价。

(2)装量差比价

装量,指最小独立包装中标示的药物制剂的面积、容量或重量。药品标示的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装量差比价。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装量比价值。装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log2X(K=比价值,X=非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不同装量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射液,10ml(含10ml)以下的,不区分价格;10ml以上的,每增(减)10ml,加(减)0.05元。同种药品相同剂型标示的含量、装量与日治疗量均没有明确比例关系的,不适用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应按照日平均治疗费用相同的原则计算价格。计算公式为:非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日治疗量÷非代表品日治疗量。

3.包装差比价

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规格中,不同包装数量、材料或形式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包装数量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和包装形式差比价。

(1)包装数量差比价

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方法计算: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x包装数量比价值。包装数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5log2X(K=比价值,X=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用于慢性病治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含三日)用药量的,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0.9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其他类别的剂型,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最小独立包装或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2)包装材料差比价

①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分价格。

②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剂量药品的,其他条件相同时,可在普通小容量注射液基础上最高加3元。化学药品、中成药采用上述包装形式的,不区分价格。

③大容量注射液,以同规格玻璃瓶包装的价格为基础,塑料瓶包装最高加1元;软袋(指在不通空气情况下完成输液的包装)最高加4元。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包装各自采用的具体形式和材料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

(3)包装形式差比价。

多种药品构成的组合包装(包括各药品独立包装的组合形式和各药品复合包装的组合形式),价格不高于所包装药品价格的总和。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分价格。

4.多种差比价混合计算时,应按照剂型、含量、装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差比价的顺序进行计算。其中:

(1)注射剂中剂型差比价与含量差比价混合计算,以小容量注射液(普通粉针)为代表品计算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大容量注射液价格,或以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为代表品计算大容量注射液价格的,应先计算含量差比价,再计算剂型差比价。反向计算的,应先计算剂型差比价,再计算含量差比价。注射剂非代表品单支价格低于0.2元的,按0.2元核定:若非代表品规格小于代表品的,其价格不得超过代表品单支价格。

(2)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计算含量差比价,单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之间,以溶液剂(颗粒剂、散剂)最小独立包装的含量和口服片剂(胶囊剂)最小计量单位的含量为基础计算含量差比价;多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之间,应先按前述方法计算单剂量包装的价格,再按装量差比价计算多剂量包装的价格。

四、其他事宜

(一)《药品差比价规则》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其余未尽事宜由专家按程序集体论证认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鄂ICP备20008850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13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zyqjg.com

版权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